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求助引發人肉搜索 專家:網上發言不應逾越法律邊界

微博求助引發人肉搜索 專家:網上發言不應逾越法律邊界

正義網北京1月31日電(見習記者單鴿)近期,發生在成都的一起撿狗人“摔死柯基”事件席捲了網絡,引發評論狂潮。有人在微博話題中評論、謾罵當事人,有人在丟狗人微博下安慰,有人在事件發生地的警務微博下質疑警方能力。一時間,微博變成了平民輿論的“狂歡場”。在這些嘈雜輿論聲音中,哪些是正義的?哪些是非正義的?誰在濫用網絡賦予的發言權?網絡言論的邊界是什麼?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採訪調查。

微博求助有“套路”

正在讀研的小湯和其他的90後一樣,沒事兒的時候就愛打開微博看熱搜看新鮮事,最近,她和其他網民一起,圍觀了撿狗人“摔死柯基”事件。

成都吳女士的柯基犬走丟後被門衛撿到送給了何女士,但何女士沒有將狗歸還給吳女士,而是不斷以買狗糧狗窩等為藉口向吳女士索要錢財。吳女士多次與何女士協商未果。最終,柯基犬因從高處墜落而傷亡。

事情發生後,吳女士將相關內容發佈到了微博,被大量網友關注。不少網友對撿狗人何女士進行了“人肉搜索”,並在網上公開了其個人信息、電話號碼等隱私,甚至有網友根據披露的地址在淘寶下單喪葬品郵寄過去。主持人兼演員楊迪也公開轉發了網友透露何女士個人信息的微博,並表示“希望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何女士身上”。

“都是套路。”是小湯圍觀了這起網絡事件後給出的評價。

在小湯的印象中,此類事件的過程都是先由網友、大V等微博披露事件始末,引發圍觀群眾關注討論,網民發動人肉搜索,過度曝光當事人信息,並在當事人的微博下評論、謾罵,一些網友甚至會根據他人披露的當事人個人信息,線下進行騷擾。

“大概是微博求助真的能在一定程度上快速解決問題,並且很多事件曝光後忽略了對信息過度披露者的懲罰,讓一些網友習慣並接受了這樣解決問題的方式。”小湯說道。

但司空見慣的事情,就代表這樣做是對的嗎?

“通過網絡對個體事件的曝光引起公眾關注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不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如果用一個可能很大的法益損害來實現對一個個體法益維護,我覺得這樣的方式方法是有問題的。”

人肉搜索易引發網絡暴力

微博曝光求助引發人肉搜索,進入了一個怪圈。一方面,它推動了信息的快速傳遞和收集,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事件的進程;另一方面,它也確實帶來了網絡暴力,並衍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人肉搜索能夠有效整合網群力量,調動眾網民的積極性,以最高效的速度獲得所需要的信息資源,最終滿足人們的信息需求。”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希娟告訴記者,“另外,人肉搜索也是對違反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行為的強有力的監督,有助於弘揚社會正氣,遏制邪惡之風。”

但同時,王希娟認為,由於網絡的匿名以及網絡語言的隨意性、盲目性,人肉搜索很容易引發網絡暴力和網絡攻擊。“如果人肉搜索無法得到有效的遏制,隨其肆意的發展攻擊、謾罵橫行,甚至引發人身暴力衝突,那麼最終人肉搜索將難逃步入法律禁區的宿命。”王希娟說道。

“維權是正當行為,但是,通過發微博的方式來找寬慰、發洩,通過微博來號召人肉搜索,引導網民攻擊、圍觀,這種方式太不可取。”朱巍說道,“尤其是微博發佈的內容涉及到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隱私的時候,很容易讓當事人承擔超過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同時,朱巍表示,微博用戶魚龍混雜,公眾又缺乏認知程度,把事件的公正性交給不明真相的群眾,由輿情來引導判斷,可能會涉及輿論審判。“這是要極力避免的,甚至可以犧牲一定的表達自由,因為這是對法治最大的傷害。”朱巍說道。

“無論是作為微博平臺還是微博用戶,都要極力避免人肉搜索引發的網絡暴力。”朱巍說道。

侵犯個人信息性質嚴重可能觸刑

人肉搜索涉及的不僅僅是網絡侵權問題,還可能涉及刑事法律責任。“利用人肉搜索產生的結果去批評、脅迫當事人,如果導致當事人精神錯亂、輕生,甚至將產生的網絡暴力轉移到線下,造成嚴重法律後果的,還可能涉及誹謗罪和侮辱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朱巍分析道。

在王希娟看來,網友通過互聯網公開他人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的行為,從行為性質上來看,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若達到“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則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王希娟告訴記者,這一規定,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實行行為種類之一的“提供”,進行了擴大解釋,將“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即向不特定對象散佈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到了“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範疇。“可見,人肉搜索行為,如果侵犯他人權益,性質嚴重,情節惡劣,將構成犯罪。”王希娟說道。

在《解釋》的定義中,“公民個人信息” 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網友在網上公開的他人的個人信息、電話號碼、所在公司信息及地址等內容,就屬於‘公民個人信息’。”王希娟說道。

但是,是否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就一定會被追究責任呢?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中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該解釋中還列舉了包括“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六種例外情形。

網絡“大V”不能濫用表達權

王希娟告訴記者,由於人肉搜索的參與主體眾多、涉及面極為廣泛,單個參與主體的行為危害性往往較輕,按照法不責眾的說法,似乎利用刑法處理人肉搜索案件的力度也顯得頗為有限。

“法不責眾,只是在刑法層面上來講,人太多了,不構成首要分子,不構成主犯,可能法律並不責備。但是,我覺得在道德層面上,說不過去。”朱巍說道,“幾次事件發生後,如果對於洩露個人信息的首要分子沒有任何處罰,那就被某些人鑽了法律空子。”

在朱巍看來,網友肆意洩露他人信息時沒有考慮到後果和責任,這種行為並不正常。“這不是樸素的正義觀,而是一種扭曲的依靠網絡發洩的非正義。”朱巍表示。

所以,如何解決人肉搜索及其衍生的網絡暴力問題?朱巍認為有網絡發言表達權的人應當格外注意其話語的引導性,同時對他們的表達權要比普通人有更高的限制。而像微博等網絡平臺,要在事件露出苗頭的時候,及時予以制止,對違反法律的大V、網民要及時採取平臺能進行的制止和處罰措施。

“實際上我們國家關於人肉搜索衍生的問題立法已經進行了約束,只不過,在執法過程中以及在網民在理解法律時出現了偏差。”朱巍分析道。

因此,朱巍建議處理問題時,可以給當事人更多的喘息空間,不要讓其過度擔責。“政府要更多地開展普法教育,要做出好的輿情引導,要把一個個輿論事件變成普法案例。對於洩露他人信息的網友,要找到首要分子,必須要溯源,之後要嚴懲。”朱巍建議道。

(轉自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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