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案:未查清虛開發票抵扣稅額能否定罪?請看二審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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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僱傭某A、某B在北京市大興區等地,為他人虛開發票謀利。2019年1月14日,民警在北京市大興區某地1將三人抓獲,當場查扣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108張(稅額共計人民幣100餘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332張(金額共計人民幣2900餘萬元,經鑑定部分為假髮票)、通用機打票發票38份、空白增值稅普通發票共768式(部分發票經過鑑定為真發票)、空白北京增值稅專用發票190式、通用機打發票484式,以及筆記本電腦、臺式電腦主機、打印機、北京一證通、U盾、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及稅務相關材料等物品。經對扣押的電腦及稅盤檢測查明,2017年2月以來,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5800餘張,票面金額共計人民幣4億餘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5張,稅額共計人民幣282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以牟利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且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

,依法應予懲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二、辯方觀點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王某辯護人指出,一審法院對涉案票據的受票單位是否存在虛開及抵扣行為均未進行核實,且未提供稅務部門的任何意見。

三、法院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實王某以虛開發票為業,無論向其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基於什麼目的,是否實際抵扣稅款,均在王某的主觀故意範圍之內,故王某具有偷逃稅款的主觀目的。其為牟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至於購票人實際抵扣稅款數額的多少,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完)

附:詳情請參看 (2020)京02刑終213號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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