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制度下,權力間的尊重與平衡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院審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央企幹部酒駕致人死亡,抗訴求緩反被加刑”,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爭議的焦點之一是:認罪認罰制度下,檢察院能否有權就高於量刑建議的判決結果進行抗訴?這種抗訴中,二審法院有無進行加刑的權力?


首先,檢察院當然有抗訴的權力,而法院在抗訴情況下當然也有改判的權力。所以,這個爭議焦點的實質,還是“認罪認罰”制度下,檢察院和法院的權力邊界問題。


這表面上是法理上的爭議、立法中的盲區,但也是對法院裁量權的必要的保護。檢察院擁有的是“建議量刑權”,和法院的“裁量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力,相互之間不可替代。


而且由於權力屬性的不同,所以也沒有大小之分,我們要做的是尊重訴訟參與各方的權力。不論是法院的審判權、裁量權,還是檢察院的公訴權、建議量刑權,以及是當事人、律師的辯護權,所有的權力都應得到尊重。


尊重權力,並不是要追求“一團和氣”,實際上是對既有訴訟規則的服從。如果我們不能尊重訴訟參與各方的權力,我們就不可能在現有的訴訟規則下實現各方訴訟利益上的平衡。就可能需要創制新的規則,甚至是“潛規則”,或者是開闢新的“戰場”,譬如輿論陣地,譬如信訪。那樣的話,會使案件逐漸脫離法律的範圍,最終變為一個新聞事件、社會事件、政治事件。


作為法律行業從業者,我們還是希望案件能在訴訟中得到解決,這才是正軌。但什麼是訴訟?訴訟是一場權力、利益之間的博弈,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所有的戰爭最終都通向“談判桌”,訴訟也不例外。


所以,訴訟的目標,就是達成一份各方訴訟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的“和平協議”——判決書。在過往,要想實現這個目標主要靠的是人民法院的秉公辦案,階下之囚是沒有談條件的資格。而“認罪認罰”制度出現,讓當事人與司法機關之間有了協商量刑的機會。


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的認識到,“認罪認罰”制度還有一個重要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而效率和公正之間既是統一的,又是對立的。


當整個社會的司法效率得到大大提高,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力打擊時,社會會更加的穩定、安全。但效率高了之後,難免在個案中考慮的不是那麼周詳,這樣會導致當事人的部分訴訟利益被犧牲掉。


又快又好是人們的美好願望,但現實中必然存在著收益和代價之間的平衡。所以,我們不能只考慮“認罪認罰”的效率優勢,也不能只擔心“認罪認罰”的個案中當事人訴訟利益的保護。


我們要做的,是在各自的權力範圍內,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不越界,就是對這個制度最好的維護,讓這個制度更好的發展下去。


除了這次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權”和法院的“裁量權”之間產生的平衡問題外,其實平時更多見的是“辯護權”和“量刑建議權”、“辯護權”和“裁量權”之間的平衡問題。


在強大的司法機關面前,“辯護權”這種權力的力量是很弱小的,甚至有時候會顯得很卑微。但再弱小、再卑微,不代表這個權力就不存在,一樣需要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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