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往事:林建忠案與天健集團分家的那些事(下)

律媒橋


【編者按】林建忠案表面上看是銀行行長的受賄案,但背景卻是天健集團三股東內訌分家和對美達股份的爭奪,而行賄嫌疑人及其律師還有政府官員可以隨意進出看守所與另一嫌疑人商討集團分家的事,也很不正常。


林建忠案與天健集團分家的那些事(下)


江門往事:林建忠案與天健集團分家的那些事(下)

2018年8月,歷經七年的漫長審理,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江門分行原行長林建忠因受賄、挪用公款罪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林建忠出生於1955年,此時已經63歲,被關押七年,73歲才能刑滿出獄。判決後,林建忠立即提出申訴,同時控告江門市有人充當惡勢力保護傘,故意製造驚天冤案。


而被判決認定向他行賄的廣東天健集團原股東梁廣義,也對江門市某領導進行了控告。


閱讀林建忠案一審、二審、重審一審和最終裁定這四份判決裁定,此案確實讓人覺得蹊蹺。一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均成立,判決林建忠無期徒刑。二審廣東高院認為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深圳中院重審。重審一審時,認定林建忠有罪的證據沒有任何變化,對林建忠有利的傾向無罪的證據被辯方補強了,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辯方找到了《2007年8月22日天健集團董事會紀要》,其中有梁偉東董事長表述過白雲農批項目是天健集團投資的表述。深圳中院判決林建忠受賄罪不成立,挪用公款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7年。林建忠不服上訴,深圳市檢察院不服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之前二審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廣東高院,現在面對對林建忠更有利的證據體系,卻認定受賄罪又成立了,最終判決17年。


梁廣義的控告雖然沒有什麼與江門市某領導直接相關的證據,但揭示出一個可怕的事實:在梁廣義被關押期間,同案行賄人梁偉東及其律師朱某某曾到看守所與他商量“分家”,先後有梁偉東親屬、梁偉東的律師、政府人員、不明身份人員、梁廣義親屬等20餘人次進入江門市新會區看守所,要求他同意分割天健集團資產,這一切都是在江門市檢察院的安排下進行的。梁廣義在控告信中問道:梁廣義和梁偉東是被江門市檢察院認定的同案行賄人,卻被江門市檢察院安排在看守所會面,為何如此?

天健集團是個什麼公司,美達股份到底是個什麼股份呢?

江門往事:林建忠案與天健集團分家的那些事(下)


四、看守所20多人次會見,天健集團終分家

江門往事:林建忠案與天健集團分家的那些事(下)

梁廣義


林建忠案,從偵辦階段開始就是馬拉松的節奏,到最後生效判決,花了七年時間。在林建忠、梁廣義看來,有人從一開始就不是來辦案的,而是通過此案將梁廣義、梁少勳抓起來,然後逼迫他們同意拆分天健集團。


2011年9月14日,天健集團兩股東梁廣義、梁少勳和林建忠均被江門檢察院刑事拘留,而梁偉東被取保候審。9月30日,梁廣義、梁少勳、林建忠被逮捕,梁偉東繼續取保候審。


拘留之後,按說就應該訊問案情,但讓梁廣義始料未及的是,與林建忠案無關的10多人20來次到看守所會見梁廣義,要求梁廣義簽名分割天健集團資產。其中包括,梁偉東本人及其律師,梁偉東親屬,檢察官,政府工作人員和不明身份人員,還有梁廣義的親屬。


根據梁廣義的回憶,不完全統計,會見明細如下——


1、趙某某律師原來是梁廣義家屬委託的梁廣義的辯護律師,2011年12月已被梁廣義家人撤銷委託,但梁廣義一時不知情。2012年2月,趙某某律師會見梁廣義,帶來了梁偉東起草的分家協議,與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一起找梁廣義,要求梁廣義簽名。由於梁廣義沒有看到家人的信件,因此在簽名時加註了一句“在取保候審出去後才辦理有關工商變更手續”,而且只簽署了一份協議。其後有關部門通知梁廣義在江門聘請的鐘某某律師來取,並轉交給梁廣義兒子梁宗強。當晚6時多,新會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就為這份分家協議拘傳梁廣義的兒子梁宗強問話十多小時,要求他交出來。期間,新會區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到看守所見梁廣義,開始說是代表政府來探望梁廣義,之後就大發脾氣,問梁廣義為什麼在分家協議上加註“在取保候審出去後才辦理有關工商變更手續”,要求梁廣義按照梁偉東的意思重籤分家協議,如果不執行的話,檢察院會對梁廣義的事情在各個方面重新進行調查,直到梁廣義屈服為止。


