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女子涉嫌兩次容留賣淫 被提起公訴

陝西一女子涉嫌兩次容留賣淫 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2********818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鎮**村,住址同上,農民。

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1月10日被寧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任某某因在位於寧陝縣城關鎮民安路旅遊局樓下的按摩店內容留失足婦女張某某從事賣淫活動被寧陝縣公安局當場查獲,並被處以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再次在位於寧陝縣城關鎮民安路旅遊局樓下的按摩店內容留失足婦女屈某某從事賣淫活動,被寧陝縣公安局當場抓獲。

被告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陝西一女子涉嫌兩次容留賣淫 被提起公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任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無視國法,為謀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賣淫嫖娼場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任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原標題:陝西一女子涉嫌兩次容留賣淫 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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