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司印章的“那些事”

就簽定方式方法來說,在我國具備這樣的習慣,即普通合夥人或公司作為行為主體簽名時,一般 都要蓋章。“公章”作為公司意志的體現,是公司對內管理和對外從事運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價值意義不容小覷。

較為常見的企業印章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採購專用章等。類型這般多樣化的印章,令人操作時或多或少有一些疑問:公司印章究竟由誰管?一個公司可否有好幾個印章?印章被搶、被盜怎麼處理?作廢印章簽訂的合同還是否生效?簽名、蓋章、摁手印哪一個最有效?揣著這類疑問,廣州聚恩財稅諮詢有限公司的小編給大家展開有關“公章”法律問題講堂開課啦!


廣州公司印章的“那些事”


一、公司印章的管理者誰來充當以及使用者可以是誰

在我國法律未明文規定印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應屬公司意思自治的範疇。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股東大會或是董事會決議等方式方法確立管理者,並建立操作辦法。考慮到公司運營活動中一般都少不了印章,因而通常情況下印章由公司的高管掌握,按照相應的流程來操作。

二、一個公司可以有好幾個相同的印章嗎

公司印章可分為公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各種類型。這類印章除了合同章偶爾可以刻制數枚,並按照標註等方式方法劃分。其它印章通常刻制一枚。因此,並無相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但有一些地區的行政法規,或是公安機關公章備案的具體措施如此。

三、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印章才可以作廢?誰有權發表聲明印章作廢

公司印章作廢主要包含印章損毀、遺失、被盜、被搶等情況。實際中較為有爭端的是出現公司內部爭端,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帶走印章,是否應屬遺失等情況,因此並未形成一致意見,這類觀點覺得,只要印章脫離了公司控制就應屬遺失,另一種觀點覺得,遺失應作嚴格要求表述,因公司內部糾紛導致印章被股東等帶走並不屬於遺失,這個問題還有待法律進一步確立。

一般而言,印章損毀、遺失、被盜、被搶情況下,公司可以登報聲明作廢印章,而在出現公司內部爭端時,則要判斷髮表聲明印章作廢的行為主體可否象徵公司意志,但是碰到這類情況,公安機關一般不承認作廢申明,也不會審理補刻的申請。

四、公司印章損壞、遺失或被盜後,使用非法定程序自制的印章對外簽定的合同還是否生效

實際中,許多企業私下刻制印章的情況並不少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會紀要》”)第41條指明,假如蓋章的人具備權限,則事後不能以加蓋的是偽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決合同效力。

印章作為象徵公司的專用工具,在公司對外簽定文檔操作的時候,只可以由具體的人來加蓋。在接受另一方蓋章時,一般並不可以審查或核對章的真偽。當你相信印章時,事實上是相信蓋章的人具備權限。

因而在簽約時,關鍵的是要求蓋章的人同時簽名,同時注意綜合判斷蓋章人的權限。

五、個人搶奪公司印章,可否構成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個人搶奪公司公章,不會構成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因為該罪名規範保護的目標是國家機關印章,公司印章並不在條文規範的範圍。

更值得討論的是搶奪公司印章還是否會構成搶奪罪,一般搶奪公司公章的事出現在公司內部人中間,本身可能對印章就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此外是因為公章自身沒有價值意義,只不過作為公司對外表達意志的專用工具,因而通常也不會認定構成搶奪罪。

六、在日常生活中,簽名、蓋章、摁手印有什麼區別,哪種方式方法才是合法生效的

親筆簽名、蓋章、摁手印全部都是在我國法律規定的生效的簽名方式方法。簽名的基本作用是證明作用,在證明作用上,簽名比蓋章較為直接,簽名只可以自己親為,但蓋章卻有可能其他人加蓋。因而,理應更為重視親筆簽名的作用。

看完小編給大家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瞭解到關於公司印章的相關事宜。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公司或是個人,在涉及到與印章有關的活動中,都要從法律的角度警惕用印風險,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