  幾天後,江門市檢察院的兩位檢察官又帶來了一份授權委託書,說是受領導的委派,過來找梁廣義簽署授權委託書,具體內容是:將梁廣義持有天健集團股權、資產等處置的授權委託給趙某某律師,由趙某某律師全權處置梁廣義的資產。由於梁廣義沒有看到梁廣義家人的信件,這份授權委託書梁廣義沒有簽名,並要求兩位檢察官告知梁廣義在江門的鐘某某律師來取,轉交給梁廣義的兒子梁宗強。


   2、2012年2月25日上午,梁廣義弟弟梁滿意、梁偉東妹妹梁美玲、趙某某律師來會見梁廣義,談天健集團分家的事。


   3、2012年4月27日下午,梁偉東委託代理人、梁偉東的連襟吳錫聰來會見梁廣義,談分家的事。


4、2012年5月5日下午,新會區維穩辦某領導、梁偉東會見梁廣義。


5、2012年5月8日上午,新會區維穩辦某領導、新會區法院法官一名法官、新會區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員、梁偉東、新會區公證處一名公證員一起來會見梁廣義。梁偉東等人帶來了他起草的分家協議,要求梁廣義簽名,並想辦理公證。梁廣義未籤。


  6、2012年5月8日下午,新會區某領導、新會區政法委工作人員、公安局工作人員會見梁廣義,要求梁廣義與梁偉東分家,而且不能提條件,無論如何都要執行;強調梁廣義要通知外面的家人不要搞事,不要上訪,不要告狀;暗示如果不做好,家人也會有問題。幾天後,梁廣義在經過反覆考慮後,為了避免連累家人和朋友,被逼寫信給梁廣義的家人,要求他們要按照伍培進的指令和要求的意思,同梁偉東分家。


  7、2012年5月份,江門市政法委某領導親自到看守所見梁廣義,先說是代表市委市政府來探望梁廣義,保證公平公正分家,會做好評估和審計,他會安排三股東一起商量分家的具體事宜,同時警告梁廣義不要搞事,叫外面的家人也不要搞事,並稱,已經調查了梁廣義家人的情況,要求他們不能上訪,否則公安會有所安排,拘留或逮捕梁廣義的家人。幾天後,梁廣義被逼再次寫信給家人,要求他們按照領導的意思去做。期間,梁廣義向領導保證:只要能夠出去,一定會馬上辦理好分家的工商變更手續。


  後來,梁廣義的家人被逼在2012年6月8日與梁偉東在新會區維穩辦某領導的見證下,簽署了分家協議。所以2013年6月9日梁廣義被取保候審出來後,於2013年7月1日被逼與梁偉東簽署分家補充協議。


  9、2012年6月18日下午、6月25日上午、7月5日上午,三位領導、梁廣義律師宋思宇三次會見梁廣義,說服梁廣義做好分家的後續工作。


  10、2012年7月26日上午,新會區維穩辦某領導、梁廣義兒子梁宗強、外甥張崇彬、梁偉東妹夫梁柏松會見梁廣義。由於梁偉東沒有做到在2012年6月8日簽署分家協議後一個月內協助梁廣義和梁少勳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因此後續的分家工作梁廣義的家人堅決不再繼續辦理,政府要求他們去看守所繼續做梁廣義的思想工作。


  而據梁少勳陳述,他在被羈押期間,也有許多與案件無關的人前來,不完全統計如下:  1、2012年5月9日下午,某領導會見梁少勳;2、2012年5月10日下午,某領導、梁偉東、某領導會見梁少勳;3、2012年5月11、12、13日下午某領導、梁偉東、某領導會見梁少勳;4、2012年5月16日,某領導、某律師(新會區司法局律師)、某公證員(新會區公證處公證員)會見梁少勳;5、2012年5月21日上午,某領導、梁偉東、某律師會見梁少勳。5、梁少勳於2012年5月28日在看守所內,與梁偉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將所持有的天健集團股權以2.65億賣給梁偉東,而在此之前,梁少勳已經將股份以3.6億賣給了梁廣義。梁偉承諾為梁少勳取保候審,為此還書寫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書且備註表面“出來後當面撕掉”。


