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院长、庭长不仅办案,更要常态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18-12-4)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院长、庭长不仅办案,更要常态化

院长、庭长也应办案

7、全面推进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

人民法院院长、庭长不仅办案,更要常态化

院长、庭长也应办案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统一确定辖区内三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工作量。院领导办案工作量可以本院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办理案件所属审判业务类别法官平均办案工作量为计算基数。科学统筹院领导办案类型,完善配套分案办法,健全院领导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机制。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人民法院院长、庭长不仅办案,更要常态化

院长、庭长办案数量有要求

注意:

该实施意见对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如配置审判资源、审批程序性事项、监管审判质效、监督“四类案件”、进行业务指导、作出综合评价、检查监督纪律作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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