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本项目东至杏林路(水岸金街)、西至惠民路、南至顺和路、北至兰陵县人民医院。以上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保留建筑除外)。

房屋征收部门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兰陵县教育和体育局、兰陵县房屋征收补偿保障中心、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朝阳居委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该项目符合兰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兰陵县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三)产权调换房屋区域及设计、建设规范

该项目还建安置采取在征收区域内集中安置的方式,安置楼规划设计为17层、24层、26层不等的住宅楼和二、三层商业用房。

1、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

2、户型面积:设计户型面积约为105平方米、125平方米、140平方米等户型(以房产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3、交房标准:①毛坯房标准:进户门为防盗门,统一安装水、电、暖、气管线,且相关开口费全免,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管。②简装标准:内墙、顶棚、阳台抹灰刮腻子,进户门为防盗门,其余为普通木门,室内为普通水泥地面,厨房、卫生间铺地砖,内墙1.8米高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如需第②条交房标准的,需在签订协议时提出申请。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此交房标准,按第①条交房标准交付。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1、对于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认定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的,按45㎡进行货币补偿,具体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交由指挥部产权认定组认定,并公示。

3、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选定的还建户型面积予以还建,被征收人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其中应安置面积部分将免费办理不动产证。储藏室与主房捆绑购买,地下停车位由被征收人自愿有偿使用。具体为:应置换面积=拆迁补偿价总和(不含奖金、临时安置补偿费、搬家费等)÷安置楼安置价(由评估确定并公示)。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45㎡的,按47㎡进行产权调换(认证方式同上)。

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较大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后,剩余建筑面积达到新建产权调换房屋相对应户型一半(含)以上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按市场价补交差价后再选择一套相对应户型的产权调换房屋;剩余面积达不到新建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一半以上的部分,只能给予货币补偿。

安置楼房交付使用时,超面积安置款、储藏室、公摊面积、楼层差价等款项在领取安置楼钥匙时一次结清。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4、沿县城主干道(顺河路、惠民路、杏林路)的沿街经营户的商业认定以第一自然间为准,经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偿安置。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安置区内商业用房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照确权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同时结合房屋结构互找差价,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购买。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一年以上);

(2)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事实已停产停业的,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超出签订协议时间的视为自愿放弃,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注:沿县城主干道(顺河路、惠民路、杏林路)沿街经营户的经营用房应安置面积为实际用于经营的第一层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钢结构等无法确定第一自然间的,由产权认定小组统一认定第一自然间。

5、沿街经营用房的认定原则。沿县城主干道(顺河路、惠民路、杏林路)沿街经营用房的应安置面积的认定为实际用于经营的沿街第一层的第一自然间面积,原则上为从进门到第一道原始的实体墙部分;第一道原始的实体墙没有或不明显、房屋为合法宅基地上的合法砖混(砖瓦)一体建筑且进深

超过10米的经营部分,原则上认定为10米,再超部分认定为“住改非”;钢架棚体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认定。

6、安置区商业用房产权调换选房原则。商业安置采取就地安置的办法,各路段原则上在本路段进行安置;本路段房源不足的,可待本片区原路段安置完毕后根据签订协议顺序进行挑选安置楼。安置面积以原商业用房第一层应安置面积为准,原商业用房其它楼层不计算在安置面积之内。新建商业用房共二或三层为一套,安置原则为整套安置,不拆不分。原商业用房应置换面积小于或等于新建商业用房每套第一层面积的,只能选择一套;应置换面积超过新建商业用房每套第一层面积但超面积部分不到第一层面积一半(含)的,只能选择一套新建商业用房,多余面积以货币化补偿;应置换面积超过新建商业用房每套第一层面积且超面积部分超过再选第一层面积一半的,可再选择1套,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购买。以此类推。

7、“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本片区范围内非沿县城主干道(顺河路、惠民路、杏林路)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并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事实用于经营的部分,认定为“住改非”房屋。“住改非”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同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上浮,

上浮上限为20%。超出签订协议时间的视为自愿放弃,按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并有正常纳税记录(一年以上);

(2)营业执照登记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住改非”房屋,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住改非”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参与安置楼产权调换。

8、空闲院落的补偿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普通住宅房屋院落标准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参与安置楼产权调换。

9、本片区范围内的空闲院落不发放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0、安置优惠政策

居民所选新建楼房享受优惠价部分的面积为房屋应安置面积乘以安置楼公摊率,优惠价由评估机构参照建安成本评估确定并公示;再超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由评估机构确定并公示;居民所选安置楼应安置面积部分无楼层差价。

11、本片区内的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12、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参照临沂市文件精神,结合兰陵县实际,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本项目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由指挥部与产权单位共同协商、依法按程序确定。

奖励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的居民早签协议、早搬迁,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予以以下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励

自签约期限开始至第7日内签订协议并于7日内腾空房屋的,根据认定的合法宅基地的面积每平方奖励150元;自签约期限的第

8日至第10日内签订协议并于7日内腾空房屋的,根据认定的合法宅基地的面积每平方奖励100元。签约期限结束后没有任何奖励。

(二)捆绑奖励

将该片区划分为9个连片区域(以平面示意图为准)。协议签订工作开始后,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9个区域中任何一个区域的居民全部签订协议,根据认定的合法宅基地的面积每平方再增加奖励50元,如任何一个区域内有一户不签约的,则该区域的捆绑奖励不予兑现。

安置楼分配方式

被征收户以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且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的先后顺序为选择安置楼的顺序,先签协议先选安置房。

其它补偿及补助

(一)搬迁费

1、根据认定的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一次性付给搬迁费每平方7.5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元/ ㎡的搬迁费。特殊设备的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参照企事业单位标准发放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根据该项目所在区域同期普通住宅租金的平均水平,按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4.5元/平方/月或54元/平方/年。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个月一次性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过渡期限最长为36个月。非因被征收户原因造成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签订协议后确定统一腾空时间为7天,被征收人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领取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金等款项。

(三)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该片区的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按照装修程度的不同分为4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评估,

不装修的不予补偿。

九、其它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抵押或查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的腾空。被征收房屋腾空期限为征收协议签订7天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的,取消一切奖励。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证房屋结构、门窗完整,交由征收实施单位进行验收,经专门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发给腾空验收合格证,持腾空验收合格证方可享受奖励。

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兰陵县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该项目临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视为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的认可,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

▲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2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