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余年婚姻生活,为何没有房屋份额

【案件回放】秦某、刘某均为再婚,婚后未育。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已达三年之久。秦某曾于2014年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未判离,此后双方婚姻状况未得到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离婚。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均是再婚,却是自由恋爱,双方各自离婚后,于1993年11月份就开始在北京市第X建筑构件厂宿舍小二楼同居生活,2004年10补办了结婚证。希望法庭可以再给我一次机会,维系我们已经走过20多年的婚姻生活。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我要求分割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在1997年单位集资盖楼时,我们共同出资5万元,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里X楼20号房屋一套,2006年3月取得该房屋产权证。因此我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由我占50%的产权份额。经查,原告秦某于1997年12月与北京首钢构件厂签订《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合同》,约定甲方北京首钢构件厂将坐落于丰台区卢沟桥北里X号楼20号房屋售给乙方秦某,秦某交纳了购房款。2006年3月,秦某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1993年与原告形成事实婚姻举证不足,判决:准予原、被离婚;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余年婚姻生活,为何没有房屋份额


【恒略论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韩广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自1993年开始形成事实婚姻,以及被告是否对购买20号房屋进行出资。所谓事实婚姻,即未按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现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自1993年开始形成事实婚姻,以及被告为购买20号房屋进行出资。故被告要求分割20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余年婚姻生活,为何没有房屋份额


恒略律师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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