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捣毁淫窝,以足浴为掩护,按保底工资组织女子非法交易!

来源:指尖大田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9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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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女,1982年出生,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大田县石牌镇。2011年7月25日因介绍卖淫被泰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6月12日两次退回大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田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5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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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先后在尤溪、大田两地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具体如下:

1.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肖某甲(另案处理)在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大酒店5楼经营**足浴中心。期间,肖某甲提供场所并雇佣被告人林某甲到足浴中心工作,由林某甲负责招募、管理、安排马某子、杨某琴等多名卖淫女在尤溪**足浴中心为客人提供卖淫活动,足浴中心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及分成标准。2018年6月11日晚,卖淫女马霜子、杨某琴与嫖客温某文、胡某烽在88足浴中心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林某甲被尤溪县公安局网上列逃。

2.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林某甲与他人租用福建省大田县**酒店8楼以开办足浴城为名变相设置卖淫场所。林某甲负责招募、管理、安排李某兰、何某燕、高某秀、李某玉、占某菊等多名卖淫女在该处为客人提供卖淫活动,并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及分成标准、承诺支付保底工资、规定上下班时间等。同时,林某甲还在微信中发布信息招揽嫖客。2018年11月13日晚,卖淫女高某秀、李某兰与嫖客陈某生、朱某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林某甲到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讯问,11月14日,大田县公安局自林某甲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避孕套9个。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了本人组织卖淫的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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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以招募、管理、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受雇于肖某甲招募、管理卖淫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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