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保險是不是更好(真實案例,滿滿的乾貨)

今天要說的這個故事發生在山東,從一起車禍說起,是一場車禍把一個三歲的小女孩樂樂變成了孤兒。她的爸爸姓李,他的媽媽姓陳,李家和陳家都是農村人,兩人結婚之後為了在縣城買房就買了一兩大車跑運輸,咱們都知道,開大車的尤其是開長途的得僱個副司機,不能疲勞駕駛。但是買房的壓力還是挺大的,為了攢錢買房,樂樂的爸爸就沒有捨得花錢僱人,而是讓自己的老婆也就是樂樂的媽媽陪自己一起出車,結果在一次追尾的事故當中,這二位都離開了人世。而且這次追尾他們倆駕駛的這個車是後車,按理說呢這交通事故是後車負全責,可是人都死了,畢竟有這麼多的損失,怎麼辦呢?這時候孩子的大姑也就是孩子的爸爸的大姐就站出來了,主動承擔起了打官司的責任。把相關方都告上了法庭,打了好幾場官司,終於爭取到了46萬元的賠償金。其實呢無論是樂樂的爸爸姓李的這個家族還是樂樂的媽媽姓陳的這個家族家裡面都有不少的人,樂樂的奶奶在世,樂樂有兩個姑姑,而樂樂的姥姥、姥爺也在世,樂樂有兩個姨,還有一個舅。按理說這麼多人為什麼只是讓樂樂的大姑一介女流出面來打這個官司呢,這個原因呢我就不太清楚,但我可以斗膽揣測一下,在這些人中可能樂樂的大姑是最見過世面的,為什麼她最見過世面呢?跟她的職業有關,那麼我是怎麼推測出來的呢?這個你繼續看都明白了。

官司打完了了,46萬賠完了,那這46萬該誰擁有呢?其實交通事故的賠償金跟一般的遺產處理差不多,應該是樂樂的奶奶,樂樂的姥姥、姥爺和樂樂這四個人來分這筆錢。可是就在分這筆錢的過程當中,一家人可就起了糾紛。怎麼也達不成一致意見,甚至為這筆錢怎麼分還打了好幾年的官司,一家人是反目成仇。其中最主要的分歧是什麼呢?樂樂的大姑首先說她打了好幾場官司,才爭來了這筆錢,那打官司呢肯定是有成本的,又要花錢又要花時間。她大姑的意思是我為了打官司花了5萬塊,這筆錢的先扣出來給我,這個要求呢我覺得不過分,首先說沒有她大姑打官司根本就沒有這筆賠償金,其次呢5萬塊錢說多呢也真不多,打官司可能也真花不了這麼多錢,但畢竟搭一個人的精力在這裡面。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這裡面的事情太耗神了,5萬塊錢說實話真不多,要依著我就應該先給她5萬,多給一些都行,剩下了奶奶家姥姥家一家一半,但是約定好都要花在樂樂身上。可是呢就是因為扣這5萬塊錢,姥姥家不同意,也就沒有扣了。大姑又提出來奶奶家姥姥家一家一半,按理說這個也合理,結果姥姥還是不同意。為了這個雙方爭奪孩子,孩子本來是長期跟姥姥、姥爺生活在一起,奶奶家呢把孩子接回去,姥姥家又搶回去,反正呢爭來爭去好幾個來回。這期間奶奶還讓當地的村委會給出據了一份指定監護人的文件,指定奶奶為樂樂的監護人。那姥姥、姥爺就不幹了,憑什麼你當監護人,就向法院起訴,要求姥姥、姥爺當監護人,最後法院判決結果姥姥、姥爺、奶奶共同作為監護人。表面上看是監護人之爭,那實際上肯定就是這筆賠償金的掌控權之爭。當然了,三個人都是監護人,事情又回到了原點,沒有解決任何問題。樂樂還是照舊跟姥姥、姥爺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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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間幾年過去了,樂樂就到了6歲,6歲該上學了,上學了姥姥、姥爺負擔不起,又把樂樂給送回去。送回去之後在奶奶家把樂樂交給了樂樂的二姑來撫養,二姑在德州生活,條件應該不錯,結果據姥姥說樂樂在二姑家生活的不幸福,感覺受到了歧視,什麼吃雞蛋啊,喝牛奶啊都不能跟二姑家的孩子平等待遇。樂樂往姥姥、姥爺家打電話,姥姥、姥爺放心不下,時不時的就把樂樂接回來小住,但是我估計姥姥、姥爺負擔樂樂的生活成本也有壓力,所以也沒有辦法完全的接過來。

