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案:未查清虚开发票抵扣税额能否定罪?请看二审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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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雇佣某A、某B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为他人虚开发票谋利。2019年1月14日,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地1将三人抓获,当场查扣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08张(税额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332张(金额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经鉴定部分为假发票)、通用机打票发票38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68式(部分发票经过鉴定为真发票)、空白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90式、通用机打发票484式,以及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主机、打印机、北京一证通、U盾、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税务相关材料等物品。经对扣押的电脑及税盘检测查明,2017年2月以来,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800余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亿余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5张,税额共计人民币28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辩方观点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辩护人指出,一审法院对涉案票据的受票单位是否存在虚开及抵扣行为均未进行核实,且未提供税务部门的任何意见。

三、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王某以虚开发票为业,无论向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基于什么目的,是否实际抵扣税款,均在王某的主观故意范围之内,故王某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目的。其为牟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至于购票人实际抵扣税款数额的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完)

附:详情请参看 (2020)京02刑终213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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