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亡,積極賠償獲緩刑10個月

近日,陝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陝西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人亡,積極賠償獲緩刑10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持證駕駛貨車,沿關中環線由西向東行駛至三原縣大程鎮一村路段,與前方同方向駕駛電動車的王某發生碰撞事故,致王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徐某某撥120急救被害人,打110報警,在現場等待警察到來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該路段限速為30KM/H,經鑑定,徐某某駕駛車輛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為57KM/H。經事故責任認定,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另查,事故發生後,經交警大隊調解,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徐某某共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35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超速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從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徐某某的辯護人認為,案發後被告人主動報警,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諒解,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對其意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均為化名)

作者:三原法院 張瑩 唐香

責編:李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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