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囂張!強行闖入派出所帶走對方當事人?多名黑老大栽了!

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收官之年、決戰決勝之年,根據省掃黑辦的安排部署,各地政法機關持續開展“打傘破網”“打財斷血”“打霸治亂”專項行動,連續偵破多起涉黑惡案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審判,極大地打擊了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提升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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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涉黑“第一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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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上午,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孟祥剛擔任審判長,與員額法官李進生、郭偉偉組成合議庭,公開宣判上訴人蘇傑等1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姦等罪一案,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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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08年5月,蘇傑與他人合夥投資成立“西北客運公司”,經營樂陵市區至大孫鄉的公交線。為達到壟斷該公交線路的目的,蘇傑先後糾集蘇琳琳、王好偉、周冰、靳月光、王志剛、鄭明明及宋敏敏、張文、程鍾升、李俊傑(均另案處理)等人,成立“稽查隊”,駕駛兩輛麵包車,攜帶砍刀、鎬把、木棍等,採用暴力、威脅、恐嚇、別車、打砸等非法手段,強行收購該線路部分公交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8起(致4人輕微傷)、故意傷害犯罪1起(致1人重傷二級)、強迫交易犯罪2起(致1人輕傷、1人輕微傷)、非法拘禁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3起、強姦犯罪5起、違法行為2起,在當地逐漸形成了以蘇傑為首,骨幹成員相對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蘇傑為首的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經營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將獲取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2008年5月至2018年6月,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一定時期內實現了對樂陵市區至大孫鄉公交線路的客運經營的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生活秩序,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12月25日,山東省慶雲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蘇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得假釋。其他被告人均依法判處刑罰。宣判後,蘇傑不服一審判決,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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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聶勇等2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一審宣判


4月23日,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與淄博市看守所及淄川區、博山區、桓臺縣看守所遠程連線,依法對被告人聶勇等24人涉黑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被告人聶勇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騙取貸款罪,妨害公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光亮等其餘23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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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被告人聶勇於2000年8月8日、2004年9月17日先後兩次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2007年9月刑滿釋放後,利用其在社會上形成的惡名,以淄博旭勇商貿有限公司(又稱金鼎商務公司)為依託,陸續籠絡被告人李光亮、劉洪亮、崔思平、陳向東、劉昊業、高海濤、王凱、陳玉曉、章山等二十餘名有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跟隨混社會,2013年5月份以要賬為名進入淄博亞豪博業建陶有限公司,通過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並逐漸發展成為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較為穩定、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聶勇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李光亮、劉洪亮、崔思平、陳向東、劉昊業為骨幹成員,陳玉曉、高海濤、王凱、王敬、孫希穎、章山、姚在功為積極參加者,祝海玉、孫健、吳浩、宋鵬、盧學軍、鄭貴順等為其他參加者。以被告人聶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營著淄川銀座力量健身房、SM廣場力量健身名爵店,實際控制著淄博雙旭建陶有限公司、淄博亞豪博業建陶有限公司等產業,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採取其他手段先後獲取經濟利益6000餘萬元。自2013年5月至案發,以聶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妨害公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偽證,妨害作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活動22起,該組織還多次插手各種民間糾紛、經濟糾紛,替人平事,無故尋釁滋事、毆打他人,組織成員多次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該犯罪組織結構穩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及危害性特徵四個法定特徵。遂根據審理查明的各被告人違法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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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檢察機關集中起訴四起涉黑涉惡案件


近日,菏澤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集中起訴涉黑涉惡案件,牡丹區、定陶區、曹縣和成武縣人民檢察院對四起涉黑案件提起了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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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楊某提起公訴。據瞭解被告人楊某於2005年左右拜師唐某某(已判決),並夥同他人一起幫助管理某運輸公司,非法聚斂錢財,多次參與唐某某的收徒儀式和各種聚會。2015年9月29日晚21時許,被告人楊某在參與師徒聚會後,夥同唐某某、李某(均已判決)等十餘人在鉅野縣新礦賓館附近參與打架,致三人輕微傷。被告人楊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訴。據瞭解,2013年至2016年,商某某(已起訴)糾集劉某某、張某(均已起訴)、王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定陶區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商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惡勢力犯罪團伙對外非法發放高息借款,並以毆打、攔截、恐嚇等手段非法討債,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夥同其他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為索要債務,多次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曹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對被告人馬某某提起公訴,以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對被告人馬某提起公訴,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被告人馬某某2提起公訴。據瞭解: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馬某某1等3人經馬某(已判刑)糾集,與馬某某3、馬某某4、侯某某、沙某某(均已判決)等20餘人,在曹縣及周邊縣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馬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高利放貸,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毆打、攔截、恐嚇等手段非法討債,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犯罪;利用自身形成的強勢地位,介入他人日常偶發矛盾,藉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為索取財物,利用民間糾紛,借題發揮,毆打併劫持多人,向對方索取高額贖金,實施綁架、非法拘禁犯罪;漠視司法機關權威,強行闖入派出所帶走對方當事人,致使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實施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犯罪;為索取債務,強行進入他人家中毆打他人並毀壞財物,實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檢察機關當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非法拘禁罪等提起公訴。


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提起公訴。據瞭解,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經陳某某(另案處理)糾集,並夥同朱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均已起訴)等人,在境外多次跨境對國內被害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陳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集團成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尋找被害人,以服務費、展期費等名義收取高額利息,並通過相互推介、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虛增被害人債務,涉嫌詐騙罪。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採用威脅、辱罵、恐嚇等手段非法討債,涉嫌敲詐勒索罪。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秦某某、戴某某夥同其他犯罪集團成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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