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就不用付拆遷律師費了?真的有“免費”的午餐!

最近,“打贏官司不用給錢”、“最高法支持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等消息瘋傳朋友圈,到底可信性與可行性有多少呢?接下來筆者給大家分析一下。

贏了官司就不用付拆遷律師費了?真的有“免費”的午餐!

最高法的這個意見早在2016年就出臺了,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與之相關的是第22條: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槓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

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從中可以看出,並非任何案件的律師費均由敗訴方承擔,第22條的主要目的是打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因此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有多個條件限制:

一、要證明對方存在濫用訴權或拖延承擔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這些明顯不當的行為要達到離譜的程度才好證明,一般不當方都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拖延訴訟,舉證責任與難度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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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直接損失的範圍不明確,且不好證明。

三、你得做到無過錯,要“對方全責”。

假如以上條件都滿足,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換句話說,也可以不支持。

綜上 “打贏官司不用給錢”、“最高法支持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可信,但是可行性不高。是不是覺得有點心涼,沒關係,雖然最高法《意見》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諸多限制,其也有其積極性,為以後相關立法打下基礎,且在我們遇到對方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時候也可以一試,如果法院判決對方承擔律師費,您就當撿到錢吧。

個別類型的案件中明確支持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筆者放在擴展閱讀裡供大家參考,就目前來件,徵收案件中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並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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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其他情形:

(1)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涉及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侵權案件,有關法律即明確規定侵權人應賠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如《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和《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均有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1號)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同時,最高法院關於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也有類似的規定。

(2)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11號)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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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權人撤銷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公益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檢驗、鑑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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