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幣有希望了?《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即將出臺

普制紀念幣發行將翻開嶄新的一頁。

2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紀念幣有希望了?《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即將出臺

下面是意見稿全文:

普通紀念幣普制幣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紀念幣普制幣(以下簡稱普制幣)發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普通紀念幣發行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及以銷售裝幀人民幣為主營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錢幣經銷商)發行普制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普制幣,指中國人民銀行限量發行,具有特定主題,採用普通工藝生產的非貴金屬材質的紀念幣,包括紀念硬幣和紀念鈔。

第四條 普制幣與同面額流通人民幣等值流通。

第五條 普制幣採取逐步市場化方式發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普制幣發行招標,銀行業金融機構組建承銷團參加競標,中標承銷團負責普制幣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完成普制幣發行。

第二章 普制幣發行招標管理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普通紀念幣發行計劃,通過召開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機構參加的普制幣發行數量諮詢會等方式,在充分考慮公眾需求的基礎上,研究確定普制幣發行數量,其中包括預約兌換數量和裝幀銷售數量。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普制幣發行招標公告,公佈幣名、面值、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數量區間等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調整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數量區間。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牽頭組建承銷團。承銷團由1名主承銷商、不少於1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成員和不少於1名錢幣經銷商成員組成。錢幣經銷商只參與普制幣裝幀銷售,不得參與預約兌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錢幣經銷商1年內只能加入1個承銷團,次年可調換。

第十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應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億元;

(三)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紀錄;

(四)網點覆蓋全國20個及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地級市和縣城,且所有網點均為自營網點;

(五)具備普制幣預約兌換系統(以下簡稱預約兌換系統),並與中國人民銀行普制幣預約核查系統(以下簡稱預約核查系統)對接;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與普制幣發行相關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承銷團成員應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錢幣經銷商;

(二)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財務穩健,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有能力且自願履行承銷團各項管理制度;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具備預約兌換系統,並與核查系統對接;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與普制幣發行相關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建承銷團,代表承銷團參加普制幣發行投標;

(二)承銷團普制幣預約兌換應覆蓋全國所有縣城及以上城市;

(三)牽頭制定承銷團內部管理章程;

(四)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應履行下列職責:

1.代表承銷團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承銷協議, 履行普制幣發行工作相關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組織成員機構協商確定普制幣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分配份額以及裝幀銷售價格;

3.組織開展普制幣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

4.負責彙總和報告承銷團普制幣發行相關數據;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與普制幣發行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符合主承銷商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可組建承銷團,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承銷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及承銷方案;

(二)承銷團各機構的資質情況;

(三)承銷團各機構的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承銷團各機構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複印件;

(五)最近一次承擔普制幣發行工作情況(首次參與普制幣發行的,可不提供);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與普制幣發行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審核主承銷商的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承銷團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請承銷團按照要求補充申請材料的,應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在受理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投標資格,公示合格的承銷團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承銷團名單公示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普制幣發行招標,各承銷團對普制幣申購價格和裝幀數量進行投標報價(投標報價=申購價格×裝幀數量)。

第十七條 投標報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購價格不得低於普制幣面值,報價以元為單位,保留1位小數;

(二)紀念硬幣裝幀數量為2,000枚的整數倍,紀念鈔裝幀數量為20,000張的整數倍,裝幀數量應在裝幀銷售數量區間之內。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最高的承銷團中標。投標報價相等的,裝幀數量較多的承銷團中標。投標價格和裝幀數量均相等的,中國人民銀行結合相關承銷團資質條件和最近一次承擔普制幣發行的具體情況確定中標承銷團。

第十九條 主承銷商代表中標承銷團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承銷協議。中國人民銀行在簽訂承銷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公告招標結果、預約兌換、裝幀銷售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承銷協議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主承銷商將中標溢價和風險抵押金繳至中國人民銀行指定賬戶。

