挪用公款全額歸還後,還追究我的刑事責任,這合理嗎?


挪用公款全額歸還後,還追究我的刑事責任,這合理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為職務的便利進行挪用公款,這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嚴重的話還是會坐牢的。但是很多時候人們雖然挪用了公款,但是之後又全部償還了,那麼面對這樣的情況會怎樣呢?是否需要坐牢?接下來華律邀請盈信刑辯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挪用公款全額歸還後,還追究我的刑事責任,這合理嗎?

問題一:挪用公款全部歸還是否需要坐牢,這點需要注意

盈信刑辯律師團隊解答:

這個問題關鍵要看你挪用公款使用的時間。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挪用公款案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如果超過3個月未還,就會被檢察院刑事立案,就是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知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道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專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全額歸還後,還追究我的刑事責任,這合理嗎?

問題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盈信刑辯律師團隊律師解答: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二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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