而在看守所外,2012年2月17日,天健集團高管、江門新會投資公司銷售股票操盤手張勇,在接受江門檢察院傳喚回家後,高樓墜亡。


2012年2月20日,梁偉東向新會區法院提起解散天健集團訴訟。出乎意料的是,法院開庭審理時,不是審理“公司解散”的事項,而是針對梁偉東提出的分家進行協調。據梁廣義回憶,檢察院以梁廣義必須同意按照其提出的說法做筆錄,作為容許梁廣義去醫院看病複查的條件,要求梁廣義在檢察院打印好的筆錄上面簽名確認,長期不允許看守所送梁廣義到醫院看病,不允許梁廣義住院治療,導致梁廣義的高血壓和心臟病等嚴重惡化,有兩次差點死掉。為了生存,梁廣義被逼在很多檢察院寫好的筆錄上簽名確認,實際上這些筆錄根本不是梁廣義的真實意思表現。


2011年9月15日,梁廣義被逮捕17個多月,其律師多次根據梁廣義的身體情況,依據法律申請取保候審,但一直未批准。而梁廣義曾經多次因急發心髒病而入院治療,但直到2013年6月9日,才由新會區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而取保候審的條件,就是在一個月必須配合簽署有關協議,落實有關工商變更手續,否則重新收押。2012年7月1日,梁廣義配合簽署了《析產協議之補充協議》。


天健集團的資產大概涉及三大塊:1、天健集團持有的美達股份的股權;2、天健集團及三個股東持有的廣東江門船廠有限公司的股權(這塊的價值主要是土地進行三舊改造的價值);3、天健集團三個股東持有的廣東天健國際家居裝飾商貿廣場有限公司的股權,其他還包括雲南項目,香港項目,天健傢俱廠,江西項目等。


按照當時梁偉東提出的分家析產方案,整個集團以上述三個主要板塊為主,每個板塊再加上其他的一些小的項目,組成三個資產包,對於各個資產包的資產估算價,主要以土地為評估基礎,再扣除銀行等金融的貸款,計算出淨資產,上述資產的評估都不含日常性經營的應收應付債務,如應付稅金、工人工資、供應商貨款、應收貨款等。


梁偉東在提出了上述三個資產包後,個人要求獲得以天健集團持有的美達股份股權,加上江西項目為主的資產包(江西項目是天健集團出資1億投資,作為單一大股東,以IPO為主要目標的投資項目,是梁偉東負責操作的,天健集團當時只作為財務投資者,並沒有派駐管理人員)。


梁廣義認為:這個資產包對比其他兩個,梁偉東最大的好處是,其價值的評估不涉及日常性經營的應收應付債務,美達股份的股權以交易所每天的交易價格為基礎,而忽略了主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殼的價值。實際上析產分家時,梁廣義已經通過購買梁少勳持有的天健集團及下屬各個公司的股權的方式,成為了天健集團及下屬各個公司的大股東,持股比例為66.67%,也成為了美達股份的單一實際控制人,且不說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增發或者重組等獲取利益,僅僅是上市公司的殼價值,至少價值7至10億,個別還會達到15億。


從2017年1月3日從美達股份的公告獲悉:美達股份實際控制人梁偉東,轉讓其通過廣東天健實業集團有公司(持3000股,佔比5.68%)和江門市天昌投資有限公司(持股5181.82萬股,佔比9.81%)持有的美達股份,獲利16億,如果全部轉讓實現,所得在30億。


而與此同時,梁廣義獲得天健集團的其他資產,則完全沒有溢價,因為都是傳統的企業,評估的是價值,不可能產生溢價,而且對於部分應收債權,比如香港的9000萬,分配給梁廣義,實際該部分債權無法兌現。


江門往事:林建忠案與天健集團分家的那些事(下)

天建集團


五、林建忠案一波三折,終審判決出人意料

江門往事:林建忠案與天健集團分家的那些事(下)

梁廣義


天健集團分家了,林建忠案還在進行。2012年6月13日,林建忠及其親屬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關於林建忠涉嫌受賄一案應移交異地法院管轄審理的緊急報告》。7月3日,廣東高院將林建忠案件指定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一審審理。11月14日,江門市檢察院把林建忠案件移送深圳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檢察機接案後,用了四個多月時間審查移送起訴。


2013年3月19日深圳中院立案到2014年5月4日一審宣判,三次開庭,承辦人跟公訴員多次溝通,公訴員申請休庭、補充偵查、補充提供證據、說明等共六次,歷時十三個月。


