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賣淫定為犯罪的日本,為何到處都是紅燈區?

日本是個在法律上明確存在“賣淫罪”的國家,也就是說,在日本,賣淫是一種犯罪。

但是另一方面,日本的性產業卻高度發達,到處都有所謂“紅燈區”,也就是到處都有以性產業為主的街道和從事性產業的專門店。從提供由女性陪同男性一起洗澡的“肥皂浴場”(Soap land)、到性感按摩店、脫衣舞場、牛郎店、個人觀賞黃色錄像店、觸摸店應有盡有,日本究竟有多少從事性服務的店鋪?有多少人從事性服務?最近一些年沒有準確的統計,但是僅提供有關色情店信息的網頁“全國風俗信息purelovers”上所登載的店鋪就有4,597個,從事性服務的女性達25,634人(本稿截稿時的數據)。 而日本男性的“嫖娼率”在國際比較中處於領先地位。有數據顯示,在有關一年裡有多少男性嫖娼的調查中,日本為13%;法國1%;英國0.6%;荷蘭2.8%;美國0.3%(北海道大學橋本研究發表小組《日本的買賣淫》“所謂賣淫合法化的效果”,作者:西川金泉等)。日本是怎樣使“賣淫罪”的法律和星羅棋佈的性產業共存的呢?這裡不僅涉及日本社會的慾望消費管理問題,也涉及到日本的深層文化心理。

把賣淫定為犯罪的日本,為何到處都是紅燈區?

東京的歌舞伎町,是日本少數的大型紅燈區之一

日本從江戶時代以來曾一直存在合法的公娼,也就是公開登記營業、納稅並接受政府管理的性工作者。明治維新以後的1872年,日本曾發佈《藝娼妓解放令》,試圖廢止公娼制度。可是由於這一制度由來已久,已成為一種深入民間的風俗,很難實施,因此在1900年又發佈了《娼妓取締規則》,在承認公娼制度的前提下進行一定的限制,在1908年開始取締非經政府批准的賣淫。 二戰後日本被盟軍佔領,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要求日本廢除公娼制度,1947年,日本發佈處罰促使婦女賣淫的敕令,雖然從表面上廢除了公娼制度,但是在指定區域內,也就是所謂的“紅線內”的娼妓不作為取締對象,因此實際上的公娼制度還是存在的。 1956年,日本國會通過《賣春防止法》,並在1957年開始實施,全面實施是在1958年。法律上規定賣淫將受到處罰,對於有賣淫行為和有可能有這種行為的女子要進行輔導,促使其更生。伴隨著這一法律的實施,“紅線內”的公娼也被取消。 具體地說,《賣春防止法》第二條將所謂的“賣淫”行為規定為:“接受報酬,或約定好要領取報酬的與非特定的對象所進行的性交行為。” 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賣淫,也不可成為賣淫的對象。 該法處罰的對象大致包括: 1、賣淫勸誘;2、賣淫斡旋;3、趁當事人有困難的時候促使其賣淫,並收取報酬;4、為了讓他人賣淫而提供報酬和利益;5、讓賣淫者簽訂賣淫合同;6、提供賣淫場所;7、讓他人居住在自己所佔有、管理或指定的場所,促使其賣淫,並以此為業者;8、向以提供賣淫場所或管理賣淫的業者提供資金的行為。 根據情節不同,最重的處罰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萬日元以下罰款;最輕的刑罰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一萬日元以下罰款。 這個法律一直持續到現在,應該說,日本是一個在法律上明文規定有“賣淫罪”的國家。

但是在法律上明確存在“賣淫罪”的日本為什麼到處都是“煙花柳巷”呢? 首先,日本的法律上所規定的“賣淫”,是專指買賣性交行為,其他的類似性性行為和性服務,都是合法的,而且還發放許可證書,甚至肛門性行為都是合法的。日本的“煙花柳巷”,現在稱為“風俗業”,在大街小巷和媒體上大做宣傳這種類似性性服務的廣告,有的廣告上竟然昭然寫著“風俗業最後的武器——肛門”等廣告詞,所有的所謂“風俗業”幾乎都是以類似性性服務作為招牌經營的,而性交行為和所謂的類似性性行為在客人與“風俗女”同在的密室裡是很難區分的,因此日本在雖然有明確的《賣春防止法》,但是警方在進行取締時,要明確鑑別實際的性行為和類似性性行為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一方面賣淫違法,一方面日本又成了嫖娼大國。

把賣淫定為犯罪的日本,為何到處都是紅燈區?

