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拉比法典》:原定为法律效力的宝典,为何只能充当摆件?

“要让正义之光照耀大地,消灭一切罪与恶,使强者不能压迫弱者。——《汉谟拉比法典》

公元前2008年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到公元前1894年古巴比伦王国建立,处在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此时一直属于分割六国分割状态,并且在汉谟拉比继位之前的五代国王都没有实现统一。各国的贵族奴隶主为了争夺奴隶,抢占土地资源,素来兵戎相见,战斗不息。面对地方和中央的分立,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局面,只有顺应民心结束分裂才是摆在汉谟拉比面前的重大历史任务。后来经过几十年艰苦复杂的战斗,公元前1790年左右,两河流域得实现了了一统格局。

但是新的挑战又出现了,巴比伦王国统一之前,各个城邦的成文法律和习惯法律都是自助性质的,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来规范大家,所以汉谟拉比决定继承和发展苏美尔和阿卡德时代一些城市的条律,以《乌尔纳姆法典》为范例,结合阿摩利人的氏族部落习惯法,制定了一部新法典——《汉谟拉比法典》,通用管理两河流域。

《汉谟拉比法典》:原定为法律效力的宝典,为何只能充当摆件?

01汉谟拉比时期,颁布当时为何却不被采用?

众所周知,这部法典在历史上的地位很高,一方面是古巴比伦王国的见证,另一方面则成了奴隶时代有关正义和公平的象征,更是一部承载汉谟拉比国王丰功伟绩的标志;其内容丰富言辞华美,共计3500行,282条的法律条款,几乎把汉谟拉比执政时期的社会审判涵盖完全。在法典的结尾处,汉谟拉比告诫子孙后代统治者必须关注他的“杰作”:“愿将来的国王无论什么时候都要遵守我刻在石碑上的正义之辞!愿他不要改变我审定的案例以及我所做的裁决!愿他不要忽视我的雕像!如果那个人明辨是非,能够治理他的国家,让他关注我刻在石碑上的话语。……”

而实际上,这部法典从颁布制定初期到汉谟拉比去世,甚至于新任巴比伦国王继位后,其内容都没有得以实施。一部用来充当两河流域共通的法律效力宝典最后只能成为历史的纪念品,甚至于供奉先王的摆件。

被用来雕刻铭文的黑色玄武岩石碑本是为两河流域国王专用的书写材料,由于法典的内容丰富,被抄送放置到了三个城市,一座放在西帕而城的正义之神太阳神神庙,另外两座分别放在都成巴比伦和“法官之城”的神庙或广场民众聚集的地方,这就导致后来的文本抄写传播时的空间跨度极大,对于法典内容的统一使用难度增加。

在穆罕默德执政时期期间,有关各类的文献都不曾提及《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情况,比如一些王室铭文记载了他的征战伟绩和修建神庙时间,却没有提到雕刻《法典》和投放等,这可能是因为此法典是汉谟拉比去世之前才颁布,临终之前命人将石碑放到了三个城市中供民众观赏,所以在他执政阶段,法官们自然没有办法参考《法典》的内容,作为两河流域法律的援印。

《汉谟拉比法典》:原定为法律效力的宝典,为何只能充当摆件?

02,萨姆苏·伊鲁纳执政和阿比埃述赫时期为何忽视法典存在?

在汉谟拉比去世之后,新任巴比伦国王是他儿子萨姆苏·伊鲁纳,他一继位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发布“正义敕令”,又被成为“巴比伦的解负令”,主要是为了通过免除拖欠的服役和取消贸易借贷中的不合理利息,还有释放债务奴隶等措施来缓和社会矛盾。这套旨令的背后是其父亲穆罕默德当年为了统一两河流域连年征战留下的弊病,所以“正义敕令”的目的是要把让统治者在民众心里建立“正义之王”的形象。加上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是以农业为主,两河流域的生产关键在于灌溉技术和水利工程,所以萨姆苏·伊鲁纳继承后,一心扑在了有关民众关系,社会生产发展上,对于法律的调整没未来得及兼顾。

加上萨姆苏·伊鲁纳并不是唯一的继承人,他还有一个存活的兄弟,在他继位之后,国内一些朝臣官员并没有前来道贺,于是他写了一封信给大臣给埃特尔-皮-马尔都克并告知对方自己继位的消息,从大臣等人的态度得知,并不是所有人都承认他继位的正统性。出于这种情况考虑,一方面他要设法稳定新的执政时局,一方面需要依托神灵的供奉宣告自己的正统和神选本质,大量的时间都用在了确保自己统治地位上。


《汉谟拉比法典》:原定为法律效力的宝典,为何只能充当摆件?

在萨姆苏·伊鲁纳采取措施稳固王位,修例内政期间,原先被汉谟拉比征服的一些地区暗中积蓄力量准备反叛,等到势力扩张到一定程度时,就开始出现了新一轮的骚乱,而且很快就辐射到整个巴比伦王国。从萨姆苏·伊鲁纳执政的第九年起,以拉尔萨旧贵族为主的力量联合乌鲁克、乌尔等城市从巴比伦帝国的南部地带暴乱,加上其他的军队从两河流域中下游地区接应,一时间全国皆兵。萨姆苏·伊鲁纳并像他父亲汉谟拉比一样有着军事能力,对于这种此起彼伏大叛乱,光靠镇压就伴随了他整个执政时期,直到临死都没有能够彻底平息南方地区一些小国的崛起和割据。所以萨姆苏·伊鲁纳死后,古巴比伦王国更叫衰微,阿比埃述赫的上台无异于接过了各种大小国家叛乱的烂摊子。他在平定南方各国中比萨姆苏·伊鲁纳更惨败,此时北方又开始出现新的割据势力——哈纳王国,整个巴比伦走向新一轮的分裂,中央政权只能控制住少数中心城市。

