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篡改股東提案?威脅公證人員?新潮能源:與事實嚴重不符

近日,有媒體報道,新潮能源拒收部分股東提交的臨時提案,並對臨時提案的內容進行篡改,公司工作人員對公證人員進行威脅,並被多名股東起訴。此事引發廣泛關注。

4月19日晚間,新潮能源發佈澄清公告,明確聲明:“公司不存在上述媒體報道的相關情形,上述媒體報道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被疑存“三宗罪”

根據公告,4月16日,新潮能源郵箱[email protected]分別於10:47及11:29收到郵箱“[email protected]”發送的《關於增加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議案的函》(以下簡稱“臨時提案I”)的郵件。

該臨時提案的具體內容為選舉劉魁等5人為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選舉周大勇等3人為公司獨立董事,選舉吳海峰等2人為公司監事。

4月17日16:47,公司前述郵箱收到“[email protected]”發送的《關於增加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函》(以下簡稱“臨時提案II”)的郵件。該臨時提案的具體內容為,劉珂、劉斌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不適合被提名為公司董事。

4月18日,新潮能源部分股東召開了記者會。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了市場較高關注。上交所下發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關臨時提案股東加強規範運作。

新潮能源表示,關注到媒體對公司的質疑主要涉及“三宗罪”:一是股東向公司提交臨時提案被拒收且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事宜;二是公司員工威脅公證員事宜;三是“多位股東已對上市公司提起訴訟”。

針對上述指責,新潮能源稱,“上述媒體報道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

對於“拒收股東提案”,新潮能源稱,16日下午14:50,公司工作人員接到通知有股東來現場提交臨時提案,公司證券部工作人員予以接待並現場接受了材料,並於當日晚間發佈了《關於股東提請增加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公告》。報道中所稱的“拒收(材料)”、“對提案內容進行了篡改”均與事實嚴重不符。

對於“威脅公證人員”,新潮能源稱,4月16日《臨時提案I》現場公證送達時,被口頭告知為北京東方公證處,但是公證人員拒絕出示證件。4月17日,公司員工至東方公證處辦公場地並與該處的工作人員王女士取得了聯繫,被告知前日到達公司現場自稱東方公證處的人員並非東方公證處的公證員。

4月20日,《證券日報》記者致電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其工作人員在查詢之後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目前未發現公司有參與涉及新潮能源的上述公證業務。此外,對於網傳公司公證人員被新潮能源員工“威脅”事件,其表示,目前並未聽說有此事發生。

“公司員工並不存在報道中所稱的‘威脅’情形,”新潮能源表示,上述事實有公司現場的物業人員、現場監控以及微信記錄佐證。

針對“股東對公司提起訴訟”,新潮能源表示,由於本次送達過程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存在明顯不同,且所有文件均沒有任何法院的公章,也沒有案件受理通知書立案通知書等司法文件;送達的民事起訴狀竟然是對尚未發生的事情的起訴,裡面事實陳述部分的事件發生的日期是空白的、而且綿陽泰合的起訴狀只看得見法定代表人人名印章,(且不清晰)未加蓋綿陽泰合公章。

有不願具名的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針對一個尚未發生的不確定事件提起訴訟請求,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起訴要件。”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各方都應該在法律範圍內依法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濫用權利。

新潮能源也向《證券日報》記者證實,經公司員工與牟平法院電話聯繫,法院工作人員答覆稱:此次送達只是履行訴前調解程序,並非立案。

新潮能源認為,這與媒體所稱的“多位股東已對上市公司提起訴訟” 明顯不符。

“這種訴訟一般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因為是要對未發生的事做判決。不排除只是為了製造影響,給對方形成壓力。”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兩臨時議案將不被提交股東大會

4月19日,新潮能源召開董事會會議,對前述兩個臨時提案是否予以提交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事宜進行審議。

對於《臨時提案I》,與會董事認為,出具主體為金志昌盛、綿陽泰合、上海關山和杭州鴻裕,其中並沒有寧波國金陽光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的蓋章和用印,且在2015年參與認購股票之時,寧波國金就放棄了提名權,金志昌盛無權代表其提交臨時議案提名董事及監事候選人。

此外,公告還顯示,根據金志昌盛的債權人和100%的股權質押人奧康投資發送的函件,其與金志昌盛之間存在對金志昌盛就新潮能源相關事項決策權利進行限制的協議安排,《臨時議案I》未根據協議安排事先通知奧康投資並取得書面同意。4月17日,作為金志昌盛公章、法人章、財務章及證照共管方杭州兆恆公司回覆新潮能源稱,未同意對《臨時提案I》加蓋公章或法人章,若提案出現金志昌盛印章,則不予認可,並提醒勿擅自確認其法律效力。

國浩律師認為,《臨時提案I》上加蓋的金志昌盛印章真實性存疑,建議謹慎處理,在未能確認金志昌盛印章真實性的前提下,不宜直接得出金志昌盛公章真實有效的結論。

“金志昌盛就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利受限,不具有擅自對外行使意思表示的權利,”新潮能源上述人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即便拋開印章真實性問題,本次以金志昌盛名義擅自向新潮能源提交《臨時議案I》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仍然得不到有效支撐,存在重大法律瑕疵。

在新潮能源董事會看來,因上述原因扣除金志昌盛及寧波國金陽光所持股份之後,剩餘3名提案人合計持有新潮能源股份約1.87%,《臨時提案I》已明顯無法滿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持有3%以上股份”才能向股東大會提交臨時議案的要求。

《臨時提案II》要求審議劉珂及劉斌“已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事項。新潮能源上述人員表示,其核心意思表示是要求“罷免”劉珂及劉斌的董事(董事長)職務。

“一方面本屆董事會因任期屆滿需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對因任期屆滿而換屆的董事在同一次股東大會中提起‘罷免’,並沒有實際意義,無需以單獨議案進行審議。”新潮能源上述人士表示,另一方面,根據規定,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臨時提案II》要求審議劉珂及劉斌“是否適合被提名為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事項,不屬於《公司法》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

4月19日,在新潮能源召開的第十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臨時)會議上,9名董事對將《臨時提案I》和《臨時提案II》提交年度股東大會進行審議的議案,全部投出了反對票。

本文源自證券日報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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