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期間發生工傷該由誰擔負責?


【案情回顧】

趙某系A公司員工,2018年9月因業務上的需要,A公司將其員工趙某借調到B公司工作,僅約定了借調期為三個月,工資繼續由A工資支付。某日趙某在B公司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治療一個星期,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由A公司承擔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趙某索要工傷賠付時,A公司與B公司卻互相推諉,那麼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呢?


借調期間發生工傷該由誰擔負責?


【作者解答】

1、A公司應承擔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我國《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中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在本案中,趙某為A公司指派到B公司工作的員工,A公司作為指派單位,按照上述規定應當承擔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2、A公司可以和B公司協商約定補償辦法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因此A公司也可以就趙某的工傷賠付問題與B公司進行協商,雙方可以約定補償辦法,若協商不成,那麼應當由原用人單位A公司承擔趙某的工傷保險責任。

律師助理 王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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