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校園欺凌”問題再惹爭議!

今年國慶節進入尾聲之際,網上瘋傳“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視頻引起了人們的注意。“校園欺凌”再次闖進了公眾視野。海南省文昌市官方對該事件首次通報稱,參與圍毆的8名男女系未成年人,不屬於“校園欺凌”,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網民跟帖質疑。

10月7日,文昌再次發佈處理結果時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參與打人的陳某等已滿14歲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因這3人均未年滿16週歲,且系初犯,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對林某等未滿14週歲的5人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進行嚴加管教。這再次引起了人們對“校園欺凌”的熱議,未成年人不應該成為個別不良少年犯罪免受嚴懲的羈絆。社會如何治理才能避免此類事件重蹈覆轍。

就此,海南省政府督導室常務副主任盧煥雄表示,“校園欺凌”發生後,一些部門在事件處置中,往往重平息輕教育,主要精力放在動用警力資源,以堵塞欺凌視頻網絡傳播為要務,熱衷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寧人為唯一目標。弱化學校教育功能是類似事件處理中常見的嚴重缺失與短板,要強化教育功能。法學專家則表示,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依法依規處置才能構建長效機制。


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校園欺凌”問題再惹爭議!


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校園欺凌”問題再惹爭議!



網傳視頻“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

“在微信群裡有人傳播‘一少女遭多名男女圍毆’的視頻,幾名男女對其扇耳光、拳打腳踢還撩開上衣羞辱,我看了心很痛,請求相關部門嚴肅處理這起惡劣事件!”10月4日晚上22時49分,網友“小妖”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了兩段視頻和“二炮團交流群”的微信截圖。

記者注意到,這兩段3分多鐘視頻顯示,先是一男孩對身穿紫色短袖的小女孩連扇耳光後,另外一男孩從遠處跑來一腳踹向腰部將其踢倒,緊接著幾名男子輪番掌摑該女孩,並用衣服蓋住女孩頭部進行圍毆。隨後幾名女孩對其連續扇耳光並強制撩起其上衣進行羞辱。

“現在的孩子到底是怎麼了?”、“強烈建議嚴懲這些肇事者,上了初中就應該有是非觀了,該承擔法律責任了!”“是什麼造成了此類校園欺凌事件層出不窮?又是什麼使此類事件屢禁不止呢?到底是法律出了問題還是教育出了問題?這真是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啊!”一時間,該事件在微信、微博等網絡上成為眾多網友熱議的話題。

據海南當地媒體10月5日報道,從10月4日晚上開始,兩段操文昌口音的疑似“多名未成年男女毆打一名少女”的視頻在網絡傳播。接報後,文昌市公安局立即介入連夜開展調查發現,當天15時許,視頻中被打者黃某(女,文昌人,已輟學)被其朋友林某(女,文昌在讀中學生)約至文昌市文城鎮某賓館處,隨後被林某等8人帶至文城鎮罐頭廠某處進行毆打。法醫初步鑑定,被打者黃某為輕微傷。在參與打人的8人中,4人身份已被警方確認,均為未成年人,其中,2人為文昌市在讀中學生,1人為因病休學的學生,1人輟學。

該報道還稱,在打人視頻傳播過程中,認為發生了“校園欺凌”的網絡信息並不屬實。警方提醒網友加以辨別,避免傳謠。毆打事件發生原因等相關情況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警方將在調查取證基礎上依法對事件進行處理,調查與處理結果將會公佈。

文昌警方通過媒體發佈後,再次引起人們的熱議。

“難道不是發生在校園就不屬於校園欺凌?如何培養視頻中孩子的教育和法律觀念,被打女孩的這輩子心理陰影怎麼解決?”“請儘快向社會公佈調查和處理結果”……網民對此事關注度很高。

通報3人被行拘未成年免執行引熱議

10月7日下午,文昌市委宣傳部通報此事處理結果,文昌市公安局調查該案瞭解到,10月4日下午,林某等9人在文城鎮人民公園後茶店相約喝茶,聊天過程中,說起林某此前被他人毆打時其朋友黃某(本案被打者)就在旁邊卻沒有幫她一事,遂在陳某(本案打人者之一)提議下將黃某約出來,以毆打出氣。林某通過QQ將黃某約至茶店後,又將其帶至文城鎮霞洞村的民房前,對黃某實施毆打。

通報稱,參與打人者共有8人,3男5女,年齡從12到15歲不等。其中,1人為文昌市初三畢業後在家賦閒;4人為文昌市在讀中學生,分別就讀於3所學校;1人為文昌市輟學少年;1人海口市為某職業學校在讀學生;1人為海口市在讀中學生。被打者黃某為海口市某中學學生,目前休學。法醫對黃某的傷勢進行鑑定,確定為輕微傷。

文昌警方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涉案人依法處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對參與打人的陳某等已滿14歲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1000元,因這3人均未年滿16週歲,且系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對林某等未滿14週歲的5人依法不予處罰,責令其監護人進行嚴加管教。

該通報還稱,文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關注此事,除了要求公安部門儘快查處事件之外,已責成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鎮政府對事件中1名文昌市在義務教育適齡少年輟學的原因進行調查,督促其監護人依法送其返校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並協調相關學校為其返校提供必要的協助。下一步,將在全市範圍內加強未成年人法治宣傳與教育工作,特別是開展全市學校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

針對上述官方通報的處理結果,不少網民表示懲處過輕,難以在社會上起到警示作用,紛紛發表意見。

“建議國家修改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出臺校園法規,對於這種校園暴力現在不治,出了社會還得了?多少未成年人出了社會之後就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如果不嚴懲的話,小孩在心底就認為他們沒錯或者他們當成一件平常的事來看待,未成年人保護法規要視情況而定,如果輕處罰,無異於縱惡抑善”“我們都不希望看到這種現象,但確實存在,我們不禁要問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家庭教育是否要反思呢?”