事情的轉機發生在接下來的一年之後,怎麼呢,樂樂的奶奶去世了,那麼樂樂的監護人就只剩下了姥姥、姥爺。這時候姥姥、姥爺又打了一場官司,起訴要求把賠償金全拿過來,也獲得了法院的支持。這筆錢總算是有了著落,這期間前前後後經歷了大約四年,孩子也從三歲到了七歲。本以為事情到此為止,結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怎麼呢,關乎到樂樂的爸爸媽媽還有另外的錢,這個錢是保險的錢。這二位都有保險,這二位的保險是哪兒來的,樂樂的大姑是買保險的,上面說了,樂樂的大姑可能是整個雙方家族中最有見識的人,跟他的職業有關係,為什麼呢?買保險這件事情太鍛鍊人了,要學習的東西太多了。買保險的人只要踏踏實實的幹,肯定多多少少都有法律意識,你看買保險其實是一份很好的職業,不光說是送出去保障,積德,溫暖了別人,對於自己也是很好的提升。保險業有兩個悖論,其中之一就是行業發展蒸蒸日上,但留存率很低,留存率很低導致有一些人不敢去增員,他為什麼不敢增呢,怕增來的人幹不好,流失了,他覺得對不起這個增員對象。其實我覺得大可不必,咱們可以事實說話,拿我身邊的人來說,有一些人的確在這個行業幹不下去了,離開了,但離開之後他新的職業,新的崗位,新的工作是跟他在保險這段經歷是分不開的,甚至招聘他的人看中的就是他在保險行業幹過。那雖然他在保險行業失敗了,流失了,但是呢保險行業這段經歷任然給他賦能了。其實呢他還是受益者。不信你到你身邊看一看,那些進了保險公司又離開的人,他們現在在幹什麼,他們幹這份工作到底跟之前幹保險有沒有關係,他們現在的生活狀態,工作狀態是不是得益於他們之前幹過保險,如果是的話,你大膽的去增員。那如果說不是呢,那不是就說明這個人十有八九在保險行業幹這段時間也沒有認真的對待這份工作。那麼也就是說他的工作態度有問題,工作態度有問題,幹別的也幹不好。有一次在招聘會上,我們行業管招聘會叫創說會,我講個這個現象,列舉了很多例子。其實我覺得你要是增員心裡有障礙,千萬要把這個障礙給打破。你大膽的去增員,增員也是行善,也是積德。那我覺得姑姑之所以把這個官司處理的這麼漂亮,跟她的保險從業經歷是有關係的,那當然了,姑姑肯定給去世的樂樂的媽媽爸爸都配了保險,那這個保險又引發了什麼糾紛呢?

先說說有那幾份保險,一共是四張保單,這有一張保單是爸爸的意外險保單,是在中國人保買的,這份保單是保額五萬元,受益人法定。另外在太平洋保險公司還有四張保單,這四張保單有三張被保險人都是爸爸,一張定期壽,一張終身壽,這兩張保單的保額都是十萬元,加在一起二十萬元。還有一張意外傷害,保額兩萬元。爸爸的這三張保單受益人都是媽媽。媽媽也有一張保單,是終身壽,保額是六萬元,受益人是爸爸,也就是說夫婦二人互為對方保單的受益人。那好了,故事先不往下說,保險公司有各種各樣的培訓,你覺得這堆保額應該理賠給誰?咱們一張一張的說。

