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10歲女孩的嫌疑人未滿13歲!”低齡惡性犯罪再現,是時候重新審視刑法條文了

4月18日,安徽郎溪警方發佈一則警情通報:

2020年4月14日17時33分,我局接楊某文報警稱:其女兒楊某婷(女,2010年1月出生)疑似走丟,請求協找。

接警後,我局高度重視,第一時間立即組織警力會同當地黨委政府,全力開展查找工作。通過走訪調查、分析研判、軌跡追蹤等各項工作。先後排除了楊某婷離家出走、被他人接走、被拐賣的可能性。

經分析,楊某婷可能已被侵害。4月15日,我局立即啟動命案偵破機制,通過大量工作,於4月17日晚將重大作案嫌疑人楊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獲。

經審訊,楊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將楊某婷致死的作案過程。4月18日上午,根據楊某某供述並經現場指認,在梅村村一灌木叢中找到楊某婷的屍體。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殺害10歲女孩的嫌疑人未滿13歲!”低齡惡性犯罪再現,是時候重新審視刑法條文了

女孩被殺讓人痛惜,加害人同是12歲未成年人,更加令人扼腕。

這是半年內,發生的又一起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惡性殺人案件。2019年10月,大連一名10歲女孩被13歲男孩殘忍殺害的事件還歷歷在目,“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殺人惡魔受到嚴懲”的討論也音猶在耳,是時候重新審視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條文規定了。

尷尬的刑事責任年齡線

這次事件,嫌疑人楊某某的犯罪動機和作案過程雖然還在調查中,但可以預見的一點是,現行法律下,未滿14週歲即使犯下殺人重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再一次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常有人吐槽,《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已經變成了《未成年人渣保護法》了?需要明確的是,懲治未成年人犯罪遵循的是《刑法》,不是《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犯罪免除處罰是《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殺害10歲女孩的嫌疑人未滿13歲!”低齡惡性犯罪再現,是時候重新審視刑法條文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種嚴重暴力犯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除了此八大罪之外,他們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

而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同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去年的大連一案,警方最終通報,兇手蔡某未滿14週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對其收容教養3年。顯然,這一結果讓不少人難以接受。

以14歲為“門檻”,讓法律寫滿了尷尬。這個規定來源於刑法上一個基本的概念,即刑事手段只處罰有認知能力的人,像年齡特別低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由於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認知能力,因此,法律不對他們進行刑事處罰。

那麼,這個14週歲的年齡線,是什麼時候定下來的呢?1979年。

這個年齡規定放到今天再看時,就顯得有點滯後。科技迅猛發展,社會環境翻天覆地,未成年人身心的成熟程度、獲取資訊的途徑等與41年前已是天壤之別。

寬容變味,滋生“膽大妄為”

“寧願建學校,不要建監獄。”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置上,我國的刑法設計,一直是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是,最近這些年,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現出了低齡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趨勢。

“殺害10歲女孩的嫌疑人未滿13歲!”低齡惡性犯罪再現,是時候重新審視刑法條文了

2018年12月,湖南省接連發生兩起令人震驚的弒親案件,兩名兇手一個13歲,一個只有12歲;2019年3月,江蘇省也發生一起“弒母”慘劇,13歲的邵某不服管教,在爭吵中將母親砍死……

首都師範大學教授康麗穎接受央視《新聞1+1》節目採訪時,直接指出:多數少年犯很清楚自己14歲之前犯罪不會被判刑,所以,他們14歲前作案時常常不管不顧,但當他們超過14歲後,特別是超過16歲後,也會自覺地收斂許多,因為這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了。

康麗穎表示,讓她感到恐懼的是,這些少年犯之所以去犯罪,並不是因為不知法,缺乏法制教育,而是他們深知法律的欠缺。他們太清楚法律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給他們留下的這個巨大漏洞……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對未成年人的“寬容”在某種意義上變成了縱容;新聞報道、惡性事件裡的未成年人犯罪反倒成了小惡魔們膽大妄為的催化劑。

法律要給兒童提供正向指引,同時,不能成為某些“低齡惡魔”犯罪的藉口。懲罰了犯罪的人,才是給孩子最好的教育。孩子們心裡有敬畏,才不會在違法的邊緣上來回試探。

或可引入“惡意補足年齡”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情勢的變化,如何讓法律既保護未成年人,又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不少人支持“降低入刑年齡”。但簡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預防或減少此類惡性案件的發生。你降到13歲,如果出現12歲的殺人犯,又該怎麼辦?一味降低刑責年齡沒有盡頭,也可能面臨類似的尷尬。

還有人呼籲“建立一套完整的分級干預矯治制度”。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要麼是重罪,要麼是無罪,沒有中間過渡的教育矯治手段。但在具體操作上,也面臨不少分歧。比如,如何對犯罪程度進行區分?如何對未成年人偏常行為進行分級?建立專門的矯治、懲罰機構也會帶來一系列新問題,需要細化分工,明確責任。

“殺害10歲女孩的嫌疑人未滿13歲!”低齡惡性犯罪再現,是時候重新審視刑法條文了

筆者認為,或可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即用實證性研究對未成年犯罪案作專業分析,如能證明未成年有明確主觀惡意,則可補足年齡差距,推定其為有刑責能力。

這是英美國家判定處於一定年齡段的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套規則。2018年,愛爾蘭兩名未滿14歲的男孩將同班女孩殘忍殺害,當地就運用“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分別判處兩名兇手終身監禁和15年監禁。

在具體運用上,首先,要嚴格界定適用的範圍,14歲以下的犯罪,情節輕微的,還是要用輕、緩的辦法,但如果犯下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罪行,就可以適用這一原則;

其次,評判“主觀惡意”要有科學統一的鑑定標準和條件,要組建起法官、教育界人士、心理學家、精神病醫生等專家團隊,共同討論、鑑定行為人是否“主觀惡意”;

第三,對鑑定的過程要制定嚴格的程序要求,並由專門機構監督,以避免法律的濫用,確保鑑定結果的客觀公正。

“殺害10歲女孩的嫌疑人未滿13歲!”低齡惡性犯罪再現,是時候重新審視刑法條文了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

與會人員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挑戰,需要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需要司法在頂層設計上,有所作為。對於刑事責任年齡以及整個未成年犯罪預防與懲戒的討論,當然不能被極端案例所左右。但作為一種現實,極端案例也是促進社會檢視現行未成年犯罪預防與懲戒制度的機會。如何讓每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才是公眾的共同目標。特別是在頻發的校園暴力事件、未成年人傷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既要有效保護被傷害的未成年人,也要避免傷害他人的未成年人成為“漏網之魚”。

“14歲”刑責起點,該不該修改?

未成年人犯重罪,應該如何處理?

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我們能做什麼?

歡迎留下你的看法。

文 | 本報記者

圖片來自網絡

編輯 | 向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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