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請聯繫刪除”可以免責嗎?

“侵權請聯繫刪除”可以免責嗎?

  文/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 北京總所 羅冰律師

  前言

  在網絡上,經常可以看到很多文章最後會附上一個“免責聲明”,內容大體如下:“圖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那麼,這種“免責聲明”在法律上真的能免責嗎?答案是否定的。

  

  “圖文來源於網絡”是為了說明圖文的來源,但是這種來源說明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明作者身份”。“表明作者身份”不是指使用者獲取他人作品的場所,而是要尊重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時,要寫明相關作品作者姓名,不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權。

  

  雖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權利人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及時採取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此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一方面作品的使用者不屬於上述網絡服務提供者。另外一方面,“圖文來源於網絡”恰恰表明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時明知並未得到權利人許可。使用者想用這一免責事由達到免責的效果明顯是不可能的。

  除非使用者有法定或者約定的事由,例如《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法定情節,或者權利人主動聲明放棄權利。否則,使用者對於作品的使用通過標註“來源網絡,侵權刪除”來規避責任是無法實現的。

  

  結語

  如果要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提前聯繫作者獲得授權,對於無法獲知作者的作品,不要心存僥倖自行使用,否則很有可能得不償失。

  (聲明:本文系作者授權新浪網轉載,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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