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殺人“免責”與精神病人殺人“免責”

10月24日,大連警方發佈通報稱,依據《刑法》規定,大連殺女童兇手蔡某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法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三年教養,並稱這已是目前法律框架內最嚴措施。

未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殺人“免責”與精神病人殺人“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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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該對警方工作的肯定,案發後,警方高度重視,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確保認定的事實精準無誤。但在《未成年人保護法》面前這一切努力都顯得蒼白無力。女孩是無辜的,她也是未成年人為什麼無辜的她沒有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而偏偏更應受到懲罰的實施犯罪者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

記得早前一度熱議的精神病人犯罪嗎?可以說跟這個有異曲同工之嫌。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實際上精神病人的監護落實並不到位。為防止和減少精神病人犯罪,還應該進一步明確監護人的監管職責,對於監管不力,甚至明知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而放任不管的,應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相關法律責任。同時,政府部門也要切實擔負起法律責任,在精神病人的治療、康復和保障措施方面投入更多的資金、人力和物力。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公眾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真正得到體現。才能最大程度預防和避免該類犯罪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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