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殺害10歲女孩拋屍,誰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失聯4天后安徽省郎溪縣10歲女孩楊某婷被警方確認死亡


13歲殺害10歲女孩拋屍,誰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4月18日郎溪縣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警情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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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17時33分,我局接楊某文報警稱:其女兒楊某婷(女,2010年1月出生)疑似走丟,請求協找。


接警後,我局高度重視,第一時間立即組織警力會同當地黨委政府,全力開展查找工作。


通過走訪調查、分析研判、軌跡追蹤等各項工作。先後排除了楊某婷離家出走、被他人接走、被拐賣的可能性。


經分析,楊某婷可能已被侵害。


4月15日,我局立即啟動命案偵破機制,通過大量工作,

於4月17日晚將重大作案嫌疑人楊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獲。


經審訊,楊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將楊某婷致死的作案過程。


13歲殺害10歲女孩拋屍,誰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這條通報迅速上了熱搜,下面的評論直言恐怖:


13歲殺害10歲女孩拋屍,誰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多位村民向荔枝新聞證實被害人與嫌疑人系堂兄妹關係
同村一知情人稱女孩很可憐,性格很老實母親很早就跟父親分手

常年不在家


13歲殺害10歲女孩拋屍,誰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在受害人家屬發佈的尋人啟事中,楊某婷的姑姑稱,事發當天楊某婷的爸爸去上班,奶奶也外出採茶葉,家中僅剩楊某婷一人在上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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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婷姑姑楊女士的朋友圈截圖


在楊女士的朋友圈裡,記者也看到:


4月14日家人曾在村中四處尋找,並查看了村裡的監控錄像。


監控畫面顯示,4月14日上午11點17分時,楊某婷曾獨自出現在村子裡,當時她正低頭打量腳邊的白色小狗。而這個畫面永遠定格在2020年4月14日,這是她生前留給家人最後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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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未成年犯罪的報道層出不窮,手段之殘忍不亞於成年人,讓人心碎的是法律對未成年受害群體保護有限,又無法懲戒實施犯罪的未滿14週歲的兇手!


駭人聽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2019年10月,大連市沙河口區一名13歲男孩將鄰居10歲女孩殺害。


2012年4月,廣西13歲少女殘忍殺害並肢解了同班女同學。


2013年11月,重慶一10歲女孩李某對其在小區電梯偶遇的1歲的小男孩進行毆打併將其從電梯抱回家中的陽臺欄杆上逗玩,致其從陽臺欄杆墜落。


2015年10月,湖南三名中小學生入室搶劫至小學宿舍樓,被發現後殺害一名52歲女教師。殺人後將屍體藏匿,分工明確,且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


2016年1月,廣西19歲少年姦殺一名11歲的女童,之前,其於2010年(13歲)掐死同村一名男童,於2011年(14歲)在家鄉持刀捅傷一名女童。


2016年11月,16歲學生到超市買東西,以錢沒帶夠為理由,與女店主發生爭吵,以殘忍手段殺害店主一家三口。


2017年12月,陝西渭南一學校男生宿舍內,一名男生用刀刺傷同班同學,受傷學生經搶救無效身亡。死去的孩子13歲。犯罪的人12歲。


2018年11月,陝西神木市15歲少女被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後被毆打致死,6名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均屬未成年人。


……


13歲殺害10歲女孩拋屍,誰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該不該實行“惡意補足制度”


現在的孩子,早熟。


14歲僅僅是個生理年齡,一個人到底該不該承擔刑事責任,還得兼顧心理狀態。

有些未成年人,身著13歲的命,卻持著18歲的心理去犯罪,到底該不該判刑?

據統計,未成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齡不斷降低,7-13歲年齡段就開始第一次犯罪的比例已經提高到未成年犯罪總數的9.8%。


北京一中院發表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也顯示,從2009年到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低齡化,且手段殘忍。


靠從輕處罰,對未成年進行教育和引導,並不能有效減少越來越低齡化的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犯罪,仍然是個很嚴重的問題。


一些國家開始尋找改善措施,試圖讓未成年犯罪處罰得更合理——既能威懾犯罪又能體現保護未成年。

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看起來是個辦法。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在14歲以下,有20多個國家的孩子7歲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甚至還有一些國家,如美國,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限制(有三十幾個洲沒有,一些洲有)。

我國也有專家提出建議,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到12歲。


13歲殺害10歲女孩拋屍,誰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年齡不是判刑與否的唯一標準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個標準化、一刀切的劃分。

但惡意補足年齡制度的國家除外。

在英國,滿了14歲才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但10-14的人犯了罪,如果有證據能證明他們是主觀惡意犯罪而不是淘氣,哪怕才10歲,也得受刑。

惡意補足年齡,即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犯罪之人對犯罪有明確認知還進行主觀惡意犯罪的,哪怕不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保護為未成年人而設,但不能只保護那些犯罪的未成年。犯罪的人是得到從輕處罰了,可那些被傷害的人,得到什麼呢?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讓人細思極恐,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這些原本應該天真無邪的孩子成為惡魔的劊子手?


