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著作權相關合同有哪些常見問題?

簽訂著作權相關合同有哪些常見問題?

小版:如果我想要取得某個作品著作權或授權他人使用我的作品,是否一定要簽訂著作權合同呢?

答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我們建議針對上述事宜的約定都簽訂書面合同。這既是著作權的權利性質決定的,也是著作權法強調的。從權利性質上來看,著作權是無形財產權,作品雖然需要固定在載體上,但是它的價值並不像有形財產那樣必須依託有形的物質。想象一下,某個作品可以同時被固定在多個載體上,每個載體都是作品的一次複製,擁有一個作品的載體(一本書,一張CD),並不能擁有權利本身,而僅僅是擁有了使用作品的權利。從權利人的視角,我們可以把對作品的權利在同一時間,多個地域,授權給不同人使用。這種無形性,需要我們用協商一致的合同,用語言描述把它明確下來。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著作財產權,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小版:著作權合同具體包括哪些種類的合同?

答主:著作權合同是對著作權使用、轉讓、質押等相關聯事由進行約定的一系列合同的總稱。如果以著作權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作為切入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1.在作品創作完成前簽訂的,約定著作權歸屬及創作要求的《委託創作合同》、《拍攝(攝製)合同》等;2.作品創作完成後,約定著作權使用、再創作方式及收益分配的《作品授權許可合同》、《作品改編協議》等;3.約定著作權權利轉讓或設立質押的《著作權轉讓協議》、《著作權質押協議》等。

需要額外注意的是,依據《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共同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小版:委託創作合同忘記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法律有什麼特別規定嗎?

答主: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如果委託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在後者情況下,委託人享有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使用作品的權利;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範圍的,委託人可以在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小版:作品授權許可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主:作品授權許可合同除了一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外,應明確約定授予的權利內容、是否是獨家授權,授權是否可轉讓以及授權的期間和地域等。

在授權內容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著作財產權,上述權項著作權人均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在實踐操作中,如果對作品的使用方式比較簡單的,授權條款可以寫成權利項目的列舉,如圖書出版合同中,授權內容經常為複製權、發行權。如果作品的使用方式比較複雜,想要儘可能的包括多種使用方式,建議可以採取“描述”式或“描述+列舉”的表達方式,可以用商業語言描述許可人將以何種可能的方式使用,同時再列舉相應的權利種類。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要保證授權內容無歧義,不要留下模糊地帶。

作品授權許可合同也應詳細約定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和期間。包括約定作品的複製發行和信息網絡傳播範圍等。

小版:授權許可合同中約定了非專有使用權的,還能就同一作品和第三方簽訂專有使用權嗎?

答主:不可以。授權許可合同中約定被授權方有專有使用權的,被授權方有權在授權範圍內獨家使用該作品。如果這個作品本身已經簽訂過非專有使用權授權合同,那麼權利人就應該注意在先授權到期或回收前,不要簽訂會導致授權衝突的授權協議。對此,建議權利人提前做好授權計劃,在作品對外授權過程中做好授權管理,以便更充分的對作品進行開發利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