这种持续性的暴动和分裂,让后继之人需要他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解决,根本没有心思去推行和实现《汉谟拉比法典》的贯彻实施,可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03、来自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的摒弃

法典不被采用既跟它动荡的政治环境有关系,也和司法机构的使用状态有关。即便是《汉谟拉比法典》宣称为“正义的判决”。但是其实施背景依旧是放在奴隶制社会中,或者说为奴隶主们服务的条款,这就失去了全面性的公平和正义。加上汉谟拉比制定这部法典的参考资料为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成文法和习惯法,还是前朝的条例,用这种规范模式其审理整个两河流域的犯罪是异常狭隘。

古巴比伦的国王曾经有担任过法官的角色,除了亲自审理案件,还可以亲自裁决案件,用法典来判决是需要国王本人。这种模式只会加大国王的工作力度,如果要涉及到整个统治疆域的案件,是非常不现实的。所以汉谟拉比本人能够直接审判的案件数量有限,大部分时间都是交给了地方官处理。这就造成一个很致命的问题,也成为了法典不能通用和贯彻的弊端。

因为古巴比仑王国的审判机制非常冗杂,而且其判决主体也很复杂,通常来说分为常任法官和兼职法官或者审判机构两种,前者属于职业性质的法官,而后者则不是。一些常任法官有些和国王关系密切,有时候甚至可以代替国王直接独立办案,或者联合其他王室法官和其他城市法官组成联合审理案件。更有甚者在处理巴比伦外地的案件时,需要派出巡回官去其他城市协助办案,这种机动性比较高的司法体系下很难把统一的《汉谟拉比法典》得到全面覆盖,加上萨姆苏·伊鲁纳上台后的“正义敕令”颁布引发了相关的诉讼,其后来在此基础上调整的次数高达15道补充条例,使得法典推行非常困难。


《汉谟拉比法典》:原定为法律效力的宝典,为何只能充当摆件?

在古巴比伦王国的地方兼职司法机构中,由于这些审判人员不是国王任命的,所以他们的行为不受中央干预,这跟古巴比伦城市自主权有关系。汉谟拉比原先征服的地方,只能统一管控一些村落,并不能辐射到整个国家城市之内,没有完全依附于主权国的地方仍旧选择使用地方性条例来作为法律审判参考,甚至一些地方从未听过《汉谟拉比法典》的内容。

所以不管从哪个方面说,国王对于各类审判主体的控制力度是有差异的,譬如王室常任法官和巴比伦常任法官等由国王任命,国王可以干涉他的审判过程,所以可以用法典来约束。但是自从萨姆苏·伊鲁纳继位后,没有心思使用法典,在大的宣传落实上就被弱化了。而地方性的司法机构又有自主裁判和审理机制,不受中央约束,他们更没有必要采用法典内容来断案。

《汉谟拉比法典》:原定为法律效力的宝典,为何只能充当摆件?

04、法典的“摆设”意义:古巴比伦人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

《汉谟拉比法典》没有被整个古巴比伦王国存在时期援引为司法判案根据是多方面客观因素导致的,其本身的缺陷性和发展不足有关。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他在历史上的地位,抛开司法史的建树来看,它的出现实都不是一件普通作品,当属于古巴比伦王国知识精英智慧的结晶,是典型时代的烙印。一方面是对法律的意识,一方面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法典》中的涵盖的内容体现了古巴比伦人对正义和公平有限的追求,比如它有两个著名原则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提防”。“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耻辱;买卖交易完毕,卖方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即使卖方行诈也不会受到惩处。当然用现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去评判这两项条例是不合理的,但是在这种的罪与罚惩戒模式之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它并没有放弃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

小结:

实际上法律并不是伴随着人类的诞生就存在的,在人类还处于懵懂的时期,成体系的法律条文和规章都是不存在的,有的文明落后地区甚至连习惯法都没有。一些国家当中所谓的司法判决,不过“有权威性的说明”,借此来抑制犯罪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所以即便是到了公元前8至6世纪的制定的古罗马法律,其表现形式依然是不成文的原始习惯法,贵族可以按自己的想法来制定法律,处处维护贵族利益,压榨平民。直到公元前451一前450年《十二铜表法》诞生,才是罗马法实现了一次跨越式的发展,因为它完成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伟大转变,尽管这《十二铜表法》基本上只是习惯法的汇编,仍带有极大的原始野蛮成分。但此后贵族再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平民利益得到了保障,贵族和平民受制于同一个已经成文的法律规范之中,意味着平民有了更为平等的法律地位,这就是成文法代表的平等精神。

那么对于更加久远时代,公元前1700多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正是和《十二铜表法》性质有点类似,前者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的

成文法典,通过各种书写成文的具体法律规章来维持社会秩序,使得各阶层在社会生活中遇到问题时都有法可依,并且这种可以依靠的法律不再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习惯中可以随意解释的有弹性的,更不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氛围”,而是严格的、成文的文书。

四千年前,法律文明这样掠过了古巴比伦的天空,又转瞬即逝。只留下残存的黑色的玄武岩石柱还伫立在历史的风尘中,无比骄傲地诉说着古巴比伦辉煌的过去,记录汉谟拉比的丰功伟绩,这就是它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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