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603444證券簡稱:吉比特公告編號:2020-024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4月8日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的通知,並於2020年4月13日以現場方式在廈門軟件園二期望海路4號301室召開會議。本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胡兆彬先生主持,應出席會議監事3名,實際出席會議監事3名。本次會議的通知、召集及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與會監事經過認真審議,並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監事會以3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審議通過了《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的議案》。

監事會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可解鎖的激勵對象及相關事項進行了審慎的核查,認為:本次解鎖的25名激勵對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滿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的相關解鎖條件。綜上,監事會同意公司為滿足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解鎖相關事宜。

詳見公司同日披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證券日報》的《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暨上市公告》(公告編號:2020-025)。

三、報備文件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0年4月14日

證券代碼:603444證券簡稱:吉比特公告編號:2020-025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解鎖股票數量:合計224,301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31%,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鎖數量159,790股,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鎖數量64,511股。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規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已成就,根據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於2020年4月13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的議案》,關聯董事翟健先生迴避表決。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實施情況

(一)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實施情況

1、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的議案》。

2、2017年2月10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公司監事會發表了《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意見》。

3、2017年2月10日,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盧永華先生就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激勵計劃相關議案向全體股東征集了投票權。

4、2017年2月10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法律意見書》。

5、2017年2月15日,公司以內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勵對象的名單,公示時間為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公示期內,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對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提出異議。

6、2017年2月25日,公司監事會對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並對公示情況進行了說明,監事會認為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各項條件,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的確定合法、有效。

7、2017年3月3日,公司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以特別決議審議通過《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的議案》。

8、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已就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關事項發表了一致同意的獨立意見。

9、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監事會對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同意意見。

10、2017年3月31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11、2017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完成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記工作。

12、2018年1月19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已就本次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相關事項發表了一致同意的獨立意見。

13、2018年1月19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預留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監事會對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並發表同意意見。

14、2018年1月19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部分授予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15、2018年2月1日,公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完成預留限制性股票登記工作。

16、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解鎖的議案》,獨立董事已就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解鎖相關事項發表了一致同意的獨立意見。

17、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開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解鎖的議案》,監事會對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解鎖相關事項進行審核並發表同意意見。

18、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解鎖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19、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鎖的議案》,關聯董事翟健先生迴避表決,獨立董事就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鎖相關事項發表了一致同意的獨立意見。

20、2019年4月16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鎖的議案》,監事會對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鎖相關事項進行審核並發表同意意見。

21、2019年4月16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鎖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22、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的議案》,關聯董事翟健先生迴避表決,獨立董事就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相關事項發表了一致同意的獨立意見。

23、2020年4月13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的議案》,監事會對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相關事項進行審核並發表同意意見。

24、2020年4月13日,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出具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以上事項,詳見公司披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證券日報》的相關公告及附件。

(二)歷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況

(三)歷次限制性股票解鎖情況

說明:因2名激勵對象離職,公司對其已獲授未解鎖的合計17,673股限制性股票進行回購註銷。2020年3月6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完成,公司激勵計劃剩餘未解鎖股票數量由241,974變更為224,301股。詳見公司披露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證券日報》的相關公告。

二、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

根據公司激勵計劃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解鎖的相關條件已成就,具體解鎖條件說明如下:

(一)解鎖時間成就的說明

根據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於2017年4月12日完成登記,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於2018年2月1日完成登記,截至2020年4月13日,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時間條件均已滿足。

(二)解鎖條件成就的說明

綜上所述,董事會認為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已經成就。根據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同意按照公司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符合解鎖條件的25名激勵對象辦理相關解鎖事宜。本次解鎖不存在激勵對象未滿足解鎖條件需回購股份的情形。

三、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情況

根據公司激勵計劃,本次申請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合計224,301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31%,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鎖數量159,790股,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鎖數量64,511股。

四、本次解鎖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1、本次解鎖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0年4月17日;

2、本次解鎖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數量:224,301股;

3、公司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鎖的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轉讓限制

激勵對象翟健先生、林佳金先生、梁麗莉女士作為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其本次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受限制如下:

(1)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除上述限制外,還需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鎖後公司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單位:股

五、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對公司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解鎖期解鎖相關事項發表了法律意見,認為:公司已根據《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履行了本次解鎖事宜的相關法律程序,尚需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解鎖手續;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本次解鎖的解鎖條件已經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有關規定;公司據此可以對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解鎖。

六、上網公告附件

(一)《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二)《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三)《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關於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鎖及預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鎖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七、報備文件

(一)《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

(二)《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4月14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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