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問題】商務部及兩部委發佈的12號公告熱點問題解答

以下問答整理自《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防疫物資出口質量監管的公告

》公告的熱點問題解答。

來源: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4/20200402958960.shtml?from=timeline&ivk_sa=1023197a


【口罩出口問題】商務部及兩部委發佈的12號公告熱點問題解答

問題一:

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等5類醫療物資產品出口,12號公告出臺後,5號公告是否繼續執行

答:

您好!歡迎訪問商務部政府網站“公眾留言”專欄。  5號公告繼續執行。12號公告是對5號公告的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兩個公告同步執行。即如果5類醫療物資產品按中國質量標準出口,需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如按國外質量標準出口,生產企業應為醫保商會公佈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生產企業清單中的企業。                             謝謝。

問題二:

企業如何進入醫保商會公佈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清單中?

答:

您好!歡迎訪問商務部政府網站“公眾留言”專欄。  商務部已就此問題於4月25日專門下發《關於組織做好審核確認符合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做好自願申報和審核確認工作。該通知已在商務部網站公開發布。(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4/20200402959046.shtml)                             謝謝。

問題三:

對4月26日之後簽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生產企業沒進入醫保商會公佈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能否出口?

答:

您好!歡迎訪問商務部政府網站“公眾留言”專欄。  首先企業應明確出口的產品是符合中國標準還是國外標準。如果出口方和進口方約定產品按國外標準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列入醫保商會公佈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如果出口方和進口方約定產品不是按國外標準出口,且生產企業不在市場監管總局提供的國內市場查處的非醫用口罩質量不合格產品和企業清單內,在企業提交共同聲明的情況下,相關產品可以出口。

問題四:

醫療物資生產企業沒有國內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有國外的CE、FDA證書(在白名單內),但出口國(如馬來西亞)沒有相關標準認證(採購商合同和相關協議已約定接受國外質量標準),出口如何處理?                          

答:

您好!歡迎訪問商務部政府網站“公眾留言”專欄。  只要雙方約定接受相關標準(如CE)即可。國外標準不一定是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

問題五:

2020年12號公告,企業如何進入12號公告裡商務部確認、由醫保商會發布符合國外標準的生產企業清單?

答:

您好!歡迎訪問商務部政府網站“公眾留言”專欄。  企業可與當地商務部門取得聯繫,諮詢具體申報要求及相關填報信息。通過省級商務部門審核後,統一報送至商務部,並抄送醫保商會。醫保商會將組織專家確認相關資質並動態更新名單。

建議做口罩的朋友,最近多關注一下商務部及各地海關公佈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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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正在做口罩的出口,再次建議:

1:一定要和有資質的廠家合作

2:一定要達到進口國的質量標準

3:不要心存任何僥倖。

4:付款條件控制好

5:量力而行,大單子咱們吃不了的,不要貪心。

6: 多關注各地出臺的各種監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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