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長這些地方將要拆遷,房屋徵收範圍公佈!

天長這些地方將要拆遷,房屋徵收範圍公佈!

西外街棚戶區改造第三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以及天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天長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西外街棚戶區改造第三地塊所有房屋、構築物及附屬物依法徵收。為使房屋徵收工作合法、有序進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

天滁路以南,構件廠以北,文理大修廠以東區域。

二、被徵收房屋認定標準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面積以建房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記載為依據,如證件記載與實際不符的,根據《天長市房屋徵收認證暫行辦法》認證確定。

三、補償標準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價格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格以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為準。

四、個人住宅補償方式、結算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方式徵收個人住宅用房,被徵收人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

(二)貨幣補償標準被徵收房屋具有合法權屬證件或合法建房證件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被徵收人十二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和兩次搬遷費。

(三)產權調換原則、安置地點、選房原則、結算方式

1、產權調換原則產權調換實行“徵一還一”的原則。

2、安置地點木材公司安置小區和東市區安置一區。

3、選房原則

(1)被徵收房屋面積低於100㎡的,只能選擇一套安置房,原則上相近面積安置。

(2)被徵收房屋面積在100㎡或100㎡以上的,首選安置房面積必須與被徵收房屋面積相近,剩餘面積超過40㎡的(含增購面積),可在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一套相近面積的安置房;剩餘面積不足40㎡的(含增購面積)不再進行選房安置,剩餘面積給予貨幣化補償(不含增購面積)。

(3)依據“先搬先選”原則,先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交房拆除的,先選擇安置房號。同時搬遷選擇同一安置小區、同一戶型的被徵收戶,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通過抽籤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被徵收戶根據選房的順序依次選擇安置房。

(4)選房安置規則:根據安置房樓層的不同,實行高中低層搭配安置。一戶一房的靈活選;一戶二房的中間一套,高低層中選一套;一戶三房的的中間層一套,高層和低層各一套;一戶四房的,中間層兩套,高層和低層各一套。

4、結算方式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均按市場評估價格據實結算,互找差價。

五、個人合法產權經營性用房補償、結算方式

徵收個人合法產權經營性用房的,被徵收人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徵一還一” 原則,被徵收房屋與安置房均按市場評估價格據實結算,互找差價。

六、企事業單位房屋徵收補償

徵收地塊中涉及企事業單位房屋徵收的,按照《2019年天長市企事業單位房屋徵收補償指導意見》執行。

七、居住公房的處理

單位職工居住單位公房,且居住人符合房改政策的,經房屋產權單位和主管部門同意後,允許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房改,房改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同步進行。

八、臨時過渡方式及各項補助費標準

(一)臨時過渡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一律自行過渡。過渡期內,由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補助費標準被徵收人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等標準按2019年市政府公佈的文件標準執行。

九、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時間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時間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獎勵及優惠;被徵收人未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不再享受簽約獎勵;簽訂協議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間交房拆除的或市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將不再享受所有獎勵和優惠政策。

(一)徵收個人住宅簽約拆除獎勵為鼓勵被徵收人早搬、快搬,徵收人給予提前簽約拆除獎勵。具體獎勵如下:

(1)被徵收人與徵收人在徵收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前10天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且在協議簽訂後一週內交付拆除的,按被徵收房屋認證面積給予300元/㎡獎勵。

(2)被徵收人與徵收人在徵收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後20天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且在協議簽訂後一週內交付拆除的,按被徵收房屋認證面積給予100元/㎡獎勵。

(3)獎金自被徵收房屋交付拆除時兌現。未提前簽約或協議簽訂後未按規定時間交房拆除的不予獎勵。

(二)徵收個人住宅獎勵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和優惠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認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1500元/㎡。2、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獎勵

安置房優惠價獎勵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認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安置房優惠價獎勵,安置房優惠價比市場評估價低700元/㎡。

增購面積和價格獎勵

(1)安置時,被徵收人選擇安置房的(無論選擇多層或高層),每戶最多享受30㎡增購面積。

(2)享受增購政策後,住房建築面積仍然達不到60㎡的,允許其安置一套60㎡的住房,差額部分按增購價格購買。

(3)上述規定範圍內的增購面積,增購面積價格比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低700元/㎡。(4)選擇的安置房面積小於被徵收房屋的認證面積,不給予增購面積,多餘面積享受貨幣化獎勵。

(三)徵收個人合法經營性用房的獎勵徵收個人合法經營性用房進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認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1500元/㎡。徵收個人合法經營性用房進行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的,按被徵收房屋認證面積給予被徵收人安置優惠價獎勵,安置優惠價比市場評估價低700元/㎡。

(四)剩餘土地獎勵政策徵收個人住宅或個人經營性用房時,如被徵收戶房屋建築容積率低於房屋評估容積率時,剩餘土地另給予1200元/㎡獎勵。剩餘土地面積計算公式為:剩餘土地面積=該戶給予認證的土地總面積-被徵收戶房屋建築總面積/房屋評估容積率。(房屋評估容積率是房地產評估機構在評估被徵收房屋時參照商業開發小區規劃建設所選取的參數。)

十、個人住宅實際用於非住宅的補助

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以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標註的用途來確定補償標準。對於有合法房屋產權證明,沿路實際已經改為非住宅用途的(具有三年以上營業執照並且自領證後按照規定的營業範圍連續經營至今的),如在規定的時間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將房屋交付拆除的,按一層一進的住宅房認證面積可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沿主要幹道最高補助1800元/㎡,沿次要幹道最高補助1500元/㎡,沿小街巷道最高補助1200元/㎡)。

1、對實際用於商業服務業(經營性質)的,結合區位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2、對實際用於生產、加工、倉儲等用途的,結合區位按規定標準的50%執行。

十一、對無證房屋的處理

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如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交付拆除的,給予200-400元/㎡的助拆費用。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被徵收人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以及其它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一律不予補償和補助。

十二、簽約期限及其他

(一)簽約期限: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確定的簽約時間為準。

(二)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在徵收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也不主動交付拆除的,由城管行政執法局依法拆除,不給付助拆費用。

十三、權利救濟

(一)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簽約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享受獎勵和優惠政策。

十四、徵收範圍內房屋被依法徵收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