中標溢價=[中標價格-普制幣面值]×裝幀數量。

風險抵押金為普制幣預約兌換量面值總額的1%。中標承銷團普制幣發行存在違規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將按照承銷協議中的相關規定,扣除一定數量的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餘額於普制幣預約兌換結束3個月後返還主承銷商。

第二十一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成員機構出現下列情況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退出承銷團:

(一)隱瞞重要信息或者提交虛假材料;

(二)以不正當手段加入承銷團;

(三)難以履行承銷團成員義務;

(四)違規委託其他機構代理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

(五)盜用普制幣名義發售其他紀念章、券;

(六)未按規定份額開展預約兌換或裝幀銷售;

(七)操縱普制幣市場價格、發佈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八)其他嚴重違反承銷協議或普制幣發行政策規定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銷團主承銷商被責令退出的,承銷團解散。承銷團成員被責令退出的,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主承銷商可增補承銷團成員。

第二十三條 因符合條件的承銷團少於3個、中標承銷團解散、串標等違規行為造成廢標的,中國人民銀行指定若干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預約兌換方式發行普制幣。

第三章 普制幣預約兌換管理

第二十四條 普制幣預約兌換主要包括預約、預約兌換、現場兌換和餘量處置等階段。

預約指公眾在預約期內登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普制幣預約兌換系統進行網上預約,或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進行現場預約。

預約兌換指公眾預約成功後,在預約兌換期內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按面額辦理等值兌換。

現場兌換指預約兌換期結束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網點直接向公眾兌換預約未兌換和調撥尾零的普制幣。

餘量處置是指現場兌換結束後,仍未兌換的剩餘普制幣的處置。

第二十五條 中標承銷團確定辦理普制幣預約兌換的各成員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預約兌換行)。

預約兌換行在預約兌換應覆蓋區域未設立分支機構的,中標主承銷商自行選擇當地1家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立人民幣存款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理行),代其辦理普制幣預約兌換。中標主承銷商應對代理行視同承銷團成員管理,並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地人口總量、經濟狀況、以往普制幣預約兌換情況等因素,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制幣分配數量,發佈普制幣發行公告,公佈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計劃發行量、各地分配數量、預約兌換時間、預約兌換規則、預約兌換行名單等發行安排。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上級行分配的預約兌換數量,制定轄內各地區分配數量,召集轄內預約兌換行,部署具體發行工作,並公告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中標主承銷商分支機構組織轄內預約兌換行分支機構,協商確定辦理預約兌換網點、預約分配數量,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同意中標主承銷商分支機構預約兌換安排後,主承銷商分支機構公告普制幣預約兌換網點、分配數量等發行相關事項。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根據需要,在官網公佈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 預約期間,各預約兌換行同時開展普制幣預約。公眾憑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預約,預約數量、次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預約兌換行可根據預約情況,在當地分配數量之內調整本行各網點預約數量,應及時公告調整情況,並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預約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預約兌換行及各自分支機構每個工作日分別通過官網公佈前1日累計預約數量,各網點每個工作日在營業場所公佈前1日累計預約數量。

第三十三條 預約期結束後,預約兌換行將預約信息發送至預約核查系統。

第三十四條 預約核查系統審核預約信息,確定有效的普制幣預約數量。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預約數量和裝幀數量,按箱取整確定最終生產計劃,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按計劃組織生產。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地預約數量,將普制幣調撥至各級發行庫。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取現金方式,將普制幣按面額交付預約兌換行分支機構或其代理行。

第三十七條 預約兌換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預約兌換行及各自分支機構每個工作日分別通過官網公佈前1日累計預約兌換情況,各網點每個工作日在營業場所公佈前1日累計預約兌換情況。

第三十八條 預約兌換期結束後,預約兌換行將預約兌換信息發送預約核查系統。

第三十九條 預約兌換期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公告預約未兌換和調撥尾零的普制幣現場兌換方案。承擔現場兌換工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實施方案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核。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承擔現場兌換工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別公告現場兌換數量、兌換網點等相關事項。