另外,日本的《賣春防止法》對上述幾種行為雖然有罰則,但是對單純賣淫者與其說是實行處罰,不如更重視教育更生,對賣淫者更是沒有罰則的,這樣更使所謂將遭受處罰的“賣淫罪”的界限含混不清。如日本有一種風俗業叫“Soap Land”,網絡詞典對這種風俗店的解釋是:“在有澡盆的房間裡,女性工作人員對男客人進行性服務的風俗店,由於其提供包括性交在內的服務,因此被稱為‘風俗業中王者’。”在公開出售的有關“Soap Land”的錄像帶中,也時有性交的場面,但是這種店在日本卻是合法的,據2015年度的日本《警察白皮書》,登錄在冊的Soap Land在2014年共有1224家。 為什麼有明確的《賣春防止法》的日本,對這樣的場所不取締呢?據說一種說詞是這樣的:這樣的店鋪提供的只是浴場服務,至於客人和進行服務的女子之間發不發生性行為,那完全取決於女子和客人之間的“自由意志”,也許性行為是他們在洗浴的過程產生了愛情的結果,店裡不加干涉。 日本雖明確定有“賣淫罪”,現實中卻賣淫橫行,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日本文化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曖昧性”。 日本文化的“曖昧性”是日本人和外國人都認識到的特徵,在日語中,少有英語中“YES”“NO”這樣單純的肯定和否定的表現,他們不習於“YES”“NO”的肯定和否定二者擇一式的思維方式,他們經常在肯定的事物中留有一定的否定的餘地,而在否定的事物中留下一定的肯定的空間。他們在繪畫中喜歡畫朦朧不清的霧靄,在詩歌中特別喜歡霧的意象,日本哲學家梅原猛說:

朝霧漾瀠明石灣, 迷離小島掩舟行。 這首詩是中世紀詩人人麿所作,它得到了極高的評價。他模模糊糊地看到的是隱沒在霧裡,被島漸漸遮掩的小船。由於雙重的中介物的存在,進—步增添了距離感,使他離小船更加遙遠。(見梅原猛《美與宗教的發現》,集英社,1982年版) 日本北海道的摩周湖是日本人非常喜歡的一個景觀,清澈透明,是摩周湖的第一個特徵,而云霧繚繞,也是它的另一個重要的特徵,細霧濃雲,模糊朦朧,使它更加神秘幽邃,深不可測,這是日本人最喜歡的。在上世紀60年代,日本有一首叫做《霧中摩周湖》的歌謠非常受歡迎。當地有一種說法,說首次光顧摩周湖,看到了晴朗無霧的摩周湖的人,女性結婚的日期會晚三年,男性事業有成也會晚三年。

把賣淫定為犯罪的日本,為何到處都是紅燈區?

摩周湖

這種曖昧性也滲透到了他們的法律中,《賣春防止法》實質上也具有很強的“曖昧性”。一方面,日本人認為:飲食男女,是人之常情,那些在家庭與社會生活中無法得到正常的性滿足的人們,是需要在商業社會中得到補償的。同時他們又認為:在現代社會,賣淫有損女性的尊嚴和人權,違反良知美俗,在極端的場合,會出現“性奴隸”。因此他們制定了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曖昧性,執行起來更會產生新的曖昧性的法律,既照顧到社會的需求,又能夠在這種需求走向極端時,及時將其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 這也許不完全符合大陸法系刑法學上的重要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但是在刑法上採取了大陸法系的日本刑法中,存在著大量的“曖昧性”,這也許就是所謂的“日本特色”吧?

作者:張石,資深媒體人,著有《川端康成與東方古典》、《寒山與日本文化》、《東京傷逝》、《孫中山與大月薰:一段鮮為人知的浪漫》等,譯著有《鈴木大拙說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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