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專家檢測病毒,病毒檢測人性

新型冠狀病毒兇兇來襲,讓原本應該是日用品的口罩一下躋身成為最搶手的年貨。甚至連帶消毒液、體溫計等相關醫用物資都漲成了天價。更有不良商家利用疫情囤積、高價轉售大量基礎醫用物資。為切實加強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部門重拳出擊,已立案查處一批價格違法案件,現予以曝光:

哄抬價格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涉嫌哄抬價格違法案件1月26日,津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以12元/只購進KN95口罩並抬高至128元/只銷售;以進價15.2元/盒購進片仔癀防霧霾口罩(成人1只裝)並抬高至58—78元/盒銷售。津南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1月27日,津南區市場監管局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擬處以3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將當事人哄抬價格涉嫌經濟犯罪有關線索移送公安部門。

案例二:天津市廣匯豐大藥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違法案件  1月27日,南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職權對天津市廣匯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藉口罩需求激增之機,於1月21日以10元/袋價格銷售口罩,僅過4分鐘後以15元/袋銷售同一批口罩,1月26日又以20元/袋銷售同一批口罩,連續多次推高價格。南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1月29日,南開區市場監管局將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擬作出警告、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於以上行為,各城市也是相繼發生,比比皆是,在2020年2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嚴格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在指導意見的第一條明確指出: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佈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在此次的查處事件中天津市旭潤惠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廣匯豐大藥房有限公司都實施了捏造民生商品的漲價信息,故意提高售價賣給消費者,在疫情急速蔓延的情勢下,作為醫療器械銷售人員喪失的不只是道德,還有人性。以上兩家藥房銷售人員在做出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的同時還在短時間內迅速提價,那麼依據《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南開區市場監管局嚴格按照《價格法》送達了處罰聽證告知書做出了相關的處理措施,為其他醫藥銷售行業及時敲響了警鐘。

如今國難當頭,醫療物資價格哄抬已經是有些人在藉此機會發國難財,但是更甚者國內的醫療器械領域和藥商又出現囤積物資的現象,要麼關門說“沒貨”要麼賣“限量版”在醫護人員沒日沒夜的奮戰疫情第一線的同時國家卻出現物資匱乏,物價飛漲的現象。疫情蔓延囤積醫療物資的蛀蟲喪失的又何止是人性。依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四條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一)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那麼針對那些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最後,市場監管部門指出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規定:擾亂市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貨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疫情之下,希望大家不要以身試法。

相關法律援引: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一、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佈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二、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一)虛構購進成本的;(二)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三)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四)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四、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一)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對於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第二款規定:捏造散步漲價信息,囤積居奇,或者在生產和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大幅提高或者推高價格的,構成價格違法行為。哄抬價格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尤其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時,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可能會引起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引起消費者恐慌,形成經濟和社會的不穩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2】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哄抬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哄抬價格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經營者、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包括新聞媒體)散步漲價消息的,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第十二條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擾亂市場經營的行為的認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之一,擾亂市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貨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或沒收財產: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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