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规范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工业项目招商成效,根据《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发〔2019〕10号)、《甘肃省关于大力支持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4号)和《张掖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19〕44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入驻生态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且年创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金额(县级留成部分),以财政奖补方式予以一次性奖励。鼓励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供应结合。

第二条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在50万元/亩以上,自投产之日起,其年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不含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50%的标准给予奖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创新,并连续执行2年。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国家电网甘肃电力公司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第三条 招商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用厂房代建、基础设施共建等方式给予扶持,并鼓励企业按不高于建设成本的价格回购。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降低信贷门槛,解决项目融资难问题。

第四条 为新入驻生态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每户补助资金10万元。其中,绿化苗木补助5万元,安保设施补助2万元,供排水管网引入补助1万元,通信接入补助1万元,手续办理费用补助1万元。企业报建和建设环节中的服务事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新落地的工业企业全职引进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长期居住我县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房租补贴;申请居住我县公租房的,可免费提供使用;落户购房的,在生态工业园区内提供100平方米以内住房一套,5年后给予办理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可按意愿随迁落户,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我县户籍人口待遇,可按志愿择校入学。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待项目建成投产,一次性支付奖励资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投资者和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中介人士,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符合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分别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和"招商大使",聘期3年,并分别享受每年10万元和5万元福利待遇。

第七条 凡新入驻生态工业园区,属主导产业链的重大项目,或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在本优惠政策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附 则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定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并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本政策所涉及的奖励、扶持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奖励、扶持和补贴金额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放到企业或个人。

3.引进新建项目在享受本招商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项目投资企业法人或者管理层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列入优惠政策的奖补范围。

5.本政策所称"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经投资方确认并与招商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最终促进投资的关键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单个或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则上以县政府和项目投资方认定的贡献最大者为中介人奖励对象。中介人为二人以上或二个单位以上时,只对一人或一个单位奖励,奖金分配由受奖人自行安排。

6.本政策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实际投入(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投入);"投资强度"是指投资总额除以土地面积,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共同核定;所称"生产经营性税收"是指企业投产以后缴纳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项目税收总额由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外资项目的投资额按换算成人民币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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