要強化學生欺凌事件處置的教育功能

就此事,盧煥雄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校園欺凌”不能狹隘地理解為必須是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事件。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言語羞辱及敲詐勒索甚至毆打等行為,使其精神上或者肉體上感到痛苦或者不適,造成被欺凌者心理或者身體上的傷害、財物上的損失或者使其陷入恐懼的情緒,為其創造了不友好的學習環境。校園欺凌多發生在中小學。文城鎮國慶節發生的這起少年暴力事件也屬於“校園欺凌”,值得教育部門、相關政府部門和家長反思。

盧煥雄稱,近年來,性質惡劣的校園欺凌事件在網絡上頻頻曝光,如何防範校園欺凌,構建和諧校園,已成為教育和社會的共同話題。女生欺凌、留守兒童與流動兒童校園欺凌、網絡欺凌和校園暴力等現象,呈現出低齡化、暴力性發展傾向,其殘酷性令人震驚,不僅給給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帶來了消極的影響,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給社會帶來危害。

“為了有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事件的發生,建設平安校園,全省各地也相繼出臺了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相關文件,提出了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強化預防體系、依法依規處置、構建長效機制等工作任務,收到一定效果。”盧煥雄說,但在具體事件處置中,各地往往重平息,輕教育,致使學校教育功能缺失,尤其是一些輕微的欺凌事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息事寧人為唯一目標;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忽略了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缺少對實施欺凌學生的訓誡和教育,忽視受欺凌學生的心理撫慰與疏導,主要精力放在動用警力資源,以堵塞欺凌視頻網絡傳播為要務。弱化學校教育功能是類似事件處理中常見的嚴重缺失與短板。

盧煥雄建議,處理校園欺凌事件首先要多方聯動,綜合治理,如果僅僅通過報警處置學生欺凌事件,特別是夠不上刑事案件的一般欺凌事件,既使欺凌事件複雜化,又使欺凌事件處置滯後,岀離了教育部門和學校對青少年成長負有教育責任的宗旨。處理結果就落在家長身上,給錢擺平,喪失對實施欺凌學生的教育契機和教育責任。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要加強家庭教育,但不等於在未成年人違紀違規時,僅僅由父母出面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而代為受過。正確的處理辦法是,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的通知》要求,堅持“教育為先”的原則,強化教育懲戒作用。同時對被欺凌學生要及時給予心理疏導,幫助他們儘快走出心理陰影,恢復自信,融入學校正常生活。

完善法律法規多元共治防欺凌

對此,海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鄧和軍博士表示,針對近年來頻發的校園欺凌事件,2016年4月26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發布了《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11月17日教育部等九部門發佈了《關於防治中小學欺凌與暴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但校園欺凌並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這說明我國在校園欺凌認識不足的情況下,仍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我國針對青少年保護的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但都沒明確界定校園欺凌。”鄧和軍說,《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受保護權,但是主要是預防來自學校、家長和社會的侵害,而並沒有預防來自於同齡人的侵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的未成年人行為包括結夥滋事、攔截毆打他人、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等嚴重不良行為,雖然可能與欺凌行為相關,但是並不能與欺凌行為相等同。教育督導委員會下發的《通知》中第一次給出了校園欺凌的定義。但由於《通知》屬於行政文件,給出的概念並非嚴謹的法律用語,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和可操作性,給現實中的校園欺凌的認定帶來了困難。另外《通知》僅是處理校園欺凌行為的參考性文件,立法層面的概念界定仍然是缺失的。在立法層面,對於校園欺凌案件的啟動與認定程序也是缺失的。

另外,懲治不足,是我國在治理校園欺凌時面臨的突出問題。校園欺凌案件中,對施暴者啟動刑事程序的較少,更多的是適用行政處罰。由於未能達到行政責任年齡,所以行政處罰大都不予執行。大部分案件採用教育處分、和解、賠禮道歉的方式解決。在對校園欺凌的施暴者實施懲戒時,存在“重教育,輕懲戒”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處理思路。

同時,我國的教育機制也需要完善,目前存在懲戒權缺失和教育矯治不足的問題。《教育法》與《義務教育法》都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生。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可以批評教育,但是不得進行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對犯錯的學生,學校與教師擁有怎樣的懲戒權利,兩部法律並未言明。《指導意見》給出的方案是在學生素質評價手冊上做負面記錄。但是這種榮譽處罰措施,對於那些對榮辱並不看重的學生而言,顯然是隔靴搔癢。

另外,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與孩子監護人責任有待明確與加強。《侵權責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分別規定了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在校園欺凌事件中,學校和教師應當如何處理,應盡那些義務,有哪些具體的操作流程,目前的規定是缺失的。

家長作為孩子監護人,多起欺凌事件說明,無論是欺凌者還是被欺凌者,其行為和遭遇都與父母缺乏管束和管教方法不當有關。欺凌行為與家庭有著重大關聯,治理校園欺凌離不開家長的參與。然而實踐表明,雖然法律規定了監護人的責任,但是監護人職能虛弱,需要進一步明確其監護職責,強化其監護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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