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搭夥,九扯皮,合夥創業不容易,醜話在前6大合夥規則(收藏)


十搭夥,九扯皮,合夥創業不容易,醜話在前6大合夥規則(收藏)

中國還是一個人情社會,創業合夥無法脫離這樣的一個現實環境,為什麼大多數人都勸不要和親戚朋友一起合夥創業呢?

關鍵原因是在於創業合夥的關係是“利”,而親戚朋友之間的關係是“義”。

傳統的儒家思想,把“利”看得很輕,所謂“君子不言利”,孟子就說“以義治國,何必言利”;而在市場經濟中創業,就是創造利益(社會財富),親戚朋友創業就會在“義與利”之間糾結了。

實際上,親戚朋友合夥是放大了合夥人的問題,而並非親戚朋友是選擇創業合夥人的禁區,關鍵是在當前中國合夥創業,大多數是“江湖”,而不是用規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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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規則

我們總結,合的不是錢,而是人品與規則,有6大規則:關於人品、出錢、出力、股權分配、決策和分手機制。

人品

選擇合夥人,首先要看人品,也就否有合夥人的氣質。

包括合夥人的誠信、承擔責任與風險、包容等特質,而判斷這些,需要長時間的觀察,可以說親戚朋友更有優勢,因為對人品瞭解更徹底,至少有一層“義”的道德約束。

出錢

合夥人出錢是體現承擔風險的重要表現,出錢有很多形式,包括獨特資源,能有錢衡量的東西,如果有人說與你合夥,但是不出錢,這還稱不上合夥人,只是來搭順風車的。

那麼怎麼出錢呢?首先應該制訂一個規則,出錢是合夥的前提,也是獲得股份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不能以出錢多少來定股份,可以說,出錢是創業合夥的“投名狀”,出錢不能代表一切。

出力

出力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出力,也就是全職作為合夥人。

另外一種就是間接出力,就是按照創業項目早期階段,根據進展領取“任務和職責”。隨著創業項目的推進,創業合夥人不能全部都是兼職狀態,當然可以有一定比例的兼職。

在間接出力,需要制定具體的業績指標,而直接出力,就是以全職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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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權

創業合夥分股權,將股份分為四個部分,四個部分的分配規則不同,分別是看誰是創始人、誰是全職發起人、出錢多少、擔任職責。

決策

創業公司,一定有一個“船長”,要能夠最後拍板,也即是項目有個主導人,從法律上就是說控制權。

分手

這就是指退出機制,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夥人的不忠行為,也就是犯錯誤,應該約定“淨身出戶”,懲罰性質,不僅收回全部股權,還要追究賠償責任;另外一種就是無過錯的退出,那麼,就按照公平的價值收回股權,該分紅的分紅,甚至可以根據全職服務期限,保留一部分股權。


最後,需要有書面的協議進行落實,在發生爭議的時候,能夠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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