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擊與防範“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

為正確區分“套路貸”與違法放貸、合法民間借貸的界限,有效防範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10月14日,省法院印發了《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打擊與防範“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

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

打擊與防範“套路貸”虛假訴訟工作指南

“套路貸”通常假借民間借貸等民事糾紛之名,通過訴訟、仲裁、公證等方式使其合法化,有極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但其本質上涉嫌違法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

為正確區分“套路貸”與違法放貸、合法民間借貸的界限,有效防範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全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套路貸”的界定

1.【“套路貸”的概念】“套路貸”,是指放貸人虛構法律關係,通過虛增債務數額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採用暴力、脅迫或者藉助訴訟、仲裁、公證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實踐中,“套路貸”不僅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進行虛假訴訟,還常常假借債權轉讓、股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汽車買賣、所有權確認等民事糾紛之名進行虛假訴訟。

2.【“套路貸”違法犯罪與民間借貸關係的主要區別】從主觀方面看,“套路貸”違法犯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取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民間借貸關係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達成的協議,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隱匿還款證據等行為。而“套路貸”違法犯罪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等,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嚴重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

3.【“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套路貸”放貸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製造民間借貸假象。放貸人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為誘餌,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借款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放貸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週轉,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簽訂“陰陽合同”,或者一筆借款出具多份借條,從而形成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放貸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貸構成違約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時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放貸人出借款項時不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而與借款人簽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額虛高的欠條。

(2)製造資金虛假給付事實。放貸人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採取各種方式將全部或部分資金收回。放貸人出借款項未實際交付,但通過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條、讓借款人捧著現金拍照等方式製造款項以現金交付的假象。放貸人將出借款項交付借款人後,又迫使借款人將款項交付放貸人的關聯關係人,而借款人與放貸人的關聯關係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3)惡意壘高“債務”數額。放貸人在借款人還款後不出具憑證、不歸還借據,並以借據再次主張“權利”。放貸人在借款人歸還部分款項後,迫使借款人重新簽訂“借貸”協議或者出具“借條”,但對已歸還款項不予扣除。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關聯關係人為借款人“償還借款”,繼而與借款人簽訂金額更大的“借貸”協議。放貸人故意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惡意製造借款人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高額違約金。

(4)“套路”第三人承擔“還款”責任。放貸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安排關聯關係人提供“過橋資金”為借款人“償還借款”,並誘使或迫使借款人讓他人為“過橋資金”提供擔保,將“債務”惡意轉嫁給擔保人。放貸人明知是企業分公司負責人的個人虛假或虛高債務,但通過誘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貸”協議上加蓋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將“債務”惡意轉嫁給企業。放貸人明知是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的個人虛假或虛高債務,但通過製造“表見代理”“表見代表”假象,將“債務”惡意轉嫁給有關建築企業。

(5)通過各種方式非法討債。放貸人以暴力或者“軟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關係人討債。放貸人通過虛假公證、虛假仲裁、虛假訴訟等方式討債。

二、從立、審、執各環節強化審查,防範和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

4.【加強對重點案件的審查】對民間借貸等案件,要切實提高防範“套路貸”的警覺性,重點審查,堅決截斷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訴訟程序將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

(1)原告為疑似職業放貸人或其關聯關係人的;

(2)P2P網貸訴訟;

(3)原告系從疑似職業放貸人或其關聯關係人處受讓債權的;

(4)原告未起訴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擔保人)主張權利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的;

(6)被告下落不明或未應訴的;

(7)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認可或未作抗辯的;

(8)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出借人或出借款項未實際交付或已歸還出借款項的;

(9)借貸合同為統一格式的;

(10)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上完備,但不符合常理的;

(11)原告主張出借款項以現金交付,數額超過5萬元的;

(12)款項出借或本息歸還存在指示交付或委託交付情形的;

(13)原、被告存在多筆款項往來,但原告只截取部分往來憑證主張權利的;

(14)被告在短期內出具多份借條的;

(15)其他可能影響債權合法性、真實性判斷的情形。

5.【強制關聯案件查詢】在開展已結民間借貸案件“回頭看”過程中,以及對民間借貸、債權轉讓、股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汽車買賣、所有權確認等案件的立、審、執各個環節,要強制使用全省法院關聯案件查詢系統與“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等信息化平臺,進行關聯案件與疑似職業放貸人強制查詢,查詢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入卷。

經與查詢結果比對,一方面要重點審查原告是否系職業放貸人或其關聯關係人;另一方面,要重點審查放貸行為是否涉嫌“套路貸”,如在本案中無法準確識別的,可以通過調取關聯案件卷宗,綜合比對分析,準確甄別是否存在借貸“套路”以及虛構事實等行為。

6.【強化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民間借貸的一審案件必須開庭審理,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調查、進行質證,要求借貸雙方陳述借款細節及款項往來等情況。開庭傳票應當註明當事人本人到庭事項,並載明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後果。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導致其主張的事實無法查清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民間借貸的二審與申請再審案件,應開庭或者詢問審理,當事人必須到庭接受調查。

