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於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2019年我司被稽查,稽查確認我司2012至2018年需要轉出進項稅額3000萬元、補繳相應的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務機關出具了處理、處罰決定書。轉出的事項分兩種,一種是接受虛開,另一種是購進用於不可抵扣項目(如:非應稅項目);涉及這兩部分的進項稅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該如何處理?

答:購進的貨物、服務用於不可抵扣項目導致的進項稅額轉出,應計入該貨物、服務的原值,在企業所得稅應當扣除的年度扣除。上述轉出,涉及到需要在以前年度追補釦除的,應當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應當轉出而沒有轉出,導致成本、費用少列、多交企業所得稅的情形,可申請退稅,或者申請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接受虛開,沒有真實業務、未實際發生,即使進項稅額轉出,這部分轉出的進項稅額不存在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扣除問題。

貴司被查時,應當要求稅務稽查部門就進項稅額轉出涉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一併處理,否則,上述進項稅額轉出涉及的企業所得追補釦除可能會遇到麻煩。

實務中還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納稅人取得的進項稅額可用於抵扣,但因為某種原因放棄了抵扣(遇到過這樣的企業,如:企業長期存在大量留抵,暫時退不了稅,希望從企業所得稅上找回點利益),放棄抵扣部分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答案是不能。

Ø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三號)(2018修正)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Ø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現將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不得用於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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