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理制度的思考

監理制度確實很有助於質量把控,也是質量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但目前監理公司的監理行為,在實際工作中,說嚴重點可以叫“形同虛設”。之所以會導致這個現象,與監理公司“受制於人”不無關係。為改變這一現狀,需要在制度層面,對監理進行改革,方可避免監理失效的尷尬局面。不再由甲方聘請監理公司和支付監理費。

由政府聘請監理公司並支付監理費。具體如下:

統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理公開招投標。

中標的監理公司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再對建設方負責。這需要建立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專門的招投標考核體系。該體系的核心內容,一是監理措施,二是監理收費標準。對收費標準過低以及過高的予以淘汰。

2、監理費用:

①來源:在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時,由建設方按當地標準一次性繳納監理費用。即不需要增加財政負擔。

②保管:該費用納入財政建立的該建設項目的專戶專項資金進行管理。

③支付: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相應的支付管理辦法來支付。

④支付管理辦法:必須保障該費用的便捷、及時、足額支付。一是支付中標合同中約定的監理費給中標的監理公司;二是支付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因此產生的相應的管理費用;三是扣除上述兩部分支出後結餘部分,及時足額的全部返還給建設單位。

4、對監理公司的監理行為的監管,由質安站負責監督監理行為是否與其投標書中內容一致、履職是否到位、有效,並在竣工驗收後進行評價。

5、在全國範圍內聯網建立監理公司信用平臺。對監理公司的每一宗監理行為,以及該宗監理中的每一位監理工作人員的監理行為,由項目所在地質安站負責做出評價,並及時上傳該平臺。

6、建立對監理公司和監理人員的的評價體系和獎懲措施等管理辦法,對監理公司和監理人員進行有效約束。

7、建立對監督監理行為的質安站的監督行為進行的監管的系統,以防止質安站自身監督行為的失效。

如採取以上措施,可有效化解監理“形同虛設”的局面,真正體現出監理“質量專家”的本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