7.【強化借貸事實的實質性審查】民間借貸等案件的審理,不能僅僅依據表面證據進行裁判,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不能機械適用證據規則,不能僅憑書證的證據優勢認定借貸事實,要在借貸主體、借貸合意、款項交付、借款利息、款項歸還等方面,加強對證據的實質性審查,並著重審查借貸事實中的疑點。要正確處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動態轉移,只要一方當事人尤其是被告的抗辯達到動搖法官內心確信的程度,就應由另一方當事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其主張或抗辯。

8.【加大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經審理,對借貸合法性、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雖形成完整證據鏈,但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或者雖到庭參加訴訟但不作任何實質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明顯不合常理的疑點,查明借貸雙方是否存在真實借貸關係。

對原告涉嫌職業放貸的,應深入原告所在社區或基層組織,走訪瞭解原告社會關係、從業及收入來源等情況。對被告抗辯曾因受到暴力討債報警並提供初步證據的,應主動向公安機關了解相關警情。對被告提供其他線索且符合法定的依職權調取證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調查與借貸事實相關的情況。

9.【被告“自認”的處理】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借貸事實不作任何抗辯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借貸“套路”,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套路貸”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

10.【加強對執行依據的審查】在辦理各類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另案裁判文書存在“套路貸”嫌疑的,執行案件中止執行或審查,生效裁判交由相關審判業務部門複查。

對於依據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為執行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民間借貸等案件,要加大審查力度,存在“套路貸”嫌疑的,一律裁定不予執行。

三、防範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應注意的問題

11.【“套路貸”虛假訴訟的甄別】在開展已結民間借貸等相關案件“回頭看”過程中,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要重點甄別是否系“套路貸”虛假訴訟:

(1)放貸人及其關聯關係人多次到法院起訴的。利用訴訟、訴前保全、財產保全實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是“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本質。“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往往向法院起訴大量民間借貸案件,甚至躲到幕後,通過“馬甲”即關聯關係人到法院起訴,並通過“債權”轉讓、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掩蓋“套路貸”。

(2)系列關聯案件當事人本人不到庭較為普遍的。在“套路貸”虛假訴訟中,原告本人大多不到庭參加訴訟,往往由其代理人根據證據材料“構造”相應借貸事實。而被告不到庭應訴,有的是因為被告不堪其擾在外“躲債”,有的是因為受脅迫不敢應訴,有的是因為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準確住址致使法院無法有效送達。

(3)系列關聯案件相關原告提供“形式證據”十分完備的“借款合同”及相對應的“交付憑證”,表面上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在“套路貸”虛假訴訟中,借款合同多是填空式的打印合同,原告往往能提供完整的“銀行流水”或者被告清點錢款的視頻和照片。而有的被告因受脅迫不敢抗辯或者先有抗辯後又主動承認借款事實,有的因放貸人只接受現金還款且不出具收條,致使被告無法證明已還款事實。

(4)系列關聯案件大量存在多份借條、指示交付、款項多次流轉的。在“套路貸”虛假訴訟中,往往存在被告出具的多份借條,這些借條格式、內容近似,原告聲稱系被告多次不同借款的證據,但實際上是同一筆借款出具了多份借條。此外,原告有時會將款項打入第三人賬戶,或者打入被告賬戶後,又多次進行了流轉,這些第三人通常是放貸人的關聯關係人,款項多次流轉通常會形成閉環,最終返回到放貸人或其關聯關係人處。

12.【調解撤訴結案的慎重處理】加大對民間借貸等案件調解協議申請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的審查力度,發現存在“套路貸”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

加大對民間借貸等案件訴前、訴中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發現存在“套路貸”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四、嚴格依法處理,確保司法公正

13.【準確把握“套路貸”法律標準】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嚴格把握法律界限,正確區分“套路貸”違法犯罪與民間借貸等民事案件,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相關案件。

14.【“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處理】對於正在審理的民間借貸等案件,確屬“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對於已結民間借貸等案件,經排查確屬“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要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審生效裁判,裁定駁回起訴,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對於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民間借貸等案件,確屬“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要依法裁定中止執行,並將執行依據移交相關審判業務部門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15.【“套路貸”虛假訴訟的及時糾正】對於“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一經發現,要第一時間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不得以公安機關沒有結論、尚無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等為由不及時糾錯。

16.【“套路貸”關聯案件審查的範圍】經審查,確屬“套路貸”虛假訴訟的,要把與該放貸人關聯的全部民間借貸等案件進行復查,並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對已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涉嫌“套路貸”犯罪的放貸人,要把與其關聯的全部民間借貸等案件立案複查,並依法糾正。

對已因幫助、縱容“套路貸”違法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審判人員,對其承辦的相關民間借貸等案件涉及虛假訴訟的應依法提起再審,堅決糾正。

17.【民間借貸等案件的依法處理】經審查,民間借貸等案件屬於正常民事糾紛的,要依法審理、執行,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

經審理,原告確係職業放貸人或其關聯關係人的,其放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

18.【加大民事制裁力度】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發現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存在虛假陳述,篡改、偽造、毀滅證據,阻礙證人作證,指使證人作偽證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應及時將相關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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