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花魚染色售賣?獲刑還要加罰十倍賠償!

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常洪波

為追求利潤,增加賣相,煙臺5名商販從海鮮市場批發購入小黃花魚,“美容”染色之後再售賣。近日,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安等人提起的食藥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芝罘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安、張某麗等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責令陳某安、張某麗、陳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500元,5名被告人共同支付賠償金人民幣7.5萬元,並在主流媒體上發佈警示公告,消除危險,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陳某安、張某麗、陳某、張某兵、張某可5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鹼性橙Ⅱ系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可能對人體有害,仍在陳某安租住的平房內,使用鹼性橙Ⅱ對從幸福九田水產市場批發購進的小黃花魚進行染色,後在芝罘區紅利市場某攤位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銷售。

其中,2019年3月7日至12日,陳某安夥同張某麗、陳某等人銷售染色後的小黃花魚共計1000餘斤,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7500餘元,張某兵、張某可參與銷售染色小黃花魚600餘斤,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500餘元。

2019年3月13日,陳某安夥同張某麗、張某兵、張某可,使用鹼性橙Ⅱ對當日購進的小黃花魚200餘斤進行染色,準備運到紅利市場出售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檢測,扣押的冰鮮小黃花魚含鹼性橙Ⅱ0.8mg/kg。

芝罘區檢察院認為,陳某安、張某麗等5人在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陳某安、張某麗等5人明知使用鹼性橙Ⅱ染色的黃花魚屬於有毒、有害食品,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消費者食用後可能對人體有害,仍對外銷售流入市場,危及不特定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在履行訴前公告程序並報煙臺市檢察院批准後,芝罘區檢察院依法對陳某安、張某麗等5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陳某安等5人消除危險,在主流媒體上發佈警示公告,並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陳某安、張某麗、陳某連帶支付銷售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75000元;張某兵、張某可與陳某安、張某麗、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公訴意見及公益訴訟請求均獲人民法院支持,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如上判決。

檢察官表示,經諮詢專家意見,鹼性橙Ⅱ是一種人工合成的偶氮類鹼性染料,主要用於紡織品、皮革製品和木製品的染色。作為一種廉價的工業合成染料,鹼性橙Ⅱ的前體物質、中間體、降解產物均有一定的致癌性,不法商販將其應用於黃花魚染色,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危害。我國於2008年12月將鹼性橙Ⅱ列為第一批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

本案被告人銷售使用鹼性橙Ⅱ染色的黃花魚,不僅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還需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10倍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責任。檢察機關通過在公益訴訟中充分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助於保護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大食品安全領域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其形成有力震懾,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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