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东西能要得回来吗?看看法官怎么说

恋爱是人生中一段值得珍藏的回忆,恋爱的终点是婚姻,在步入婚姻的殿堂前,不是每段恋爱都会有结果,当面临感情的终结,分手后赠与的东西能要回来吗?

【1】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

【2】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即赠与人在赠予财产之后具有法定的撤销权,但同时也对赠予的撤销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所以说不是说有的赠予都是可以撤销的。

【3】婚姻中撤销权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另一方面,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如果恋爱期间发送的红包是520,1314,这种有特殊爱意的数字,也是会被认定为维系和发展当下感情的必要支付,都是不能在终止恋爱关系后要求对方返还。

如果是骗婚则属于诈骗行为就另当别论了。

赠与的东西能要得回来吗?看看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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