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搗毀淫窩,以足浴為掩護,按保底工資組織女子非法交易!

來源:指尖大田

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檢察院2020年3月19日發佈案件信息,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組織賣淫罪起訴書!

大田搗毀淫窩,以足浴為掩護,按保底工資組織女子非法交易!

林某甲,女,1982年出生,小學文化,務工,住福建省大田縣石牌鎮。2011年7月25日因介紹賣淫被泰寧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並處罰款五千元。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11月14日被大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經本院批准由大田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於2019年3月29日、6月12日兩次退回大田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大田縣公安局分別於2019年4月29日、7月12日補查重報。本院分別於2019年3月19日、5月30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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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2月至11月間,被告人林某甲夥同他人先後在尤溪、大田兩地參與組織賣淫活動,具體如下:

1.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間,肖某甲(另案處理)在福建省尤溪縣城關鎮**大酒店5樓經營**足浴中心。期間,肖某甲提供場所並僱傭被告人林某甲到足浴中心工作,由林某甲負責招募、管理、安排馬某子、楊某琴等多名賣淫女在尤溪**足浴中心為客人提供賣淫活動,足浴中心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及分成標準。2018年6月11日晚,賣淫女馬霜子、楊某琴與嫖客溫某文、胡某烽在88足浴中心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當場查獲。林某甲被尤溪縣公安局網上列逃。

2.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林某甲與他人租用福建省大田縣**酒店8樓以開辦足浴城為名變相設置賣淫場所。林某甲負責招募、管理、安排李某蘭、何某燕、高某秀、李某玉、佔某菊等多名賣淫女在該處為客人提供賣淫活動,並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及分成標準、承諾支付保底工資、規定上下班時間等。同時,林某甲還在微信中發佈信息招攬嫖客。2018年11月13日晚,賣淫女高某秀、李某蘭與嫖客陳某生、朱某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大田縣公安局民警口頭傳喚林某甲到大田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接受訊問,11月14日,大田縣公安局自林某甲處扣押OPPO手機一部、避孕套9個。到案後,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了本人組織賣淫的主要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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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甲夥同他人以招募、管理、容留等手段,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某甲夥同他人組織賣淫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受僱於肖某甲招募、管理賣淫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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