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網絡直播放歌唱歌侵權都要賠錢

好消息:網絡直播放歌唱歌侵權都要賠錢

去年,有兩起音樂作品相關的版權案件引起了不小的風波。一是馮提莫在鬥魚直播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片段,被版權方“音著協”將侵權主體鬥魚直播告到法院,最終鬥魚被判賠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回顧:《直播放歌,注意別侵權!》)

二是“MCN商用音樂侵權第一案”,papitube旗下博主“Bigger研究所”的視頻配樂侵權了日本獨立音樂廠牌Lullatone旗下音樂人Lullatone的原創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最終papitube被判賠7000元。

隨著自媒體、直播的影響力越來越廣,更多企業和機構的版權意識越來越強,其中所涉及到的版權問題在法律法規上也需要有進一步的規定。

好消息:網絡直播放歌唱歌侵權都要賠錢

4月21日,北京高院召開了新聞發佈會,介紹2019年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基本情況,併發布《2019年度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其中,小說《錦繡未央》、電影《龍門鏢局》、遊戲《武俠Q傳》侵權案均納入其中。

同時,也一併發佈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其中對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製品等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做出規定。

根據《標準》,針對複製、發行、在線播放音樂作品的賠償標準中,被告未經許可以音像製品的形式複製、發行涉案音樂作品或者在線播放涉案音樂作品,無其他參考因秦時,原告為詞、曲著作權人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6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原告為錄音製作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000元;原告為表演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元。

好消息:網絡直播放歌唱歌侵權都要賠錢

在直播中,如果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可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對於公開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也做了解釋。即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免費現場表演的,現場表演的門票收入能夠確定的,可以門票收入除以現場表演的歌曲數量為基數,以該基數的5%至10%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不少於30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

無法以上述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則可以根據演出現場規模、演出性質、演出場次等因素,按照每首音樂作品不少於3000元確定賠償數額,其中詞、曲著作人賠償佔比為40%、60%。

此外,被告未經許可以圖書、雜誌等載體複製、發行涉案音樂作品,可以參照文字作品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針對同時提供播放和下載的酌加標準中,被告未經許可同時提供在線播放和下載涉案音樂作品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1-2倍確定賠償數額。

關於視頻類作品、製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3萬元;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1.5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4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2500元;錄像製品每部賠償數額則一般不少於500元。

顯然,該意見的發佈對相關侵權案件中的判賠金額有了一個明確範圍和界限,提供了一個標準化的參考,可以進一步促進體現知識產權價值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不過,目前行業中的版權問題大多仍然是“民不追官不究”的情況,在法律法規進一步明晰的條件下,對於版權問題更需要嚴肅對待,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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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 | 直播放歌,注意別侵權!

知識產權課題,還需要主播、平臺與原創作者三方共同努力習得。

好消息:網絡直播放歌唱歌侵權都要賠錢

商業 | 對於音樂周邊市場,不再侵權比賠款更重要

Beatles:我不要你們賠款,我只要你們不再侵權。

——有價值的音樂知識興趣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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