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購物卡券的法律性質

日常生活中大家從朋友處受贈購物卡券應該並不少見,夜裡有律師朋友提出一個有趣的問題:不記名的購物券到底是什麼法律性質,合同還是證券?

這個問題很有意義,一方面是此類不記名購物券在生活中具有廣泛使用場景,比如沃爾瑪購物卡、京東購物卡、好利來蛋糕購物卡、加油卡,的確方便了大家的消費,故而在普遍意義的探討上應景消費;另一方面以法律性質為切口就此類購物卡券探討相關法律問題,以備不虞,對於法律爭議的預防和事後解決也是頗有意義。

此類購物卡券的有趣特點在於使用範圍和使用時間都是有限的,而且必須向特定的商家主張實現其票面價值。從法律上而言,以上的特點滿足了有價證券的全部特徵:

一則因為記載了財產權利的購物卡券跟持有的卡券不能分離,此處故而購物卡券需佔有,遺失購物卡券則無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

二則購物卡券的持有人如若實現票面價值(或者花出去),所指向的債務人是有限的,購物卡券的持有人想用卡券購買商品或服務也只能向卡券上記載的特定商家主張(換言之比如京東購物卡也只能在京東上特定範圍使用);

三則購物卡券持有人單方使用即可,也可以轉讓,商家見券就需要履行義務,證券的債務人不能提出其他要求。

一般而言,由於發行商家的行業習慣和持有人的消費習慣,購物卡券往往是不記名的,俱同普通動產,譬如沃爾瑪物美購物卡、京東購物卡、好利來購物卡······故而,從權利取得來說當應佔有,從權利失去角度則屬交付以為意思表示。值得說的是,如果消費者要利用購物卡券實現購買產品或服務則需依據與髮卡機構的約定,此係雙方達成合意(一般都是格式文本),屬於購物卡券發行人所承諾的以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償付的一種合同關係。在這種合同關係下,持卡券人實際上就是該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而所持的卡券本身,即是一種債權憑證。

舉個例子,李凱文律師在京東上購買了一張面額 100 的京東購物卡,然後轉贈於我。因購物卡作為債權憑證是債權的依據,債權憑證的轉移意味著債權請求權人的變更,在債權憑證已通過轉讓方式轉移佔有的情況下,李凱文律師不能依之前購買憑證的合同來要求京東履行憑證所代表的義務(換言之他不能用購物卡購買憑證等來要求京東履行交付產品或服務的義務)。此時,作為髮卡機構的京東,對此時京東購物卡的持卡人(我)負有交付同等價值產品或服務的合同義務,但此合同關係與上述李凱文、京東間的購物卡買賣合同分屬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

歸納之,購物卡券概屬設定並證明持有人有權取得票面設定財產的債權債務權利憑證,其屬於有價證券;而卡券購買人、持有人則與購物卡券發行機構間成立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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