這個五萬元的意外傷害受益人是法定,被保險人是爸爸,爸爸已經去世了,爸爸的法定受益人都有誰呢?按照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如果受益人是法定,那麼繼承人作為受益人, 記住繼承人作為受益人, 難麼繼承人作為受益人有區別嗎?繼承人和受益人在法律決策上是不同的,如果說沒有指定受益人,連法定的也沒寫,或者指定受益人無效,實際上就相當於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麼呢這個作為被保險的遺產,由他的遺產繼承人繼承。那麼如果說指定了受益人,哪怕就寫了法定,那麼由他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那麼這個保險金就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雖然說錢數是一樣,拿到錢的人也是一樣,但是不是遺產差別很大,財稅屬性不一樣。是遺產,就屬於被保險人生前債務的追償範圍,不是遺產就不屬於。如果說有遺產稅呢,是遺產就屬於遺產稅的既增範圍,不是遺產就不屬於,所以呢指定受益人很重要。那麼這五萬塊錢意外傷害保險金,收益人法定,法定的繼承人第一順序有他的媽媽和孩子,這兩個人要平分他的這五萬塊錢的保險金。孩子未成年,那他的那份由他的監護人代為領取,孩子的監護人可是變更過的,所以理賠時間不同,孩子的這份該由誰來理賠這也是有門道的。另外還有一個細節,如果爸爸的老婆也就是孩子的媽媽不死,那孩子的媽媽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是和奶奶和孩子一樣的法定受益人,本案當中孩子的爸爸媽媽在同一次事故當中死亡,如果說不能確定是誰先死亡的,按照保險法推定受益人先死亡,那麼媽媽作為法定受益人之一,推定她先死亡,死亡的人自動喪失受益權,她沒有受益權了就按照剛才說的由奶奶個孩子分。如果說有辦法確定誰先死亡,爸爸先死亡,那麼媽媽是有受益權的。那麼這三個人要平分,媽媽分得的那一份在媽媽死之後由媽媽的繼承人來以遺產的方式來進行繼承。媽媽的繼承人包括媽媽的爸爸媽媽,也就是孩子的姥姥姥爺和孩子本人這三個人。所有你看,光是一份保單就這樣複雜。另外爸爸的三份保單受益人都是媽媽,還是那個意思,如果說同一次事故當中死亡,沒有辦法確定誰先死亡的,推定媽媽先死亡,因為媽媽是受益人,媽媽死亡了,那麼這份保單沒有受益人,這時候是爸爸的遺產,由爸爸的遺產繼承人繼承,爸爸的遺產繼承人是孩子的奶奶和孩子。不過這時候拿到的就不是保險收益金而是遺產了,那麼遺產屬於爸爸本人的債務追償範圍。 記住了屬於被保險人的債務追償範圍。 媽媽的那份保單一樣,媽媽的那份保單爸爸是受益人,那如果說媽媽爸爸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不能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爸爸先死亡,媽媽的保單就沒有受益人,保險金變成媽媽的遺產由媽媽的遺產繼承人繼承,媽媽的遺產繼承人包括姥姥、姥爺和孩子。那如果說有辦法確定死亡順序,那結局就大不同了,到底有多不同,請往下看。

另外本案還有一個細節,就是之前為分那筆車禍的賠償金打官司就打了四年,而這四年當中沒有人管這保險的事。那出事了不去理賠過了這麼長時間了保險公司還給賠嗎?根據保險法,人壽保險的理賠追償時效是五年,也就是說這個追償時效馬上就要過期了,還沒過期。那故事發生到現在,姥姥、姥爺把之前車禍那四十六萬弄過來了,接下來就開始針對保險採取行動了。

