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點
在進行現有技術抗辯時,應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為參照,劃分並確定被訴侵權產品中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再判斷現有技術證據中是否公開了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的技術特徵。
基本案情
上訴人:江蘇純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漢斯希爾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涉案專利:201010539194.4 “過濾器組件”
裁判文書:(2019)最高法知民終247號
案件性質: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案件結果: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簡介
漢斯希爾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是專利號201010539194.4、名稱“過濾器組件”的專利權人。2018年5月17日,漢斯希爾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江蘇純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所生產的6個型號的前置過濾器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2019年5月30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全部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被告江蘇純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漢斯希爾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
江蘇純潤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漢斯希爾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本案難點
我所律師在接手此案後,發現在時限上已經超過了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但是在仔細分析案情,認真比對證據之後,最終仍然還是決定把本案的重點應放在現有技術抗辯上,以期通過檢索到適當的現有技術證據來取得案件的突破。
經過了幾位律師的充分理解案情並檢索,最終檢索到一篇德文文獻可以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證據,隨後即馬上委託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工作,此時距離開庭時間已經非常緊張,經過多方催促最終得以在開庭前拿到了翻譯件並將其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由於在開庭前不久才將該證據提交給法院,在開庭時,法官對此表示了不滿,對方律師也認為這屬於證據突襲,不應當被接受。但是我方陳述,接手此案時距離開庭的時間就已經非常緊張,再加上檢索和翻譯的時間,最終才十分艱難的得到了該份證據,同時由於該份證據與被訴侵權產品的特徵完全一致,屬於非常重要的證據足以影響最終判決結果,所以即使提交時間較晚,也希望法官充分考慮。在隨後的庭上的特徵對比階段,我方律師也詳細的闡述了該現有技術證據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的相同之處,使得法官充分地理解了其技術內容。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觀點,認定現有技術抗辯成立,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漢斯希爾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本案出庭律師:李向東、王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