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組織賣淫罪但不是主犯,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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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組織賣淫的行為,根據情節可分為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被檢察院起訴為協助組織賣淫罪,還可以再以從犯、脅從犯進行辯護。那麼,犯組織賣淫罪但不是主犯,會被判刑嗎?

網友諮詢:
犯組織賣淫罪但不是主犯,會被判刑嗎?


犯組織賣淫罪但不是主犯,會被判刑嗎?

廣東瑞霆律師事務所吳偉明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的規定,在組織賣淫活動中對賣淫者的賣淫活動直接進行安排、調度的,於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從犯當然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

並且從犯的罪行為也是組織行為,即對賣淫者的賣淫行為直接進行策劃、管理、指派,是這種組織行為相對於主要組織者而言處於輔助地位。

如果不是對賣淫的賣淫活動直接進行安排、調度,而是在外圍協助組織者實施其他行為,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或為直接組織者招募、僱傭、運送賣淫者,為賣淫安排住處,為組織者充當管賬人、提供反調查信息等行為的,則都不構成織賣淫罪,而僅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所以說,構成組織賣淫罪,即使不是主犯的,也會根據犯罪行為人具體的行為和情節量刑處理。

吳偉明律師解析: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組織賣淫罪中,實行行為是組織行為,即“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只有實施了具體的“控制他人賣淫”行為的人,才被稱為組織賣淫罪的實行犯或正犯;只是為“控制他人賣淫”提供物理性或心理性的幫助、協力行為的,只能被評價為協助組織賣淫。就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招募”、“運送”行為而言,並不能控制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只是為組織者控制他人賣淫提供幫助、協力作用,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

就實施組織賣淫的管理人員而言,雖然他們在賣淫場所中擔任一定職務,分擔了部分組織賣淫行為,但可以綜合考慮其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危害後果等因素,認定為“次要的正犯”,即從犯,量刑時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吳偉明律師在廣東瑞霆律師事務所任職,畢業於深圳大學管理學院和中山大學法學院,法律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豐富,從事法律工作十幾年,訴訟實務操作熟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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