第四十一條 現場兌換期間,現場兌換網點每日公佈前一日網點累計兌換情況。

第四十二條 現場兌換結束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分別公告現場兌換情況,承擔現場兌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告本行全國現場兌換情況。

第四十三條 普制幣現場兌換後仍有剩餘的,承擔現場兌換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地市級分支機構將其暫存本行,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交存款規定,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四章 普制幣裝幀銷售管理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將裝幀銷售的普制幣(以下簡稱裝幀幣)調撥至主承銷商指定地點(僅限1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庫,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取現金方式,將普制幣按面額交付主承銷商當地分支機構。

第四十五條 中標承銷團裝幀普制幣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人民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二)裝幀圖案設計與普制幣主題保持一致,內容積極向上、和諧健康;

(三)裝幀圖案、樣式、材料等保持統一,並標註中標承銷團主承銷商行名;

(四)單個裝幀冊、盒等裝幀普制幣數量不得超過每張身份證可預約數量。

第四十六條 中標承銷團自行分配各成員裝幀數量、組織銷售及分配利潤。

第四十七條 中標承銷團裝幀和銷售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八條 普制幣預約兌換期間,主承銷商公告裝幀銷售數量、方式、渠道、價格、時間等信息。普制幣預約兌換結束2周內,承銷團按照統一定價向公眾零售裝幀幣。裝幀幣上市銷售2周內只能面向公眾零售,且銷售價格不得超過中標價格的200%;上市銷售兩週後,承銷團可自行決定裝幀幣銷售價格和銷售方式。

第四十九條 普制幣裝幀上市銷售3個月內,主承銷商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銷售數量、方式等情況。

第五章 普制幣市場化發行監管

第五十條 承銷團應規範投標行為,嚴禁串標、虛假投標,或干擾招標、評標。

第五十一條 中標承銷團應完善預約兌換系統,中國人民銀行核查預約信息。

第五十二條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在普制幣包裝卷、盒、箱上噴印號碼,記錄箱號、盒號及卷號,確保來源可追溯。其中,用於裝幀銷售的紀念鈔採用特殊的冠字號碼。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普制幣出庫,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預約兌換,均應做好登記,確保可追溯。

第五十四條 相關單位辦理普制幣業務均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嚴禁在生產、調運和裝幀過程中拍照、傳播,並做好信息登記與資料保存。

第五十五條 普制幣兌換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通過查看預約兌換信息、實地巡查、調閱監控錄像、市場監測、瞭解輿情等方式,對預約兌換行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普制幣預約兌換期間嚴禁出現以下行為:

(一)截留普制幣;

(二)兌換整箱紀念硬幣或整捆紀念鈔;

(三)對單張、整把、整捆紀念鈔進行挑號或抽號;

(四)未核驗身份證原件;

(五)未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數量兌換;

(六)在非營業時間違規辦理兌換;

(七)未通過兌換窗口辦理兌換;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七條 普制幣裝幀銷售階段,嚴禁中標承銷團出現下列行為:

(一)中標後無故放棄承銷;

(二)擅自減少或擴大裝幀數量;

(三)裝幀幣上市銷售兩週內銷售價格超過中標價格的200%;

(四)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五十八條 中標承銷團普制幣預約兌換和裝幀銷售存在違規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採取通報批評、宣佈中標結果無效、暫停投標資格3年等懲戒措施。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承銷團考評制度,及時通報考評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普通紀念幣發行管理辦法(暫行)》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解讀:

1.紀念幣鈔兌換裝幀比例看大家喜愛程度。

2.組織國家隊對紀念幣鈔進行包銷兌換裝幀,會出現溢價。

3.基本上和幣商沒什麼事了,除非被國家隊收編。

4.裝幀版的紀念鈔與兌換的冠號不同,那麼誰是第一個,拭目以待?

5.每一個品種包銷發行的國家隊只有一箇中標,紀念幣鈔賣不好會被人行考核,是各個國家隊各顯神通的時候了。

6.發行更加公開透明,現在的代理發行銀行不再白白給央行打工,可以作為國家隊一員盈利。


內容整合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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