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2未及时办理退工可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交接规定

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

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事实依据

蝌蚪于2016年5月入职小溪处,签订合同并约定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为试用期,双方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末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

2017年12月,蝌蚪向小溪发送主题为“辞职书”的邮件,载明:“……原本希望能够长期在公司工作,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现2017年12月提出辞职。工作到2018年1月。”

2018年1月,小溪公司向出具《决定事项的通知》:“鉴于已自主提交辞职报告,根据公司的情况决定如下:1、与蝌蚪的劳务合同于2018年1月终止;…3、本人应立即办理退工手续;4、移交工作安排…。”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仲裁

… …

2019年1月,蝌蚪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小溪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延误办理退工经济损失。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蝌蚪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

蝌蚪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院。

蝌蚪称:…2017年底自己申请离职,但直至2018年4月才收到退工单,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严重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裁决书、两份劳动合同、移交清单、案外人出具的证明、辞职信…、个人社保账户信息查询表、…。

小溪公司辩称:不同蝌蚪诉讼请求。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确认2018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小溪公司已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为证明其主张,向提供了调解书、裁决书、辞职书、移交清单、退工证明及邮寄凭证、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

小溪公司对蝌蚪提供的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不认可,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蝌蚪对小溪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另查明,小溪公司于2018年1月为蝌蚪办理了终止日期为2018年1月的网上退工登记备案手续。蝌蚪于2018年6月入职新单位。

… …

审理中,关于退工事宜,小溪公司称蝌蚪办理完毕交接后,次日为其办理了网上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告知,并于2018年4月将纸质退工证明寄送。蝌蚪则称未告知已办理网上退工事宜,且纸质退工证明记载的入职时间错误。双方确认蝌蚪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延期办理退工手续的损失,小溪称2018年1月已告知为其办理了网上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然蝌蚪予以否认,小溪公司亦未举证证明,难以采信。小溪公司于2018年4月才邮寄送达退工证明,且蝌蚪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小溪公司应当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损失。蝌蚪称开具的退工证明入职时间错误,至今仍未开具正确的退工证明,故主张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延期办理退工证明的损失。该诉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二、小溪公司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延期办理退工证明的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蝌蚪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损失。称自己2017年底申请离职,言明“工作到月底”,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月中解除没有依据,且蝌蚪于2018年4月才收到退工单,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

… …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关于延迟退工损失,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查明小溪公司于2018年4月才向蝌蚪邮寄送达退工证明,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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