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开启依法治理欠薪新阶段。
《条例》首次对“欠薪”问题给出成体系的预防和解决方案
《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用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第一次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给出成体系的预防和解决方案,为相关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权威性遵循,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这些要点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驾护航”
1、用工必须实名
《条例》中新增两项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则:一是用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二是用工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否则在发生工资争议后承担不利后果。
2、按月支付工资
对于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条例》中规定: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3、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 将会被联合惩戒
《条例》规定,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与其他部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比如在招投标、融资贷款、评先评优、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进行公布。
4、未直接使用农民工 有这两种情况也要承担清偿责任
一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清偿农民工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负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