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起,绥化市执行疫情防控战时纪律

4月17日起,绥化市执行疫情防控战时纪律


4月17日起,绥化市执行疫情防控战时纪律


一、严控院内感染

因防护不到位、院感控制措施不落实,导致医护人员感染的;因预检分诊、预约诊疗、门禁、探视和陪护、加床管理等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院内感染、聚集性疫情的,免去院长职务,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二、严控聚餐聚集

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聚集聚餐的,一律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严控外来人员

境外入(返)绥人员、湖北、绥芬河等重点疫区入(返)绥人员,隐瞒不报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控小区(村屯)

非本小区(村屯)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小区(村屯)的,免去社区(村委会)主任职务,并解聘社区(村委会)直接责任人,物业公司清除物业市场。

五、严控经营场所

营业场所“三宝”防疫措施执行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营场所擅自营业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六、严控进出城口

在城市出入口、火车站、客运站,严格执行“三宝”+扫描身份证+问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一律追责问责。

七、严控药店管理

药店销售退烧、止咳等药品,执行“沃系统”实名填报制度不到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社区(村屯)对市防指推送的购药人员信息,跟踪管理不到位的,免去社区(村委会)主任职务。

八、严控重点场所

养老福利机构、羁押场所管控不力、制度执行不严的,公办机构免去院长(所长)职务,民办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九、严控医疗诊所

所有个体诊所、静点场所暂停营业。擅自营业接诊的,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

十、严控转运管理

境外入(返)绥人员接收转运工作中,不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的,对转运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 任,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问题频发、整改不力的,一律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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