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20〕5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按照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現就我省交通運輸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合理劃分交通運輸領域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通過改革形成與現代財政制度相匹配、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劃分模式,為推進“四好農村路”建設、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根據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精神,適度加強省級承擔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和能力,落實好市縣的職責,充分發揮市縣政府區域管理優勢和積極性,保障改革舉措落實落地。

——堅持人民交通為人民。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積極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服務優質化,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律。充分考慮行業特點,對我省交通運輸領域運轉情況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業發展規律的事項進行總結和確認,對存在問題的事項進行調整和完善,穩步推進相關改革。

二、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3號)精神,劃分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以及履職能力建設等七個方面的省級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省級承擔的相關職責為省級財政事權,由省級(含相關省屬企業,下同)承擔支出責任;省級與市縣共同承擔的相關職責為省級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縣承擔的相關職責為市縣財政事權,由市縣承擔支出責任。

(一)公路領域

1.國道。除中央承擔職責外,省級和市縣按照我省管理體制,承擔國道(含國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國道)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

2.省道。省道(含省級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和協調職責由省級承擔。省級和市縣按照我省管理體制,承擔省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路網監測運行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

3.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路網監測運行和協調以及建設、養護、管理、運營、應急處置等具體事項職責,由市縣承擔。

4.國家區域性、省級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省級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的總體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省級承擔。國家區域性、省級公路應急裝備物資儲備的具體事項職責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以市縣為主。

5.道路運輸站場。省級道路運輸站場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省級承擔,市縣道路運輸站場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市縣承擔。道路運輸站場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由市縣承擔。

6.道路運輸管理。省級道路運輸(包括運輸服務新業態)管理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省級承擔,市縣道路運輸(包括運輸服務新業態)管理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市縣承擔。道路運輸管理具體事項職責由市縣承擔。

(二)水路領域

1.沿海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福州港、湄洲灣港、泉州港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運營職責由省級承擔,建設、養護等職責按照我省管理體制由省級和相關市縣共同承擔。廈門港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由省級和相關市縣按照我省管理體制規定相應承擔。

2.內河航道。除中央承擔的職責外,由我省負責的內河高等級航道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職責,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以市縣為主。其他內河航道、內河港口公共錨地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省級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由市縣承擔。

3.內河港口、陸島交通碼頭。內河港口、陸島交通碼頭(含內河港口和陸島交通碼頭的客運碼頭安全檢測設施、農村水上客渡運管理)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以及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由市縣承擔。

4.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和海(水)上搜救。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和海(水)上搜救的具體事項職責,除中央承擔職責外,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發揮市縣政府組織能力強、貼近基層、獲取信息便利的優勢,強化市縣政府在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和海(水)上搜救方面的相關職責。

5.水運綠色發展。我省水運綠色發展的宏觀管理職責由省級承擔,水運綠色發展的具體事項職責由市縣承擔。

6.水路運輸管理。省級水路運輸管理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省級承擔,市縣水路運輸管理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市縣承擔。水路運輸管理的具體事項職責由市縣承擔。

7.地方海事管理。地方海事管理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由省級承擔。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管、搜尋救助、應急處置、船舶防汙染等具體事項職責由市縣承擔。船舶檢驗職責由省級和市縣按規定相應承擔。

(三)鐵路領域

1.幹線鐵路。除中央(含中央企業)承擔的職責外,由我省負責的幹線鐵路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

2.鐵路公益性運輸。省級決策的鐵路公益性運輸,相應的管理和具體事項職責由省級承擔,由省級組織實施或由省級委託中央企業實施。市縣決策的鐵路公益性運輸,相應的管理和具體事項職責由市縣承擔,由市縣組織實施或由市縣委託中央企業實施。

3.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支線鐵路、鐵路專用線。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由市縣承擔,由市縣組織實施或由市縣委託中央企業實施。

4.其他事項。省和市縣按照我省管理體制,承擔鐵路護路聯防的相應職責。除國家鐵路、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實際管理合資鐵路外的其他鐵路安全保衛職責由市縣承擔。鐵路沿線(紅線外)環境汙染治理和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職責由市縣承擔。

(四)民航領域

1.通用機場。本省通用機場佈局和建設規劃、相關審批職責由省級承擔,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職責(民航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所有的通用機場除外)由市縣承擔。

2.運輸機場。根據全國運輸機場佈局和建設規劃,本省運輸機場建設規劃制定職責由省級承擔。除中央(含中央企業)承擔的職責外,由我省負責的運輸機場建設、運營、機場公安等具體事項職責由市縣承擔(福州機場公安由省級負責)。

(五)郵政領域

郵政業安全管理、安全監管和其他郵政公共服務,除中央(含中央企業)承擔的職責外,由我省負責的具體執行事項職責,由省級與市縣共同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和快遞服務末端基礎設施,郵政業環境汙染治理等相關職責,由市縣承擔。

(六)綜合交通領域

1.運輸結構調整。中央規定由我省負責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職責,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

2.綜合運輸樞紐與集疏運體系。中央規定由我省負責的全國性綜合運輸樞紐與集疏運體系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職責,由省級與市縣共同承擔。一般性綜合運輸樞紐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職責由市縣承擔。

3.綜合交通應急保障。中央規定由我省負責的國家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軍民融合和國防交通動員能力建設與管理、國家特殊重點物資運輸保障等職責,由省級和市縣共同承擔。

4.綜合交通行業管理信息化。省級和市縣各自承擔所負責部分的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職責。

(七)履職能力建設

各級履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等領域行業管理職責所開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政策法規、地方標準制定,行業監管,行業統計與運行監測,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等事項,由省級和市縣各自承擔。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認真執行相關政策措施,履行好提供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二)落實支出責任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按規定做好預算安排和投資計劃,切實落實支出責任。對屬於市縣財政事權的,原則上由市縣政府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確保市縣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對市縣政府履行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級政府可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目標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

(三)協同推進改革

各地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3號)和本方案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財稅體制改革要求,制定市級和縣級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與交通運輸領域現有重大改革有機銜接、整體推進、務求實效;要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盤活存量資金,優化支出結構,著力提高交通運輸領域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全面系統梳理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方面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抓緊修訂相關管理制度,推動研究完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逐步實現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法治化、規範化。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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