庭審時公訴人提出的林建忠唯一的一份有罪供述,是2011年9月17日的訊問筆錄。林建忠及其辯護人張青松律師指出,此《訊問筆錄》與當天訊問林建忠時錄音錄像裡的原始表述嚴重不符,錄音錄像中林建忠本人從未作出認罪供述。所謂認罪供述都是訊問人員自行惡意編造;整個訊問過程自始至終貫穿著誘供;林建忠整個訊問過程一直喊冤,訊問人員卻在口供筆錄裡把它編製成《有罪供述》栽贓陷構。林建忠患有300度老花眼睛,不給老花眼鏡,迫使他在其惡意編造好的《訊問筆錄》上簽名。


深圳中院一審以林建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取無期徒刑,林建忠不服上訴。


2015年二審庭審時,梁廣義當庭控訴,在看守期間,梁廣義犯有冠心病和高血壓,心臟曾經作過手術,不給治療,每一次治療的前提是,必須簽署事先製作好的筆錄。並當庭向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提供題目為《冤案》對江門檢察機關某些領導濫用公權力,參與股東糾紛,為個別人攫取數億元鉅額利益的控告信出庭檢察員陳波當庭提出:沒有證據證明林建忠挪用公款有謀取利益;沒有證據證明德林公司及4000萬元跟天健集團沒有關係。


9月,廣東高院二審以原審判決認定林建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5年10月9日,深圳市中級法院重審立案。庭審時,辯護律師補充提供了2007年8月22日林建忠在天健集團董事會上彙報了在廣州五個項目的投資狀況“的2007年天健集團的“會議紀要,紀要第二項明確載明購買天健廣場對面的白雲農批倉庫已投資1760萬,梁偉東在董事會上提出:“對已投資的白雲農批項目儘快完善(涉案樓房),其他項目暫不支持投資;進一步證明白雲農批倉庫是天健集團投資的證據。


2017年7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以林建忠犯“挪用公款罪”判取有期徒刑7年,受賄罪不予認定。該判決指出:本案現有材料,行賄、受賄雙方口供表現反覆,二審庭審證言與偵查階段證言有相當大的變化甚至相左,行賄數額、方式、人員的說法無法形成一致,無法認定三個股東有達成行賄的共同犯意,行賄人、受賄人無法對合。案件中《承諾書》屬於複印件,提取筆錄證實是在林建忠辦公室找到,上面蓋有“與原件核對無異”印章,偵查機關又提交了《關於不能調取承諾書原件的情況說明》又證實沒有扣押到《承諾書》原件,無法鑑定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承諾書》的真偽。案卷中《承諾書》有多個版本,有明顯的編造和修改,梁廣義、梁紹勳、梁偉東均否認簽過《承諾書》,多數人對該書證都提出異議,且無筆跡鑑定,現有證據不能確認《承諾書》是否真實存在。承諾書》內容本身不少錯漏,不合常理。天健集團通過劃款4000萬元到德林公司賬戶上給林建忠行賄,不合常理常情,不予支持。  


林建忠對重審一審結果仍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檢察院提起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


2018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林建忠又被以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 判取有期徒刑17年。


2015年9月省高院二審以原審法院認定林建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深圳中院重審認為林建忠犯“受賄罪”不成立,以林建忠犯“挪用公款罪”判有期徒刑7年。而廣東省高院重審二審時, 在控方沒有任何新證據、辯方提交了不少新證據的情況下,從原二審認定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突然改變為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改判林建忠受賄罪名成立 。


廣東高院在原審二審開庭時,梁廣義、梁少勳、梁偉東、以及江門工商銀行副行長蘇志強等人被傳出庭作證,梁廣義、梁少勳當庭控訴偵查階段被逼害情況,推翻偵查階段口供,否認被指控行賄的事實。而2018年9月重審二審判決時,對偵查階段證言全部採信,將之前本院二審時的當庭證言全部不採信。


而梁廣義、梁少勳、梁偉東三人的重大行賄案件,被放到基層法院江門市新會區法院一審,二審江門法院發回重審。據梁廣義、梁少勳介紹,他們在被關押了一年九個月後取保候審,2018年12月,新會法院以不許上訴、先交罰金3500萬為條件判決梁廣義、梁少勳各一年九個月刑期,梁偉東因為自首被判刑兩年、緩期兩年。


江門往事:林建忠案與天健集團分家的那些事(下)

張青松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