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資格被撤銷,負擔義務照常?

監護人資格被撤銷,負擔義務照常?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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