姥姥、姥爺就去保險公司要錢,可是姥姥、姥爺能要到錢嗎?各位想一想,不能。你看了保險合同你就懂,一般來說身故保險金的理賠要有這麼幾個資料,頭一個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本案當中只有第一份受益人是法定的還存在一個受益人,因為前幾年奶奶也過世了,就只存在樂樂一個受益人。那麼她的有效身份證件是能提供的。但是由於寫的是法定,保險公司並不知道這個人的法定繼承人有那幾個人,所以雖然能拿到樂樂的有效身份證件,但是還是要提供很多的證明。比如說其他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受益人到底是不在了還是放棄這份保單的索償權。比如說身份的證明、關係的證明很麻煩。所以雖然寫法定,也是實際上指定了受益人,但手續還真的挺麻煩的。儘量能指定具體的受益人就指定具體的受益人,不然真的很麻煩。這個事情在今天的保險公司是很常見的、很頭疼的。有時候客戶不理解還覺得保險公司不想賠錢,故意設置各種障礙,不是這麼回事哈。是因為沒有指定具體的受益人真的很麻煩。出了這份法定的,其他幾份保單夫妻互為受益人,受益人都已經過世了,那這個姥姥、姥爺還真沒有權利來理賠,因為受益人他也沒有身份證件,姥姥、姥爺也不是保單當中明顯的關係人。另外出了提供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還得提供保險合同,姥姥、姥爺手裡沒有保險合同,一般來說按照北方的習俗,兩口子結婚以後都算男方家裡的人,那各種材料肯定都在男方家人手裡。現在一家人已經反目,姥姥、姥爺顯然拿不到保險合同,那沒有保險合同去掛失一下,然後在補一份出來不行嗎?行是行,可是你的說清楚了誰有掛失保險合同的權利呢?投保人啊,不能說誰便來一個人到保險公司說某某某的合同給我掛失了補一份出來,那人家保險公司憑什麼給你補啊,你是什麼人啊,你要是個騙子怎麼辦呢?這和銀行一樣,到銀行去我跟銀行的人說我爸爸的銀行卡掛失了,你給我補一個,我爸爸不拿有效身份證件過來,我來銀行是不認的。到保險公司說我兒子的保險合同丟了,你給我補一份吧,你誰呀,你說他是你兒子就是你兒子啊,你有什麼權利啊。這個顯然是行不通的。從這兩份材料上看姥姥、姥爺根本就不可能順利理賠的到。另外還需要提供事故證明,死亡證明。那姥姥、姥爺理賠不到,又拿不到保險合同,怎麼辦呢,打官司唄。又把奶奶家那邊的人在加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這一告上法庭,就發生接二連三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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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那個五萬塊錢,受益人是法定,原來早在出車禍之後的第二個月保險公司就完成理賠。那有人就問你既然都理賠完了就直接告訴姥姥、姥爺不就完了嗎,幹嘛等人家告你你到法庭上才說呢,這個道理和上面一樣。保險公司得保護客戶的隱私,你不能說來個人問某份合同,你就告訴他這份合同是什麼狀態,理賠了還是沒理賠,繳費還是沒繳費,繳多少錢,這顯然是不行的。因為來的這個人不是權利人,沒有權利打探別人的金融賬戶信息,到法庭上就不一樣了,法院當然有這個權利調查。結果這一調查,發現已經理賠了,這理賠的人是誰呢?不是別人,看簽字正是孩子的奶奶,這裡面可就有問題了,這問題在哪兒呢,咱說了,孩子的奶奶和孩子都是受益人,這個受益人還法定受益人,沒有寫在合同上具體的名字。那麼保險公司看到奶奶來理賠了,直接就把錢理賠給奶奶了,合理不合理呢?這個不一定,因為如果當時孩子的奶奶也是孩子的監護人,那麼一塊理賠了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孩子的奶奶沒有出據自己是孩子的監護人這個證據,那保險公司不應該理賠。至少不應該全額理賠,把奶奶的那一半理賠掉就可以了。保險公司有沒有做受益人的審查我不知道,但是保險公司犯了一個更低級的錯誤,那就是理賠材料上面有三處奶奶的簽名,這三處簽名的筆記都不一樣,是那種肉眼都可以看出來的明顯的不一樣,那也就是說這次理賠是有人代辦,代辦的人是誰,不知道,姥姥家懷疑是大姑,這個可說不清了。最後呢這個案子可有意思,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理賠程序上不合法,不嚴謹,又沒有證據證明奶奶把孩子應得的兩萬五那一半的理賠金用在了孩子身上,這裡面咱要說明,雖然說監護人可以代表孩子把錢弄過來,但是必須花在孩子身上,不然的話還是違法。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有問題,有瑕疵,另外又不能證明奶奶把這二萬五花在孩子身上了,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把孩子的兩萬五理賠一遍。你看這保險公司多冤,當初保險公司要是理賠嚴一點,卡一卡,要求的手續全一些,那客戶可能覺得保險公司不想賠錢,找各種理由,拖延,結果保險公司沒卡,理賠比較順暢,到最後自己額外承擔了50%的理賠金,裡外不是人,吃了虧還沒落好。

