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頭息”不是利息,“職業放貸人”不是職業!

關於借錢,

生活中我們常遇到。

一般的小錢也就算了,

如果是大錢,

都會涉及利息問題。

有不少人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在出借錢款時會預先把利息扣除,

借款人實際拿到的本金會少於約定金額,

這樣的“砍頭息”到底合不合法?

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

法律認可嗎?

今天一次給你講清楚。


●案情回顧●

2015年,喬某向孔某某提供借款30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兩個月,借款期間利率為月利率25‰(年利率30%)。合同簽訂後,喬某向孔某某實際支付借款本金292.5萬元。


借款期限屆滿後,介於孔某某按時足額支付了借款期間利息,喬某同意將雙方借款合同展期至2018年6月。期間,孔某某向喬某歸還借款本金50萬元。


至2018年6月,孔某某未按約定還款,喬某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孔某某歸還剩餘借款本金250萬元及自2016年6月起以借款本金2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時止的逾期還款利息。


“砍頭息”不是利息,“職業放貸人”不是職業!

(網絡配圖)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孔某某向法院提交涉及喬某向他人借款的多份法院判決,雙方質證後經法院核實,2015年至2018年之間,除孔某某外,喬某還向其他個人、公司等不特定多人出借資金,且簽訂《借款合同》的格式及約定內容均大體相似。喬某在短期內多次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法院認為,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喬某與孔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因涉案《借款合同》無效,故被告孔某某應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利息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予以保護(2018年8月20日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保護)。而借款期間已經支付的利息,系當事人自願履行,且未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本院不予調整。


喬某僅實際向孔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92.5萬元,且認可孔某某已向其歸還借款本金50萬元,故孔某某還應當向喬某歸還借款本金242.5萬元。孔某某自2016年6月21日起,未再向喬某支付利息,故孔某某應向喬某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其實際償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242.5萬元為基數、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還款利息(2018年8月20日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保護)。


法官後語

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

無論是現行《合同法》還是即將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儘管喬某與孔某某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本金為300萬元,但喬某預先扣除第一個月約定借款利息的“小聰明”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法院僅按照喬某實際提供借款數額認定借款本金。


職業放貸人不被法律認可


什麼是“職業放貸人”?

職業放貸人是指未經批准,以經營性為目的,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擅自從事經常性貸款業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如何認定“職業放貸人”?

借款人主張出借人為職業放貸人,需證明其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且需證明其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出借款項具有營業性。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交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時間內的涉案民間借貸文書,法院要根據同一出借人或關聯出借人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額、資金來源等特徵來認定其民間借貸是否為職業放貸行為。


與“職業放貸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職業放貸行為,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無效。

被認定職業放貸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後,依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雙方對於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同時,應當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但利息僅應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018年8月20日後按LPR計算),不支持合同約定的高額利息。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即使借款合同無效,

借款人還是應當履行歸還借款本金,

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的義務,

不能賴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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