案件思考


這類案件並非個案,未成年人犯罪有共同的特點:

一、多為留守少年。父母在外打工,未成年人跟年邁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得不到有效的監管。

二、多為臨時起意作案。往往沒有預謀,幾個朋友一起閒談,因好奇或缺錢物,一旦有人提議,其他人就會附和並實施犯罪行為。

三、未成年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均表示很後悔。

四、多為初犯偶犯。


未成年人極端犯罪如何治?

一樣的年紀,一樣的結果,去年10月份,大連一名10歲女孩被一名13歲男孩以極其殘忍的手法殺害,拋屍在離女孩家不到百米的綠化帶中,被女孩父親發現。而由於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十四歲以下的兒童犯罪免責,因此該男童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殺了人卻未得到任何處罰,這樣的結果立即招致許多人的不滿和怒火,也有許多法律人士提出應降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

在我國,刑事責任年齡以14週歲和16週歲為界限,分為三個層次: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以下的兒童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6的未成年人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週歲的人

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頻發。無論是校園霸凌,還是大連男童殺人,亦或是今天的這起事件,確實極大的引起了民眾的憤慨和對未成年人犯罪免責的不滿。但平心靜氣地說,就整個世界來看,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還是相對比較科學的。

但是有一點,隨著社會不斷髮展,大量信息提前進入孩童的世界,他們的心理已經越來越早熟,認知能力也已經遠超過去,那麼此時他們的刑事責任能力是不是也該相應的提前?我覺得這真的不是妨礙所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反而是更好地保護了未成年人。同時,相應的,如果暫時不能提前,那麼家長也就是監護人,是不是應該承擔更多一點的責任?

13歲殺害10歲女孩拋屍,誰來保護未成年受害者?

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有幾點想與家長朋友分享:



01

一、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讓未成年人接受在校教育。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受教育是一項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充分尊重並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如果小於沒有輟學,繼續在學校學習文化知識,有父母的有效監護,有同學的幫助和老師的關心,就會避免過早進入社會,大大減少犯罪的可能性。



02


二、父母儘可能多陪伴子女成長,履行好監護責任。


“陪伴是最長情的告白”。陪伴可以與子女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還能及時地發現孩子的行為、及時地鼓勵和糾正。

由於生計或者改善生活條件等原因,一些父母不得不在外打拼,留下年幼的子女和年邁的老人,而老人普遍缺乏監護能力,父母的監護缺位是導致子女沒有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和良好的行為習慣,最終走向深淵的主要原因。


親愛的家長朋友

無論你有多忙

請一定抽出時間多陪陪孩子!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繼父母、養父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03

三、建立家校共育機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學校和家庭是他們接觸最多的,如果小於的父母能切實履行對他的有效監護,小於不輟學能得到學校的關懷和教育,出現問題苗頭時,家庭和學校雙向良性溝通,共同幫助小於正確認識到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就不會發生以上情況。



04

四、未成年人自身要加強學習增強法律意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的價值觀念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衝擊極大,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實用主義等不良思想存在一定的市場。未成年人處於世界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心智發育不夠成熟,缺乏分析鑑別能力,容易受到誘惑,盲目攀比,心態扭曲,從而走上犯罪道路。


對於已經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

家長應該如何對待?


一、要面對現實,正確認識。

一旦自己的孩子不慎誤入歧途,家長要明確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遇到了小挫折,是由於家長或孩子自身忽視了法律和行為習慣等原因而造成,即使是孩子,只要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就應當受到教育或懲戒,要正確對待和處理。

二、要關愛孩子,積極尋求法律幫助。


家長要有法律意識,注重引導未成年人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遵紀守法的法律意識,當未年人不慎觸犯法律,要積極為未成年委託律師或專業人員,瞭解案情,尋求法律幫助,自始至終表達對孩子的關愛,不要放棄自己的孩子。


▶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辯護人。


三、要積極與矯正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

家長要抽時間和矯正機構(社區等)定期溝通,瞭解孩子的教育,改造情況。

四、要主動尋求相關部門和社會的幫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家庭經濟困難或無監護能力的家庭,政府相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社會團體等都能提供相應的幫助,家長可以積極主動聯繫,獲得對未成年人的幫助。


來源:紅星新聞、郎溪縣公安局、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臺、澎湃新聞、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中國青少年成長與發展編輯整理(ID:qingshaonia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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