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為社會樹立無歧視價值標杆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出十條具體措施。

這與其說是一份司法指導意見,不如說是以司法力量為社會樹立的正確價值標杆,特別是在摒除歧視方面。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歧視也隨之出現。歧視之下,武漢人首當其害,不少武漢人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工作壓力、生活壓力。而緊跟著的,就是那些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一些確診病人被治癒後不敢回家,不敢見人,擔心被親友鄰居嫌棄。甚至醫護人員也被歧視所傷,個別醫護人員被擋在所居住的小區門外,只能望家興嘆。歧視正在演化成一種破壞社會秩序、撕裂社會關係、引發衝突與對立的可怕情緒。

面對伴隨疫情而來的歧視,我們需要以道德建設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觀。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它對社會價值觀的規範、引領和促進作用則更為直接。

最高法的指導意見旗幟鮮明地提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不僅是對司法判決的指導和統一,更是以司法判決向疫情帶來的所有歧視說“不”。可以說,此次指導意見既為復工復產清除了思想阻礙,也展示了一個文明進步大國的精神力量。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都把“不可抗力”作為合同履行不能的一種特殊情況,但並不是所有涉及疫情的合同履行不能都可以一概歸為不可抗力,這要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

事實上,現實中確實有一些企業以疫情為由逃避合同履行,對疫情帶來的各種履約困難不是積極想辦法、主動尋求破解之道,而是消極怠工、破罐破摔。這不但侵犯了相關企業和廣大員工的合法權益,也無益於復工復產和恢復經濟,更有損於以契約精神為基礎的法治精神,對這種逃避行為法院不能姑息縱容。指導意見要求“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正體現了司法圍繞中心,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責任意識與擔當。

法者,治之端也。面對疫情帶來的經濟發展困境和社會價值觀的混亂,以司法破局紓困、定分止爭,有利於以法治共識凝聚全社會積極向上的信心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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