不說這張單子,說說另外幾張單子,就是夫妻互為受益人的,這個太有意思了。剛才說了,如果夫妻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並且沒有辦法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那這幾張單子都變成遺產了。都變成遺產了至少媽媽的那張保單姥姥、姥爺還是有份的。爸爸的那張保單姥姥、姥爺沒份,但孩子有份,姥姥、姥爺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也是能爭取的。可是呢這個案子沒那麼簡單,並不是說沒有辦法確定死亡順序,因為事故發生後兩個人並沒有馬上死亡,而是送到了醫院,這送到了醫院在醫院裡死亡的,那一定有死亡時間。兩個人就不可能同時死亡,那到底是誰先死亡誰後死亡的呢?根據醫院的記錄,媽媽死於凌晨零點三十分,爸爸死於凌晨三點,也就是媽媽先死亡,爸爸後死亡。既然有了死亡時間就不用推定了,那我們就在來看看這些保險金屬於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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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先死,難麼媽媽先發生了保險事故,媽媽的保險金就要交給受益人,受益人是爸爸,媽媽這個六萬塊錢就交給了爸爸。而爸爸後死,爸爸的這二十二萬的保險金那因為沒有受益人也變成了遺產。也就是說媽媽的六萬和爸爸的二十二萬都是爸爸的遺產,那爸爸臨終的時候爸爸的媽媽也就是奶奶和爸爸的孩子也就是樂樂都還在,他們兩人才是繼承人,那按照法律來講就應該一人一半,那麼就奶奶14萬,樂樂14萬。那現在奶奶也過世了,奶奶的這14萬要由奶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奶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奶奶的父母已經不在了。奶奶的配偶也不在了,奶奶的子女有三個,兩個姑姑還有死去的樂樂的爸爸,這三個人應該平分這14萬,而且因為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那麼由樂樂代替她爸爸繼承這14萬的三分一,也就是代位繼承。所以你看,繞來繞去,打官司的姥姥、姥爺是沒有任何這一筆錢的佔有權。他們唯一可以主張的是作為樂樂的監護人來看管樂樂應得的這一部分。樂樂應得多少呢,這28萬的50%在加上剩下的50%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大概67%,另外還有大姑,二姑各佔50%的三分之一。上面說的是按照法律上講應該這麼分,實際法院是怎麼判決的呢?有句話叫法律無外乎人情,法律實際執行過程中是要考慮人情的。法院考慮孩子還小,將來用錢的地方還多,本來應該孩子和奶奶一人一半的保險金,法院為了照顧孩子,判給了孩子70%,奶奶30%,奶奶這30%由大姑,二姑,孩子的爸爸平分,爸爸的那10%由孩子代為繼承。所以實際上孩子拿了80%,剛才說了孩子應該得67%,現在80%多判13%我覺得也合理,畢竟孩子還小,需要用錢的地方還多。這裡面還有一個細節,28萬是爸爸的定期壽10萬,終身壽10萬,媽媽的終身壽6萬,另外爸爸的意外傷害保險金2萬。而這2萬並沒有全額理賠,因為爸爸投保的時候隱瞞了自己的職業,沒有說自己是大卡車司機,而我們知道保險跟職業那是密切相關的。那麼沒有如實告知怎麼辦?一般來說職業沒有如實告知,實際職業比投保職業風險高的,按比例來理賠。最後這2萬理賠了25%,5000塊錢,當然這不影響全局,只是說投保應該如實告知。那為什麼在之前的理賠過程中,這個合同在奶奶家,用姥姥的話說,在大姑手裡面,大姑不拿出來配合理賠,這一方面呢是分的不均勻,估計會起糾紛,由其是兩家人已經決裂了。另外一方面用姥姥的話說,大姑是買保險的,她希望把這個錢理賠出來給孩子買保險,說大姑是為了賺提成。這個事情首先說是姥姥說的,真假我不知道。其次呢聽了今天這個故事如果這筆錢真的給孩子買了保險而不是這個樣子交給孩子的監護人,是不是更合理呢。我說過了,姥姥、姥爺還有兩個女兒一個兒子,這筆錢放到姥姥、姥爺手裡,姥姥、姥爺雖然說是監護人,雖然說從法律上來講這筆錢是孩子的,但勢必這筆錢跟姥姥、姥爺的其他財產造成混同,一混同就有挪用的風險。另外姥姥、姥爺萬一將來錢沒花完的情況下離開,因為我們知道孩子的義務教育階段是沒有什麼大的投入,尤其是在農村地區,這筆錢沒花完的概率很高,萬一姥姥、姥爺在孩子的這筆錢沒花完之前就離開,這筆錢要是說不清楚了,和其他財產混同了,那這筆錢有可能流落到誰的兜裡呢?這個案子是一個真實的案例,你要想詳細瞭解,你看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2017.2.15標題叫一家人的官司。不過今日說法並不是完全按照我們保險人的思路來講這個這個故事,所以呢我加入了我的理解。

————以上摘自陳鳳山老師的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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